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的滥用与危害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 草案) 》( 以下简称TRIPS 协议) 签订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制度设计日益细密、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整体保护水平日益提高的特征,突破了原有的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以下简称WIPO) 为主导的静态保护制度框架,拓宽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弥补了WIPO 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全面提高了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然而,TRIPS 协议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属私权原则及其保护模式,为实现知识商品利润最大化,不适当地扩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加剧了知识产权滥用对基本人权的威胁,阻碍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沿着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方向的发展。具体而言,知识产权的滥用和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 一) 对各国公共政策的阻碍
尽管TRIPS 协议在序言中宣称,致力保障各成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本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然而,其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属私权原则及其保护模式,罔顾各成员自身宪政实情,不仅没有履行为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创造一个良好和可行的技术基础的义务,反而利用世界贸易组织( 以下简称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多边磋商程序,强迫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承担与最发达国家成员国内立法相一致的义务,在实质上否认了其所赋予的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最大灵活性。而对广大非TRIPS 协议成员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最发达国家则通过滥用国内法进行贸易制裁,来强迫他国修改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极大地阻碍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进一步提高广大发展中国家获取知识的门槛,加剧了国际知识商品贸易的扭曲和障碍。
( 二) 对各国基本人权的侵害
TRIPS 协议所确立的私权保护模式通过与WTO 为代表的国际贸易体制紧密结合,为实现知识商品利润最大化,不适当地扩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加剧了知识产权的滥用对各国诸如社会公众获取食物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的侵害:
1. 对社会公众享受食物权和健康权的侵害。主要体现在专利权领域,对特有植物品种专利申请范围的肆意扩大和对药品专利的限制利用,以实现知识商品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享受食物权和健康权,甚至公共健康领域已经威胁到一些国家的生存和发展。
2. 对社会公众学习权和受教育权的侵害。主要体现在专利权涉及的专有技术转让领域,通过对利用专有技术转让进行严苛限制,进一步加大技术鸿沟和提高技术转让的成本,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学习权和受教育权。
3. 对社会公众信息自由权的侵害。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涉及的信息数据库所有权领域,通过对《伯尔尼公约》有关数据库的扩大解释,以牺牲社会公众信息自由权为代价来保障信息数据库投资人的垄断利益。
4. 对社会公众思想自由、表达自由的侵害。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涉及的复制权领域内,通过对复制权的严苛限制,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思想和表达自由。
5. 对社会公众作品精神权利的侵害。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涉及的作者权领域,通过对《伯尔尼公约》所认可的作者权利的精神利益部分的排除,旨在维护以美国版权制度所代表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作品的精神权利。
二、国际社会的反思与不足
( 一) 反思
早在90 年代早期,国际社会就已开始反思知识产权滥用对基本人权的威胁。在WIPO 和联合国⑤的倡导下,呼吁将知识产权视为人权作为普遍的国际义务纳入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秩序中来,并通过专利强制许可以及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等国际合作,为消除这一威胁进行了一系列努力:
1. 1998 年11 月,WIPO 与联合国高级人权专员办公室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颁布50 周年,联合举办知识产权与人权专题讨论会。
2. 2000 年8 月17 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下属人权促进与保护小组委员会通过名为《知识产权与人权》的52 号决议。
3. 2001 年6 月27 日,联合国高级人权专员提交名为《TRIPS 协定对人权之冲击》的报告,鼓励有关各国在执行TRIPS 协定时结合本国宪法体制,采取必要法律手段和政策消除对人权的消极影响。
4. 2001 年11 月24 日,WTO 多哈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TRIPS 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 以下简称《多哈宣言》) ,并于2003 年8 月就《多哈宣言》发布两个相关的总理事会宣言,确认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关于健康权与消除药品专利利用妨害的正当要求。
5. 2001 年11 月26 日,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人权与知识产权问题》声明,以解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 条1款( C) 项,关于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的条文,力图为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创建一个规范性解释框架。
6. 2003 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拓宽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极大促进了发展中国家无形文化的保护。7. 2005 年10 月20 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为重申TRIPS 协定序言中帮助实现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公共政策目标的承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现存弊端的矫治与路径
( 一) 宪法视野知识产权滥用的客观危害和理论缺陷,都源自知识产权属私权的滥觞,进一步加剧了知识产权与基本人权的对峙,也使当前国际社会的反思与努力停留在局部应对的层面,缺乏在宪法视野下探索知识产权合理保护的理论思考和实务经验。宪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从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公共政策目标出发,以人权的普遍性为终极价值追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对专有性①滥用的限制,致力消除知识商品利润最大化对基本人权带来的威胁。在当今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历史条件下,对依托本国宪政实情规制知识产权属私权的滥觞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本国基本公共政策目标的完美接榫。将知识产权视为人权这一国际共识的达成,在厘清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缺陷的同时,推动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多哈宣言》、《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旨在实现各国遗传性资源、公共健康和多样性文化等基本公共政策目标的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良好契合,反映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必须与地域性结合的根本规律。
2. 有助于在本国宪政背景下构建促进知识创新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机制。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鼓励知识产权人公开其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经营性标记来促进社会整体进步,进而解决知识作为社会资源的归属与知识产权专有性特征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