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因的民法属性
( 一) 基因的概念
1909 年丹麦遗传学家约翰逊首先提出基因这一名词。1910 年美国遗传兼胚胎学家T. H. 摩尔根建立了著名的遗传学说,将基因与染色体联系起来,认为基因是一种物质,是染色体上的一个特定的区段。并把基因作为一个独立的功能单位,定义其为不可分割的最小的遗传单位。1944 年美国细菌学家O. T. Avery 通过实验证明肺炎双球菌的转化因子是DNA,此时对于基因的定义下了结论基因是由DNA 构成的。因此在现代生物学意义上,基因是遗传的物质基础,是DNA( 脱氧核糖核酸) 分子上具有遗传信息的特定核苷酸序列的总称,是具有遗传效应的DNA 分子片段。
( 二) 基因应当属于民法之物
判定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物的属性,需要具备四个特征: 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稀缺性以及存在人体之外。具体分析基因所具有的特征,我们可以得出基因应当属于民法之物:
( 1) 客观物质性。基因是DNA 分子上具有遗传信息的特定核苷酸序列的总称,是遗传的物质基础。对于基因的存在和变化是不以人的意志而发生转移的,我们不能简单的从是否可通过我们的肉眼观察到为标准。基因,只有将它通过一定的实验步骤提取出来,通过一定的生物实验仪器进行检测和观察,我们才能得知它的存在。基因的这样一个特性并不能影响它作为一种物质而存在。
( 2) 可支配性。人类基因组测序的完成,在基因的认识上迈出了巨大的一步。对基因的认识和掌握是对基因进行支配的前提,完成了对基因的认识和掌握,才能真正的对基因进行支配和应用。依托先进的技术,基于不同的使用目的而对基因进行重组,形成合成基因,正是人类对基因进行可支配的体现。
( 3) 稀缺性。每一个生物个体都是不同的,世界上并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个体,对于反应生物个体的基因来说,所有的基因也都是不同的,都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对于我国国民一般的基因来说,在国内并不存在稀缺的问题,可是对于国外民族来说,这样的基因资源却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所以基因资源针对不同的主体来说具有不同的价值,具有稀缺性。
( 4) 存在人体之外。主要对人类基因进行分析。由于基因是由DNA 等遗传物质所组成,而组成我们的物质或生理躯体的细胞就带有这些基因,因此就物质层面而言,基因是身体的一部分,此说法应该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基因所依靠的载体是人体的器官和组织,没有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基因是不存在的。但是人类基因是可以随着器官、组织等生物材料脱离人体而存在的,其在脱离人体之后,当然具备这一特征属性。
二、我国基因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一) 基因属于民法中的物
即应该受到物权的保护根据民法中物的基本属性特征,我们对基因进行了物之属性分析,也进一步得出了基因作为一种独立的物质而存在,具备与物类似的功能和价值,满足于民法意义中作为物的条件,完全可以纳入到民法的保护体系中。作为民法之物,它当然能成为物权当中的客体,运用物权的相关保护制度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确认基因的所有权正是其中的体现。
( 二) 关于基因资源的相应法律
保护滞后生物基因的法律保护是趋势,对于重要的生物基因资源,运用独立、专门、系统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是必然的,但是对于我国的立法状况,形成这样一个体系化的规范和保护是需要一个长期过程的,我们在生物基因的法律保护方面仍然是处于一个初级发展的阶段,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立法体制的现状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生物基因资源的保护问题,在完善的立法还没出台之前,运用已有的法律制度对基因资源进行保护是现阶段唯一的选择。对生物基因利用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保护与建立系统的、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生物基因进行保护两者是不冲突的,相反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两者的保护方式都处于整个立法体系中,并不会相互冲突,所实行的保护是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因此确立基因的民法保护制度是完全可行的。
( 三) 侵害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个人和国家的利益
美国的相关机构曾以高龄老人健康长寿检测的名义,在我国22 个省市范围内偷偷地采集了万名80 岁到100 岁老人的血样,提取其中的基因来企图发现长寿基因所具有的规律。一些国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在没有征得我国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对我国特有的珍贵动植物进行基因样本提取,这样的基因盗取行为完全损害了我国的利益。一系列的基因资源侵权事件,也让我们感受到对于加快保护我国生物基因资源的紧迫性。正是因为缺乏相应的生物基因资源保护机制,而造成了严重的侵权后果。个人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同样对于基因资源大国的我国也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而针对这些基因的侵权事件,只有在确认基因所有权的前提下,才能明确它的权利性质、保护的方法。在相关的法律关系明确后,权利人就可以遵从民事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基因所有权的内容、取得
( 一) 基因所有权的内容
1. 所有权人对基因的占有是完全绝对的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它的效力范围是及于一切人。对于权利人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均对权利人承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受到绝对权的约束。我们保护公民对基因享有的所有权,公民对基因的占有是绝对的,完全排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妨害权利人行使对物的支配权利。这是确立权利人对基因享有所有权的制度,运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对其进行系统保护的第一步。
2. 所有权人可以对基因进行使用及收益确认基因的所有权,所有权人有权对基因进行使用以及获得利用基因所产生的各种收益,这是权利人行使所有权权能的表现。生物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基因背后所隐藏的价值不断得被开发出来,基因资源背后代表的是无限的商机和经济利润。作为个人、生物身份证的基因是彼此各不相同,所具有的利用、开发价值也是完全不同的。作为一些特殊基因的所有权人,他们完全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利用基因进行收益行为,这是权利人所享有的一种权能。当然所有权人在对基因进行使用、收益时,不是任意而为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一些损害国家利益、人类利益和道德伦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