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析框架的建构:对象、资料、动机与方法
(一)术语、资料
宪法的概念是宪法学的基础问题,对宪法的界定形塑了宪法学的分析框架。既然自现行宪法颁布以来,中国大陆学界对宪法一词的界定具有多样性,那么最好在开头就对宪法概念这个术语给出明确的定义。在本文的研究中,宪法概念(或者说宪法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学者对宪法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 宪法概念、宪法定义、什么是宪法、宪法是什么等用语显然可以划归到宪法概念这一术语的范畴内,而宪法内涵、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属性以及宪法的特征这些与宪法的概念密切关系的用语也可以用作辅助说明宪法是什么?。
(二)研究动机与方法
本文的研究目的,简单说来就是搜集大量的经验性资料,并促进某些理论性宪法观念的发展,以便更多地了解一般意义上的宪法。进一步而言,这种目的表现为三种研究动机:(1)大众兴趣;(2)专业兴趣;(3)个人兴趣。首先,20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法已经超越了产生宪法观念的自由民主政治思想和制度这一原生环境,成为能为所有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服务的一种工具。人们可以看到,使用宪法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千差万别。就中国近现代立宪史而言,宪法也服务于各种政治体制,既有封建君主专制,也有资本主义制度。 随着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政权的建立,宪法也转而服务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成为新中国政权合法性的宣言书,且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已经有四部宪法先后颁行,宪法已经成为中国人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存在,人们不禁要问:究竟什么样的文件被称为宪法?此外,人们经常也可以从新闻报道中看到有关宪法方面的讯息,它们之所以有新闻价值可能与该事件的政治重要性有关,而这些事件的政治重要性很可能正是由于它们与宪法有关。
例如,任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改意图,很快就会传至新闻界。所有这一切都显示出宪法在大众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宪法和政治之间的密切联系。宪法在一国公众的日常生活中有什么样的重要性?宪法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宪法是否就是政治力量此消彼长的体现?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首先就要帮助人们了解宪法是什么这个一般性的问题。其次,宪法学是政治科学和法律科学之间的交汇点,既与法律之间有着密切关系,如宪法跟其他法律文件一样具有规范性,又与政治的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政治革命的后果往往是一部新宪法的诞生。中国在对文化大革命进行纠正后随即颁行了一部新的宪法以确认新的政治关系和社会经济状况,这显然说明政治对宪法具有重大影响。
因此,仅把宪法定义为一份法律文件是远远不够的,但把宪法跟政治简单挂钩为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或政治斗争的焦点所在等说法显然也是远远不够的。毋宁说,宪法是一份政治法律文件,除非如此解释,否则任何理论都无法对现实世界中的宪法进行圆满的描述。现行宪法颁布以来,中国宪法学界对宪法的界定有了进一步发展,呈现出脱离意识形态束缚、走向多样性的特征,但对宪法的概念仅在有限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共识,这也妨碍了学者之间的相互交流。此外,考虑到宪法的概念和现实生活中宪法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当今世界宪法的国际化倾向,具有相近背景(都是法学专业人士)的学者之间关于宪法是什么的共识,对于宪法学科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再次,在研读了所有可得的国内宪法学文献中关于宪法的界定之后,笔者发现,尽管学界对宪法的概念研究已经有所发展,从之前的突出管理性转向了强调权利性,但却极少对现行宪法颁行以来的宪法概念史进行经验性的研究,甚至都没有用现有的资料去佐证这种转向以及其他共识。一般说来,国内学者关于宪法概念的研究依然局限于纯理论的领域。就其大部分而言,依然是一种先验式的研究和对若干既有理论的证明或证伪。因此,应当将对宪法概念的研究贯注在经验性的资料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各种观点的异同,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基础。鉴于本文研究的目的和动机,经验性的研究显然要建立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之上,因而,比较的方法是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通过比较现行宪法颁行以来国内学界对宪法的界定,找出共同点和不同点,并就学界研究的趋势进行归纳总结,进而在经验性资料的基础上获得关于宪法是什么的一般观念。此外,统计学的方法也是达成目的的有效途径。
二、现行宪法颁行以来的宪法概念史:两个向度的分析
(一)纵向分析:三类型与三阶段
首先,所谓三种类型,是指国内宪法学著作、法学概论著作和宪法学论文对宪法概念的研究呈现出不同的特征。细言之,国内宪法学著作中的宪法概念较为多样化,宪法学者从各个角度对宪法是什么作出回答:既有突出管理色彩的章程,如何华辉教授将现行宪法的实质概括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又有突出权利色彩的根本法、基本法,如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从综合意义上进行界定的也不乏其人,如周永坤教授在《宪政与权力》中将宪法界定为根本法、母法、最高法,并以之为公民常识此外,还有力图划定话语领域以求提供共同讨论平台的做法,如莫纪宏教授主张要区别辞源学、法律形式上和法学上的宪法概念。
相较之下,法学概论著作中的宪法概念则较为单一,突出管理性、国家本位似乎是一种共识,如陈光中教授主编的《法学概论》(修订版)中将宪法界定为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学论文中的宪法概念显得更为不统一,在这些论文中几乎找不出主流性的宪法概念,且这些论文中从综合方面界定宪法概念亦为数不少,如钱福臣教授认为,中国宪法概念内涵较大,外延较小,且中国学者在宪法学研究中倾向于首先下定义、作概念,力求规范全面和严谨。此外,宪法学论文中的宪法概念与宪法著作及法学概论教材相比,更新速度较快。下表1、2、3中的数据表明了宪法学著作、宪法学论文和法学概论著作中宪法概念研究的这种特征:从上述三表中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内宪法学著作、法学概论著作和宪法学论文对宪法概念的研究具有不同的特色:宪法学论文中的宪法概念更不易统一,更新速度更快;宪法学著作中的宪法概念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和多元性,但更新速度较慢;法学概论著作中的宪法概念仍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反映出意识形态色彩仍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因而具有较大的滞后性。
三、结论
通过对现行宪法颁行以来国内学界对宪法概念界定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现行宪法颁行以来的宪法概念史实现了从突出管理的总章程向强调权利的根本法的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国内学界就两个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
(1)宪法的概念应当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概念;
(2)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概念中最为学界关注的核心要素是国家根本法。首先,学界之所以重视实质意义上的宪法甚于形式意义上的宪法,是因为存在这么一个信条:宪法是对民主革命事实的确认,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反映。按照文化学的观点,信条是一种由思维过程的固定趋向所形成的基本命题,这些基本的命题因权威的言论或经典著作的阐述,具有毋庸置疑的正确性。例如,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约定必须遵守、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等即是构成解释其他法律制度的合法合理的信条;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等也成为人们评价一种制度或者原理合理性与否的直接依据。同样,在宪法概念研究中,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因权威言论或经典著作的阐释,成为了理所当然、毋庸置疑的一种常识。 国内宪法学界在阐述宪法概念时,经常引用的是《毛泽东选集》中的这段论述: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宪法与政治之间无疑具有一定的关系,宪法对一国的政治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并对政治结构具有很大的重要性,政治改革或政治革命往往转变成检讨宪法的斗争,直到这种检讨完成之日,政治改革或政治革命才会获得其合法性,得到人们的正式承认;反过来说,政治的变动也会导致宪法的变迁,一次政治的变动往往需要宪法对其进行追认、赋予合法性。因此,政治因素始终是宪法概念中的关键因素,但国内宪法学界将这种政治因素解构为阶级因素,并重新建构了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概念宪法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这样,实质性的宪法概念受到重视就不是偶然的了,有了这么一个信条之后,学界所进行的仅仅是力图给出更为全面的实质性的宪法概念。__其次,实质性的宪法概念中最受学界关注的是根本法属性。根本法属性在国内学界中统一为三点:
(1)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不仅规定国体、政体以及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等原则,而且规定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等内容;
(2)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如中国宪法的修改程序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这种程序显然比一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严格;
(3)从效力上看,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或者不同宪法相抵触。但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法规、效力高于一般法律法规的决定因素是宪法的本质以及规定的内容。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宪法就是国家根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