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文本之外的宪政秩序
尽管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宪法文本是宪政秩序的主要依据,但是,几乎不会有人真的认为宪法文本是宪政秩序的唯一依据。不论从哪一个方面来说,宪政秩序都不可能由单纯的宪法典所支撑。其中的原因并不难理解。一方面,宪法的抽象性、概括性等特征使得宪法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将政治秩序的所有方面囊括其中,只能择其重要者予以规定。但政治秩序却并不是如宪法文本所表现得那么简单,现实政治秩序的复杂性是立宪者所无法完全预期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会出现没有规定在宪法文本之中,但对政治秩序起到型塑作用的宪法惯例、宪法性法律等惯例或规范。正因如此,实质性的宪法显然并不局限于宪法文本。另一方面,就更为古老的意义来说,宪法并不仅仅是某种法律,而是如强教授所指出的那样,乃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得以形成的政治体制,而政治体制当然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所能全部承载的。
其实,简单地将宪政秩序完全寄托于宪法文本的认识并非宪法学的常态。在批判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宪法分类方式时,惠尔很明确地指出,把法律和非法律规则分别等同于成文和不成文规则,这种普遍的等同是有例外的; 但是,即使我们无视这些例外,我们也不能同意: 这世上有任何国家,根本无须提联合王国,曾有完全体现在成文规则或完全体现在不成文规则之中的政府体制。只是在我国宪法学界中,可能存在某种认识上的偏差,而这一偏差又被强教授所抓住,从而形成了解读不成文宪法的议论。然而,如果说单纯将注意力集中到宪法规范的做法是对言必称政治的宪法学的一种矫枉过正,强教授对不成文宪法的推崇则又是另一种矫枉过正。诚然,在宪法文本之外,的确存在不成文的宪政秩序,然而,不成文宪法的说法之所以仅仅适用于英国等极少数国家,自然是有原因的。当代各国为何需要一部宪法典,这是一个十分有意思的问题。一种最简单的解释是,在法治条件下,国家中的最重要事项应当具有法律依据; 从自然法的角度来说,宪法乃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而生的,宪法需要授权政府为人民福祉而行使各种权力,同时也必须限制这些权力使之不能对公民权利产生不必要的侵害。
惠尔则从更为现实的角度上进行了回答,他认为原因有三点: 其一,人民希望他们的政府体制有新的开端; 其二,应当制定宪法对政府进行必要控制,从而实现有限政府的理念; 其三,对政府权力进行必要划分,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在回答这个问题的同时,宪法为何要具有最高法的地位其实也已经一并回答了。这就说,宪法之所以必须存在,乃是基于一定的目的性考量; 而这些目的是如此重要,不能任由政府加以变更,故而宪法必须凌驾于政府的所有权力之上,自然也就高于通过行使立法权所制定的各种法律。如果借助施密特的宪法学说,则可以更清晰地看到问题所在。按照施密特的看法,宪法应分为绝对意义上的宪法和相对意义上的宪法,前者指的是政治统一体和秩序的整体状态,也指一种依据系统性的规范而生存的观念性的统一体,后者则指具体的宪法规范,亦即宪法律。
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制宪权主体通过行使制宪权进行了一次政治决断,确定政治共同体的政治生活方式,从而为自身制定了一部宪法,但这部宪法不同于宪法典。在宪法典中,既包括了政治决断,也包括依据政治决断而形成的宪法律。但不论是宪法典的哪一个成分都不能任意加以变更或违背。由于政治决断兹事体大,决定了政治统一体的生存方式,非经制宪权主体之再次决断不可随意变更,为此,制宪权主体需要通过明定的成文宪法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也赋予了成文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此同时,为了使一些非政治决断的国家重要事项得以确定,制宪权主体又可将这些内容纳入宪法文本中,同时规定繁难的修宪程序。一般的宪法律、宪法的制度性保障条款均属此类。在此种条件下,宪法所确定的政治决断成为一国政治秩序运行的首要依据。当现实的政治秩序依照此种决断而运行时,我们将其称为宪政; 反之,即会出现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境地,亦即宪法说什么是一回事,实践中发生什么完全是另一回事。因此,如果我们说某一个成文宪法国家是宪政国家,那么,在这个国家里,宪法典是至高无上的,政治秩序应当围绕成文宪法而展开,即便存在宪法惯例、相关的宪法性法律,虽然不一定需要有宪法依据,但必须不能违反宪法之规定,更为重要的是不能违反宪法典中涉及政治决断部分的内容。而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或者依惠尔所言,是在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并不存在将政治决断加以凝固化、文本化的成文宪法,故而不成文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宪法惯例、宪法性法律等并没有一部居于核心地位的成文宪法可供依循,自然也就不存在违背成文宪法的问题。但在一个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如果居于宪法文本之外的政治秩序与宪法文本相抵触或相违背,我们并不能说这种秩序是一种隐藏的或不成文的宪政秩序,而是违宪的秩序。
毫无疑问,违宪的政治秩序也是秩序,但对于宪法来说,这种秩序却并非福音。如是,我们可以承认,在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居于宪法文本之外的政治秩序必须是不违背宪法文本的秩序; 这种秩序构成成文宪法所确定的秩序的补充,它在成文宪法无力触及或没有触及的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当两者发生碰撞时,宪法文本之外的政治秩序必须无条件服从宪法文本之规定。如果不加选择地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不成文的政治规则,未必符合宪政的理念。依据这样的认识来审视中国的不成文宪法,可以看到一些很有意思的问题。
二、表达与实践的背离?
正如强教授所言,我国宪法目前的景象的确是处于表达与实践的背离状态,这也正是众多宪法学人对我国当前宪政总存有不满之心的根源所在。如果将宪法文本视为表达,而将现实的政治秩序视为实践,两者之间的不一致是有目共睹的。然而,许多学者在对这种现象痛心疾首时,却自觉不自觉地以文本为关注的中心,而忽略了现实政治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政治秩序,以致偏离了宪法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即研究现实的权力运行,而不是简单地埋头于对宪法文本的字斟句酌之中。强教授正确地指出,此种现状造成了中国宪法学的背离主题。这种提醒无疑是发人深省的,但是,假如我们将现实政治生活中的权力运行规则统统视为不成文宪法,可能忽略了一些至关重要的问题。的确,脱离政治现实谈论宪法文本之实然与应然是一种方法上的偏差,而脱离宪法文本谈论现实的政治秩序则更可能背离宪政的初衷。唯有两者相互映证,方能使我们看清真相。
( 一) 宪法与政治的两种表达
将宪法与政治实践两相比照,可以发现,我们的政治实践并没有完全遵循宪法文本的规定,这是一种表达与实践的背离。要想寻找两者发生背离的真实原因,则既不能单纯从表达出发,将实践抛掷于一边,认为实践是对表达的单方面背离,同样也不能单纯从实践出发,将实践视为所谓真实的宪法,否则无法说明为何需要表达。这并不难理解。当我们在听到一个说什么和做什么之间产生矛盾时,往往需要考虑他的说和做究竟哪一个更符合此人的真实意志。同样,一部宪法摆在我们面前,而政治实践却与宪法大不相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在宪法和政治实践之间,究竟是哪一个表达了制宪者的真实意图。以现实观之,宪法文本与政治实践之间的表达方式存在较大的不同,就笔者愚见,有如下两点值得我们注意。
三、不完整的宪法
我以为,我们的宪法所面临的真实问题并不是不成文宪法,而是我们的宪法并不完整。如果我们尊重历史,而不是尊重某些司空见惯却又未加论证的理论,其实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宪史上,人民的地位显然不及中国共产党的地位。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这种措辞来看,党与人民本身就存在夹缠不清的关系。如果依循政治宪法学的进路,从制宪权的角度出发,将我国政制的合法性依据归于当年的《共同纲领》,则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新中国的主权者并不简单地就是中国人民。即便今天的82 宪法被称为最好的宪法,也未能摆脱作为执政党政治工具的命运。
简言之,在宪法的文本背后,存在着执政党政治上的考量。而这种考量,又造成了政治决断的分裂。一方面,为确认中华人名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宪法将人民主权原则予以规定; 另一方面,对于保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虽有所表述,却不便将此种意图过分张扬地表现出来,故而部分征诸宪法,部分表现在宪法之外。如是则形成了作为实质性宪法或绝对宪法的政治决断分处宪法内外,造成宪法的不完整。诚然,任何国家的宪法都不可能将所有宪法事务巨细靡遗地加以规定,从而使得宪法不可能仅仅限于文本,然而,在涉及重要政治问题时,宪法文本的权威性是无可争议的。当涉及此类问题的宪法争议真正出现时,宪法文本乃是裁决争议的最终依据。但在当代中国,这一原理并不完全适用。这实际上意味着,在宪法争议产生时,宪法文本并不是最终裁决依据,相反,存在于宪法文本之外的若干政治原则、政治惯例,才是解决争议的根本依据。此类事例在当代中国不胜枚举。当代中国宪法文本分量畸轻以及不成文宪法的分量过重,说明在中国宪法现象中,实质性的政治决断大量遗落于宪法文本之外,宪法文本仅仅成为宣示此种政治决断之重要性的文献,但并不足以成为政治决断本身。因此,在实质性政治决断出现变更的条件下,宪法文本不仅对此无能为力,反而不得不在事后追认此种变更的合法性。如果我们将一部成文宪法典看做是政治决断的载体,至少意味着宪法本身就是政治的产物。但在当代中国,宪法是政治决断的执行者,而不是完整的政治决断,说中国宪法是行政的宪法,而非政治的宪法,可能更加容易理解一些。如何将宪法回归政治决断本身,实现政治的真正社会化,也是当代中国宪政的一项重要课题。重复一下上文的思路。首先,在宪法文本之内和宪法文本之外,同时存在宪法的实质性内容,亦即同时存在政治决断的部分内容。
此即宪法的不完整。其次,在政治生活中,执政党依据外于宪法文本的政治决断,亦即包括强教授在内的主张政治宪法学的学者所描述的不成文宪法运行其权力,而非依据宪法文本。这就造成了宪法表达与宪法实践的相互背离的假象。强教授在此关节强调研究不成文宪法的重要性。再次,政治实践并不完全遵循政治的表达,执政党的内部制度和各项方针未能完全实现,如此形成政治实践与政治表达的不同。正是在这一点上,政治宪法学陷入了一个难以回避的误区,即或有意或无意地将政治的表达当成政治的实践来看待,却没有细究两者的不同之处。如我们所知,在当代社会,没有法治作为依托的权力运行是不可靠的,而在我国,依托执政党权力而展开的权力运行模式却偏偏缺少法律依据。在没有严格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避无可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