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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弱势群体宪法权利保护

2019-02-03 15:52:14浏览:476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弱势群体是一个分析现代社会的经济利益分配和社会权力分配的不平等,以及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弱势群体是一个分析现代社会的经济利益分配和社会权力分配的不平等,以及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也是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以及社会政策领域的一个核心概念。传统上,对于何为弱势群体更多地是在社会学领域予以定义。社会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把其定性为贫困群体、脆弱群体、竞争弱者等等,由于划分的依据各异,至今尚无定论,但有一点认识是共同的,弱势群体必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物质生活的贫困是其主要标识。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研究界从是否丧失具有市场竞争的人力资本,是否难于融入所处地域社会的社会生活、难于与其他群体共享公平权利,是否远离社会权力中心和社会对于社会群体的既定评价等角度来定义,形成一个基本的界定,即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主要包括儿童、老年人、弱势群体、失业者和贫困者。在有些国家弱势群体还包括单身母亲、吸毒者、酗酒者、少数民族等。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比较一致的认识是,弱势群体并未形成真正的群体,其内部没有组织化,它是同类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

(一)我国对弱势群体的分类

从当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弱势群体可分为三类,即社会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和自然性弱势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和不可避免的事实。从社会弱势群体的形成来看,自然生理是一方面的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与整个不合理的社会结构密切相关,是社会制度设计、政策,尤其是权利分配机制(如农民权益的城乡差别、迁徙自由、上访自由的限制)的牺牲品。

(二、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法理基础

(一) 对弱势群体的特珠保护是由社会正义所决定的

弱势群体是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比另一部分人在经济、文化、体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地位的群体中。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基础构建于弱势群体保护的理论之上,即社会正义观。正义是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一般的意义上说,社会正义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合理的关系和秩序。如在古希腊,柏拉图把正义理解为各个等级各守其位,各司其职。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从古至今的社会正义观点强调人的平等且认为平等原则不仅是表面的,它还应当是实际的。在我国弱势群体应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但由于弱势群体本身及社会等因素的原因,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真正实现,基于社会正义,应该给弱势群体提供特殊法律保护。

(二)对弱势群体的特珠保护是由和谐社会的本质所决定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本质上来讲是一个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在这种社会里,其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并不是指单个人的发展,而是指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全社会的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发展不仅应当是全面的,而且应当是自由的,马克思称之为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或自由的全面发展。因而,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普遍得到尊重,社会成员普遍得到自由发展,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日益得以实现,使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社会成员和谐相处、共同全面发展。然而,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文化、体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要实现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实现自由发展,和正常人比较起来,其难度是相当大的。只有采取特别法律措施,才能让弱势群体的宪法权利得以真正实现,才能使整个社会越来越和谐。

(三、在当前我国的特殊背景下,如何加强对弱势群体宪法权利的保护

我国目前正处于特殊的历史时期,一方面,经济体制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原有机制的失效,新的机制尚未形成,造成新增弱势群体,如效益不好或破产的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另一方面,旧机制中的不合理的制度依然禁锢着原有的弱势群体,并加剧其弱势程度,如农村劳动者在公共设施、社会保障、迁徙自由、接受教育的机会等方面仍然与城市居民有较大的差距。规则上的不统一导致的不公平是人们所不能接受的。也可以说,我们还远远没有完成进步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我国对弱势群体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并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不同的倾斜保护制度

建设和谐的社会,就应该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人文关怀,帮助弱势全体实现政治权利。为此应完善我国相应立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弱势群体对自身权利的保障不应仅仅局限于普通法律,更应通过宪法,使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全面、充分的实现和保障,使宪法真正成为权利保障法。应在宪法中对弱势群体有特别规定。提高弱势群体在宪法当中的政治地位。

(二)增强弱势群体在法规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

其实强调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的一大要义是需要弱势群体参与法规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由于长期无法参与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出现了对主流社会的认同危机,长此以往,权利贫困集团被日益边缘化,对主流价值出现逆反心理。并且,他们表达自身利益要求的方式常常是非制度化的、突发性的,这种方式很容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如果有关弱势群体保护的决策实际上由强势群体实施的,这种决策在有效满足弱势群体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只能依赖决策者的善良愿望。因此,弱势群体问题是政府、弱势群体以及非弱势群体之间的复杂的互动行为,弱势群体本身也应该是行动的主体之一。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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