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文化的自觉命题的提出
首先必须申明,宪法文化的自觉这个理念由笔者在宪法和法律学术界率先提出,并不表明这是一个由笔者个人原创的概念和理念,而是受在中国备受学术人敬佩的社会学学术大家费孝通先生的启发。费老从学60 多年,在社会学、人类学等领域学贯东西,成为一代学术宗师。他在最近20 年间,作为一个耄耋老人却高瞻远瞩,心怀学术壮志,根据中国的学术实际,明确提出和力倡要在中国实现文化自觉。根据费老自己的解释,他提出和倡导的文化自觉的核心要点如下:文化自觉是当今时代的要求,并不是哪一个人的主观空想,它指的是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且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同时,文化自觉指的又是生活在不同文化中的人,在对自身文化有自知之明的基础上,了解其他文化及其与自身文化的关系。
10 年前在我80 岁生日那天在东京和老朋友欢叙会上,我曾展望人类学的前景,提出人类学要为文化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作出贡献,这里特别意味着人类学应当探讨怎样才能实现文化的自我认识、相互理解、相互宽容和并存及天下大同的途径,这正是我提出文化自觉看法的背景的追求。简单地说,我认为民族关系的处理要尊重多元一体格局,多元一体格局是在中国文明史进程中发展出来的民族关系现实和理想,这对于处理文化之间关系,同样也是重要的。全球化过程中的文化自觉,指的就是世界范围内文化关系的多元一体格局的建立,指的就是在全球范围内实行和确立和而不同的文化关系。
费孝通先生还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出他之所以提出文化自觉 的背景及其意义, 他指出:文化自觉这四个字也许正表达了当前思想界对经济全球化的反应,是世界各地多种文化接触中引起人类心态的迫切要求,要求知道:我们为什么这样生活?这样生活有什么意义?这样生活会为我们带来什么结果?也就是说人类发展到现在已开始要知道我们的文化是哪里来的?怎样形成的?它的实质是什么?它将把人类带到哪里去?这些冒出来的问题不就是要求文化自觉么?文化自觉只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发展的趋向,不带任何文化回归的意思,不是要复旧,同时也不主张全盘西化或全盘他化。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文化自觉是一个艰巨的过程,首先要认识自己的文化,理解所接触到的多种文化,才有条件在这个已经形成中的多元文化的世界里确立自己的位置,经过自主的适应,和其他文化一起,取长补短,共同建立一个有共同认可的基本秩序和一套各种文化能和平共处,各舒所长,联手发展的共处守则。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文化自觉的概念和理念,不仅在文化学、社会学和人类学领域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并成为近20 年来热门的研究话题,而且在整个中国学术界都有强烈影响。受费老文化自觉理念的启发,笔者在宪法学术界乃至整体法学学术界率先关注和研究宪法文化的自觉的话题,尽管不是笔者原创的,但也绝非是一个毫无意义的联想。在笔者看来,对宪法文化的自觉的关注和研究,不仅恰逢宪法和宪政的时代话题,而且具有十分重大的宪法理论和宪政实践的意义。但本文的主要任务,还是要简要地说明一下,为什么在中国宪法学术界需要实现宪法文化的自觉?宪法文化的自觉与宪法文化的启蒙既有性质上的内在关联,又有事理逻辑上的承接和顺延关系。本质说来,既然客观上存在宪法文化的启蒙这个前提,那么,就可以肯定地说在宪法文化上还没有达到自觉的程度。然而,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在学术上更关注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即:如果说启蒙更集中表现在社会的一般层面和普罗大众并非仅仅是宪法意识的薄弱,而是更多地表现在宪法知识的缺乏甚至不识状态的话,那么,自觉似乎更集中体现在社会的思想界特别是知识菁英的阶层。理智告诉我们,任何人都不愿不加分析地或都不会傲慢无礼地说思想界人士特别是知识菁英们对宪法意识尽付阙如或对宪法知识毫无所知,而是指他们对宪法文化在认知上还没有达到自觉意识的程度。然而,我们又不得不极不情愿地指出, 从我们宪法学业内的观点看来,在中国的思想界特别是知识菁英阶层至少有相当多的学者对宪法文化都处于这种不那么自觉或者不自觉甚至完全不自觉的状态,谓予不信,请看下列的事实和分析。
二、为何在现实中要致力于实现宪法文化的自觉?
第一,现实知识阶层中有一些学者,包括法学者甚至宪法学者至今不承认宪法在国家的法律阶梯中占据最高的地位,同时具有以包括国家各项基本法律在内的所有的其他法律、法律规范性文件所不可比拟的最高法律权威和最大法律效力。以宪法为山峰,以法律(法规)为峰谷,这是自有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产生以来就内在生成的法律阶梯次序的安排,是被西方政治实务界、思想界和学术界乃至一般民众所接受、承认、尊重和遵从的,即是说已经成为人们所耳熟能详的常识性认知,也绝不是夸张之词。而在中国的知识界特别是法律、宪法知识界不仅达不到这种自觉认知的程度,还长期坚持否认中国也有这样的法律阶梯次第顺序的存在,甚至致力于削平山峰与峰谷之间的差距,使之变为没有任何起伏的一马平川。他们这种认知程度和学术努力不仅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一般关系的不自觉状态,更进而源于他们对国家政权结构的认知误区。在他们看来,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所做的一切活动和行为,包括制宪、修宪和立法都是一样的,没有性质、品级和次第上的差别。这是对国家政权过于简单化的认知,实际上是一个认识误区。
在中国的政权结构中,在立宪伊始就确立了如下的组织和活动原则:首先是在一个非常规的特殊时期,即在推翻原政权、废除旧法统而筹建新政权时期,以全体人民的名义制定新宪法或起临时宪法作用的纲领性文件作为政权建制的民主基础。接着组建国家政权机关,以议行合一为原则,建立一个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再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建或派生其他国家权力机关。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尽管有权制定或修改宪法,也有权制定国家的法律,但在这两种场合全国人大是以不同的身份出现的。在制宪或修宪的场合,它是国家的立宪机关;而在立法的场合,它只是实行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因为宪法明文规定由全国人大执行国家的立法权,故也可以认为此时的全国人大只是执行国家的立法权,并非典型意义上的立法机关,或者也可以认为此时的全国人大临时作为,也可以说暂时降格为国家的立法机关。由此可见,尽管宪法和法律由同一个国家机关制定出来,但并不表明它们在品级和位阶次第上都是同等而无差序的。
对此,哪怕思想知识界甚至法律和宪法学术界人士一旦陷入认识误区,势必会对中国宪法的深层次结构性特点乃至宪法文化陷入不自觉的状态。总而言之,前面所列举的只是有关宪法文化自觉的一些较为突出和需要改进的方面,但绝不止这些。现在我们可以说回答了在本文开头所提出的为什么在中国的现时宪法学术界需要实现宪法文化自觉这个原初的设问上了。我们现在更加深信,中国宪法学术界在一系列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之所以在总体上长期不能深入下去和拓展开来,甚至对个别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还陷入了盲目、迷狂的不确定把握状态,绝不是仅仅可以用真正开展研究的时期不长或宪法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这样的说辞就可以搪塞、敷衍过去的;也不是以宪法学博大精深,研究需要逐步深入为由就可以淡而化之的。在我们看来,中国宪法学术界之所以长期处于肤浅和边缘状态,除了现实学术专业之外的各种因素的窒碍以外,在我们宪法学术界业内也存在深层次的观念和知识结构等方面的问题,而其中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恐怕就是缺乏必要的宪法文化的自觉了。
如果说这还不足以说明问题的话,那么,或许还应补充上同时也是受缺失宪法文化启蒙的拖累。由于没有经过宪法文化的启蒙阶段的薰陶而最终致达的学术底蕴的浅薄。归根到底,现时留给我们宪法学术界关于宪法文化自觉的话题是回避不了的。在我们看来,历史上的宪法文化启蒙的陈年老账总是要还上的,还比不还好,早还比晚还好。这不仅是一个事理逻辑问题,而且也还是一个人类思想史包括宪法文化史的规律问题,这需要我们这一代乃至接下来几代宪法学术人深察、自省和致力完成的学术使命。而对于宪法文化自觉这个更高层次的宪法文化的体认与践行问题,我们认为这是深嵌在中国宪法学术界内部深层次的各种结构性问题的症结所在,更是不容回避的,不仅不能回避还要直面相对并着力加以解决,这也是必须立即着手采取实际行动来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宪法学术界现在应当有这种紧迫感。如果到现在为止对此还处于浑然不觉甚至麻木的状态,那么,是该警醒的时候了。我们以绵薄的学术之力率先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和向全体宪法学术人发出此等倡议,目的就在于唤醒宪法文化启蒙和学术自觉这个沉睡多年的长梦,从我们这一代宪法学术人开始为此做点什么,方不辱历史交给我们的学术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