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球治理和全球宪政之依托和互动关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问题日益成为一种普通知识,应运而生的全球治理理论主要提供了国际关系学的一种描述,全球宪政理论则为全球治理提供了一种宪政视角的国际法律分析框架。有学者认为,全球宪政依托于联合国、欧盟和世贸组织等全球治理位置,宪政、国际法和全球治理为其主要发展和争论问题提供了跨学科的分析。与格劳秀斯时代主要关注国家之间的关系和问题相比,今天,代表着国际社会整体利益或者人类共同利益的全球问题,以及牵涉到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区域问题,成为了关系到全人类福祉的新领域、新问题。这些全球问题和区域问题突破了传统的地域和主权界限,以其如同核爆炸式的放射性后果令各国牵涉其中。全球治理之使用全球而不是国际措辞,表明全球治理理论强调治理活动的多层次特征,倾向于淡化国际、跨国或者国内层面的区分。全球治理存在一个由不同层次的行为体和运动构成的复杂结构,强调行为者的多元化和多样性。除国家及其政府外,全球治理的主体还包括正式的国际组织以及非正式的全球公民社会组织等。
全球治理理论也强调在营造共识的基础上,以协调的方式构建多层次的网络,对全球问题实行各种路径的综合治理。简言之,全球治理具有对象的全球性、主体的多元性、层次的多级性和方式的多样性等特征。实际上,在冷战后包括近年来的反恐、低碳时代,全球治理使主权国家陷入了一种自相矛盾的处境之中: 一方面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另一方面却在经历着一个权力逐渐分散和社会不断分化的过程。因此,在全球化时代,国家和国际社会成为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超国家组织、形成中的跨国甚至全球公民社会共同治理的领域。治理以各种方式发生在地方、国家、区域、国际和跨国、全球或世界等各种层面。有学者提出,所谓治理的国际法正在出现,其主要特征是国际法的主题事项显著扩展、国际法的制定程序逐渐削弱了国家的同意与国际法义务之间的关联以及国家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时,逐渐失去了灵活性。特别是国际和跨国的制度、机构和实践日益对国际事务产生重大影响。简言之,治理的国际法正在使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界限逐渐模糊。在此基础上,既然治理以各种方式发生在各种层面,相应的宪法化或宪政也可能发生在超出国家以外的其它层面,并被认为是全球宪政、多层次宪政、或者宪政网络( constitutionalismnetwork)。
二、宪政的国际法: 概念构成
1964 年,德裔美国国际法学者沃尔夫刚弗雷德曼( Wolfgang Friedman) 在《变动中的国际法结构》中提出,国际法的结构一般经历了从共存( co - existence) 到合作( co - operation) 、再到共同体( community) 的发展。从共存的国际法到合作的国际法,是国际法从主权行为之间的协调过程到国际法本体的发展,宗教、经济和意识形态的多种多样将对合作的普遍性提出挑战。共同体的国际法在支持共同体利益优先于个体国家利益的进程中不断进展,特别在国际环境法、推动国际共同体关注自决权问题的一系列规范和人权的国际保护中得到体现。弗雷德曼指出,如果人类希望实现更有效的国际( 社会) 组织化,则国际法必须发展为宪法。美国国际关系学者霍夫曼也对国际法体系结构进行了审视。霍夫曼认为,在一个稳定的国际体系中可以区分出三种国际法: 关于政治架构的国际法,诸如界定基本状况、某些基本准则和国家间开展政治博弈规则的一揽子协定;关于互惠的国际法,规定在各种具体问题领域中形成和发展国际关系的条件和规则,一般受关于政治架构的基本法规限定; 关于共同体的国际法,处理那些不能以相互分离的、处于竞争状态的各国国家在利益上的互惠为基础,只能以其行动超越了狭隘国家利益的共同体为基础才能得到最佳解决的问题。德国国际法学者图姆夏特认为,国际法逐级成为一种复合的体现,将经历共存的国际法、合作的国际法、作为全面指导社会生活的国际法和国际共同体的国际法等四个阶段。在此意义上,国际法可被视为人类的宪法。
我国学者易显河提出,国际法在冷战巅峰时期表现为共存,在缓和时期表现为合作,在冷战后表现为共进( co - progressive) ; 所谓共进的国际法是一种包罗万象,在道德和伦理进步方面比在其它方面更为专注的法,以人类繁荣为终极目标。我国学者古祖雪提出,传统的共存国际法以国家间的共存、独立与平等为价值,主要规定国家对国家的义务,强调维护国家行使主权的权利。合作国际法以国际社会的稳定、安全与发展为目标,主要规定国家对国际社会的义务,要求让渡国家行使主权的权利。人权国际法原本属于合作国际法的范畴,但它以人的存在与全面发展为诉求,主要规定国家对个人、国际组织对个人的义务,主张约束国家行使主权的权利。在上述对国际法的三分结构分析中,一个共同点是在国际共同体、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个人的关系之中展开对国际法发展形态和状态的叙述,主旨都是试图破解国家主权、国家间关系和国家利益等三国之咒,以国际法的应有价值或者说共同之善建构国际法的理想前景。
三、结语
综上所述,国际法已经出现了与国家相平行的宪政实践和理论发展,全球宪政通过宪政的国际法实现治理,而不是或不仅仅是依赖权力。全球宪政实际上纠正了国内宪法体系因全球化而日益增长的缺陷,也为全球治理提供了合法化的契机。国际法的宪政,是逐渐有差别的和有等级的国际法的简称,是政治统一体的象征,旨在加强国家之间的法律联系,并建构国际共同体的组织结构。宪政的国际法,关注国际共同体中的个人价值,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层面受到国际宪法体系和宪政价值的限制,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的保障得到进一步提升。与此同时,全球宪法化的过程是有条件的并存在路径依赖,共存的国际法和合作的国际法仍然在宪法化的世界里存在。而且,当代国际关系中存在诸多反宪法化的趋势。真正的挑战是如何结合中国的当下关注,全球宪政的规范、原则和目标价值如何能够取得认同和达成,法律统一性和普遍性的目标如何与文化和社会多样性之间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