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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原则之考量

2019-02-03 15:47:25浏览:368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言论自由的保护理论( 一)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地位根据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表述,言论自由既是指公民将其所见所闻所

一、言论自由的保护理论

( 一)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地位

根据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表述,言论自由既是指公民将其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也是指公民收集、获取、了解以及传播某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网络言论自由权则是指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基于互联网的技术与文化产生的言论自由宪法权利的衍生权利,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网络言论自由的理论是基于言论自由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使用言论表达自由的概念,而是在第35 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并在第47 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权利的自由。这与《世界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表达自由权的规定相契合,因此我国宪法中规定的此权利或自由可被理解为一种表达自由,而网络的出现为言论自由开辟出一个更加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平台。

( 二) 保护表达自由权的理论

在言论表达为什么应当是自由的或者为什么应当受到最小程度的限制等问题上,许多学者,包括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都从不同的角度做过精辟的论述。 在对言论自由进行保护的不同理论中,由于出发点不同,因此在回答保护表达自由的理由时也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下面简要介绍几种主要的理论观点。

1. 追求真理的理论

这一理论所持的立足点是,言论自由之所以应该受到保护,是因为言论自由受到的限制越少,越有利于激发公众对于事实真相追求的热情,同时也有利于对真理的深入挖掘。政府或行业组织不应当通过法律规范或者行业规则等手段来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权。那些权威观点、大众传媒的消息垄断,以及更主要的政府权力的不正当干预,都会对人们的表达造成不利影响,影响人们对真理的探索。追求真理的理论存在的意义在于向权威或主流观点发起挑战的意见或观点,可能对思想观念市场产生更大的影响,因此应受到法律更多的保护。其次,这一理论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 政府应当将信息公开作为自己执政的原则,及时向人民公布管理国家的各类政策及其他信息,这是民众追求依宪治国的必要条件,也是观念市场形成所必需的充足养分。最后,只有在观念市场出现问题时,政府才能对其进行干预,应当充分发挥观念市场自身的价值与作用,这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公民表达自由权的实现。但是这一理论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为真理并不像自然界有形的物体一样,它往往在表面看来是抽象的,同时针对某一问题,它也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因此,关于某种规范是否促进或阻碍真理的问题也是很难加以辨别的。从这一角度分析,在所有用法律进行管制和规范不起作用的地方,会产生不同的表达环境,而不同的表达环境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只有将真理看作具体问题的答案来分析和论证时,我们才能对政府规范做出正确的评估。因此,将寻求抽象意义的真理作为保护言论自由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如果我们将真理还原为具体真理,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可以说某些言论会真正有助于真理的探讨。

2. 民主政治理论

民主原则是当代西方民主社会中最流行的支持言论自由的理论原则,主要得益于它易于理解。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宪法文件中关于民主与价值的理论。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说,比如洛克所阐述的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及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而不是抽象的哲学原理。人民选举产生代议制机构,再由代议制机构产生人民政府,代表人民意志行使职权,同时需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也就是说政府的生死大权完全掌握在人民手中。在这种体制下,人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参与民主政治生活,从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因此言论自由和民主政治也有着重要的联系。但同时,这一原则同样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矛盾,最主要的问题是在不同的信息与言论之间如何取舍的问题。这一问题需要考虑政府、民众和大众传媒的角色及其作用的问题,例如大众媒体这一角色在民主化进程中要发挥客观公正的作用是不现实的,因为他们往往是以自己的商业利益为中心来干预民众的知情权,从而破坏民主化进程。又如,政府是民主选举的结果,政府所采取的政策和制定的法律在多数情况下也是经过多数人同意后才发生效力的,但多数人选择的政府政策和法律等,也会成为压制少数人或某个人言论自由的工具。因此,需要避免主体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防止以假民主之名来行破坏表达自由,使民主得不到公正客观的表达。言论自由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正相关,也不是负相关的关系,他们相互包容又相互冲突,共同处于一个统一的矛盾体中。因此,需要将言论自由和民主共同置于一种稳定的法律关系的框架之内,通过凌驾于双方之上的共同权威法律,来维护双方和平相处的关系,避免相互之间的负面作用。

二、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限制的现实理由

( 一) 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

首先,网络参与主体具有广泛性。根据联合国下属机构国际电信联盟( 简称ITU) 也在最新全球互联网年度报告《2013 年信息社会分析》中表示,截止2013 年底全球网民将达27亿,移动互联网连接数将达到68 亿。这表明网络使用者的数量已经十分巨大,而且公众通过网络越来越多地加入到对社会热点事件的讨论中去。但由于网络用户的道德素养和知识水平差异大,网络主体的分布范围不受地域条件限制,所以当负面言论和有害信息在网络间流传时,政府部门很难及时、准确的找出信息传播源头,切断传播链条。其次,网络言论具有匿名性和平等性。在互联网中,各种网络聊天工具、微博、论坛等网络交流平台都支持网络使用者以匿名的方式发表意见,这种匿名的表达言论方式为表达主体提供了更加平等的表达平台。另外,在学术交流领域,任何人均可平等的通过搜索引擎了解到他人的学术思想、获知所需的学术文献,进行阅读和下载。正如俄罗斯学者拉特波夫所言: 在万维网上,每个人都是宇宙的中心。在控制空间中,乡巴佬心理消失了,这里没有首都、没有长官、没有垄断,也没有国家和政府。

这种网络言论表达方式也极易将表达者的责任感降到最低,从而给网络管理带来难题。最后,网络表达具有极强的便捷性和互动性。网络的出现与发展极大地增加了信息存储数量、提高了信息传播速度,更加提高了网络参与主体网络表达的便捷性。网络的信息发布者发布信息到接收者接收到信息之间几乎不存在时间差,这与传统媒体和大众的交流速度是无法比拟的。如在2014 年3 月8 日凌晨马航飞机失联事件 发生后的十分钟,央视新闻就发布微博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在随后的一天之内,网络上关于马航失联飞机的搜寻进展等相关消息已经达25000 多条,人们可以在网络平台对此事进行交流互动。然而这种信息传播和接收的便捷性以及言论表达极强的互动性,使人们的情绪易受到各种言论和信息的煽动,很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对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造成威胁。

三、结语

在各国的行宪实践中,在主张对言论自由权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形成了自成体系限制言论自由的原则,如公众人物隐私权适当减损原则、表现自由优位的原则和禁止法律模糊和限制过宽原则等。但是在保障权利的基础上遵循限制的合法性、合目的性以及合比例原则对每个国家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借鉴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有关数据显示,67. 1%的人认为互联网已经成为官方了解民生、体察民意的重要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已经成为中国式民主的新通道。如前所述,出于追求真理以及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政府应该本着适度政府的原则保证观念市场的自主性,但在网络表达领域内,政府有必要确立一定的原则对网络表达进行规制,使网络言论自由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在任重而道远的民主法治建设之路上,让网络言论催生的网络民主成为推进中国民主制度变迁的催化剂。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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