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权利中的休谟问题
两百多年前,英国思想家休谟提出归纳何以可能的问题。即根据有限的经验,能否得出一个全称判断的命题。按照这样的逻辑,即使我们看到的乌鸦全部都是黑的,怎么能断定天下乌鸦一般黑呢?这就是众所周知的休谟问题,其反应了人类经验的有限性与全称判断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在宪法权利上,也存在着休谟问题。我国宪法第33 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事实上,这就是一个全称判断,是作为国家对权利保障的总体态度。应该说,这是国家根据世界人权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的社会发展状况作出的归纳。其中,尊重和保障以及人权是两个全称判断的词汇。尊重和保障表明了手段,人权表明了对象。在全称判断之后,宪法又罗列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应该说,这些罗列的权利也更多的是全称判断,作为基本权利,都可以再涵摄更多的具体权利。但是,要求宪法权利进一步扩充内容的人不自觉地运作了休谟问题。他们提出,应该修改宪法,增加更多的权利规定,因为其怀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全称判断何以可能,只有在宪法中详细规定更多的权利,才能有效保障人权。事实上,宪法不是一个大口袋,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更不是有立法需要就立刻将其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修改宪法,需要交易费用(信息、谈判、监督和公布成本等等),如果修改宪法需要的制度转换成本大于修宪带来的收益,那么,修改宪法是不划算的。尤其是对于宪法权利的规定,更不能因为社会上出现了某种权利的需要就立刻要求宪法予以回应。因为宪法已经作出了全称判断,重复地进行权利的细化和罗列是没有效益的。这就需要对全称判断进行一些经济学的解读。
二、宪法权利司法化的难题
在这个为权利而斗争的时代,学界和公众总是期望宪法权利能够具体落实到生活中,以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维护当下的利益。但是,由于实现宪法权利的成本过高,宪法权利司法化还面临诸多困难。第一,无法应对潜在宪法权利享有者的诉求。当初齐玉苓案发生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判决之时,学术界一片欢呼鼓舞,以为宪法司法化即将开启。但是,随着该案件的审结,该司法解释不久也被废止,至今也没有再出现以宪法为依据的新判决。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齐玉苓案仅仅是最高法院通过民事案件尝试探究宪法司法化的一次实验。类似于企业生产部分产品检验市场的反应,结果市场反应过于强烈,企业自身的规模和生产能力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只能选择暂停生产,待具备市场应对能力之际再重新生产。
齐玉苓案的判决是依据宪法第46 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这样的判决会迅速引起与受教育权相关的诸多诉讼,如教育公平、高校本地区招生数额等问题,都可能被潜在的宪法权利享有者提交到法庭。同样,一旦这个闸门打开,相关的宪法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等,都可能被提起诉讼。任何权利诉求的表达和争取都存在交易成本,如协商、谈判、讨价还价、诉讼、调查取证以及执行等等。此时我们发现,国家所能够给公众提供的权利资源与公众的宪法权利诉求严重不对等。在彼此支付了巨大的信息成本之后,公众的权利需求依然无法得到满足。如果追求真理需要支付过于高昂的成本,降低真理的标准就是明智之选。当满足公众宪法权利诉求需要支付过高的成本之时,将宪法权利排除出交易市场,将会大幅降低社会成本。这就是为什么运行成本较低的权利,基本都在部门法里落实并付诸行动了,而那些运行成本较高的权利(如游行示威)尚停留在文本之中。正如初民社会里,因为缺少官僚机构和警察系统,否认隐私权就可以实现低成本的社会控制。
三、结语
宪法权利用归纳的方法做了一个全称判断,树立了法律领域至上的标准。无论多么规范的标准也不能忽视落实标准的成本,如果为了落实这些标准而投入过高的成本,那么,降低标准就成为了明智的选择。这并不是说,要放弃宪法权利的实施,而是在追求成本降低之后,再落实宪法权利才是更好的策略。纵览有关宪法权利的论述,大多数是繁琐的解释和多余的呼唤。对宪法权利进行经济学的重述,揭示了宪法权利背后的经济学逻辑,简化了以往的理论进路。意大利学者哥白尼的日心说之所以能够取代古希腊学者托勒密的地心说,不是因为前者比后者更加正确,而是因为证明后者比证明前者更显繁琐。当然,必须承认的是,任何理论都不可能完全涵盖真实的经验世界,而且本文的论述也会有不少的偏差。但是,相对于繁冗理论所投入的信息成本而言,本文因为偏差而造成的损失应该算作一种合理的成本。其中,本文为此节约下来的思考成本,就可以视为本文创造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