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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代中国宪政伦理的建构

2019-02-03 15:52:43浏览:390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当代中国宪政的内在伦理价值关于当代中国宪政伦理的主要精神价值,学者们见仁见智,如有学者将其概括为社会主义的国家主权原则、

当代中国宪政的内在伦理价值

关于当代中国宪政伦理的主要精神价值,学者们见仁见智,如有学者将其概括为社会主义的国家主权原则、党对国家的领导原则、人民民主( 即无产阶级) 专政的主权在民( 的社会主义) 原则等。而在我们看来,仔细研读我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所蕴含的伦理价值理想和精神追求,当代中国宪政伦理价值的基本要素既包蕴了人类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要素,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具体来说,主要包含以下主要内容:第一,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宪法和宪政运动的根本伦理价值目标。近代以来,我国是一个积贫积弱的国家,经济、技术、政治、社会、文化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中华民族的百年梦想。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修正案,第18 条) 随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提出,和谐这一充分体现中国人民社会理想的价值元素也纳入我国现代化强国的建设目标之中。这就是说,我国作为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伦理共同体,追赶现代发达国家的发展进程,谋求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既是国家的责任和理想,也是引领人民、动员群众、推进发展的旗帜,是中国人民共同的伦理价值诉求,构成了中国特色宪政伦理的核心价值。第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机统一是当代中国宪政的核心政治伦理价值。

民主是近代以来共同的政治价值理想,是近现代宪政的普遍价值追求,也是近现代宪政的重要伦理价值。其基本内涵是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依法行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实现人民当家做主,而民主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各国却具有特殊性。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从本国国情出发,逐步探索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不断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建构起中国独特的民主政治模式。这一模式有三个基本要素,即以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多党合作为核心的政党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选举民主制度,以政治协商制度为核心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有序参与和协商民主制度。这一民主政治模式,既是对中国传统的仁政、仁治文化的继承和创造性转型,又是在借鉴和吸收西方代议制民主的优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主政治,实现了民主与集中、精英政治与平民政治、选举民主与广泛民主参与及民主协商的有机统一。第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当代中国宪法的重要伦理价值。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不懈的政治价值追求。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根据地宪政制度建设就非常注重人权保障,许多根据地都制定了专门的人权保障条例。

新中国建立以后,尽管由于受到左的思潮的影响,一段时期将人权当做资产阶级特有的东西,人权的概念和人权保障成为资产阶级的东西受到批判,但在当代每一部宪法性文件中都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门章节,规定和保障公民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2004 年,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4 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次明确将人权保障写进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的宪政伦理和国家伦理正式确立,我国人权保障进入了新的时期,具有里程碑意义。第四,国家机关分工协作和受人民监督是当代中国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宪政伦理价值。与西方的三权分立的宪政伦理价值追求不同,我国形成了以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并共同接受人民监督为鲜明特色的中国权力制约的宪政伦理。这具体表现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的建构和国家机关及其相互关系的设置。宪法第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并通过一系列具体规定,构建起以权力监督和制约为宪政伦理的核心价值,以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为基础,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为根本制度,以上下级监督、不同国家机关相互配合和相互监督、国家专门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和权力制约的宪政制度体系。第五,确立了宪法至上的宪政伦理理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确立了宪法至上的宪政伦理理念。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表明,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法律权威已经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认同,逐渐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普遍共识,为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宪政观念基础.

中国宪政制度的伦理价值矛盾

当代中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着传统与现代、外来文化与本国传统、社会主义民主理想与传统的集权政治体制等方面的深刻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集中反映在宪政制度的设计之中,集中表现为宪政伦理的价值矛盾和冲突。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人权保障与主权维护之间的矛盾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是人权理论和宪政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国际人权斗争中十分敏感和复杂的问题。中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的基础上建立起主权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近代作为半殖民地的惨痛历史,国土沦丧、领土被占、人民生活于帝国主义铁蹄之下受尽屈辱的历史记忆,对中国人民来说,国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弥足珍贵,不容践踏。当代西方国家利用人权的幌子大肆践踏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制造别国国内混乱、分裂别国领土的行径也使中国人民高度警惕、坚决斗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承认人权,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但人权保障与主权维护的关系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未得到根本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

这主要表现在我国人权保障理论中还存在三个突出的问题: 一是在生存权和发展权与公民政治权利的关系问题还未能得到科学的阐释,特别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政治权利体系的建设问题未能得到深入系统的研究并形成共识。二是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问题,尽管学术界对此曾经有过研究,但是在国家层面未能得到深刻而系统的阐发,在这一问题上的国家宪政伦理理论未能完全形成。三是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上,应该说,在应对国际人权斗争过程中,我国对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集体人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注重,凸显了中国政府独特的人权观,有力地回击了西方国家对我国在人权保护问题上的无端指责,维护了国家的尊严、主权独立,也符合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实际。但是,人权保障问题既是一个国际法上的问题,也是国内法的问题。在国际斗争中,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两点主张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如何结合国际人权斗争的实际与国内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解决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从而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人权斗争与国内人权保护相统一,公民的生命权、发展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与政治权利维护相统一的人权理论,使之既能为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尊严提供坚强的理论支持,又能为推动国内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需要进一步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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