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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学术自由的组织保障———德国的实践与理论

2019-02-03 15:53:33浏览:333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 传统大学理念: 学术自由与教授治校近代以来的大学理念与大学法制,是以学术自由为核心的。德国启蒙运动以来的大学理念的发展

一 传统大学理念: 学术自由与教授治校

近代以来的大学理念与大学法制,是以学术自由为核心的。德国启蒙运动以来的大学理念的发展和实践,对近代全世界的大学发展都产生的深远的影响,其中的重要人物有莱布尼茨、康德、费希特和洪堡等。特别是洪堡,他将学术自由的精神贯彻于大学,开启了近代大学发展之路,他创立柏林大学( 现柏林洪堡大学) 不仅被认为是决定德国命运的成就,更被认为是确立大学理念的最重要的奠基石,有着世界范围的影响力。

关于德国的特别是洪堡的大学理念,研究评介文章甚夥,无须赘述,但也有必要略指其纲要,因为这些理念是宪法上对关于大学的法律争议做出判断的基本观念背景。洪堡对于教育和大学的观念来自康德的新人文主义( Neuhumanismus) ,他的论证是从人及其存在的最终目的开始的。在他看来,人的真正目的不是变换无定的喜好,而是永恒不变的理智为它规定的目的是把他的力量最充分地和最均匀地培养为一个整体。因此公共教育的目标就应该是最多样化地培养教育人,使每个人成为他所应该成为的人,因此必须处处对人推行最自由的、尽可能少针对公民情况的教育。其推论是从根本上讲,教育只应该造就人,不要考虑确定的,给予人们的公民形式,因此,它不需要国家。公共教育应完全处于国家作用范围之外。

洪堡所强调的乃是一种不受国家干预的公共教育,这构成了宪法上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核心内涵。具体到大学的理念,洪堡认为大学应该是在紧密结合教学和研究的基础上追求纯粹知识的共同体。大学应该做纯粹的学术研究,这种研究应该是没有预设目的的,并且是不为政府、社会组织和商业提供直接服务的。他所设想的大学中的个体应该在寂寞和自由的状态下从事研究工作,并且在超越学术知识的范围之外,去发掘伦理上的行为规范。寂寞和自由成为了大学制度建构的基本原则。所谓寂寞,有三个层次: ( 1) 大学作为纯粹学术机构独立于国家,不受国家任何干预; ( 2) 大学致力于纯粹学术与人的教化,独立于社会、政治、经济事务; ( 3) 大学师生应潜心于学术,自甘寂寞如同离群索居的隐士。

此种以寂寞为指标的大学理念,甚至影响了大学的选址,除了像柏林洪堡大学这样身居都市的大学外,更多的大学如哥廷根、海德堡都偏居于人口寥落的小城。与此相适应,洪堡主张大学作为教授与学生的共同体,其追求纯粹学术的基本前提就是自由,包括教学的自由和学习的自由。但是,洪堡并不把教学作为大学的唯一职能,而是将科学研究的职能也作为106其基本的职能,要求学者们在深邃的知识传统中,仅以学术本身为目标,进行纯粹的研究。由于在教学和科学研究中,教授( 学者) 显然居于核心的地位,所以这种理念的一个自然推论就是认为教授就是大学,在我国教育界脍炙人口的清华大学前校长梅贻琦的大学,非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的名言,也是这一理念的表达。可以说,学术自由,也就是追求个人的纯粹的智识上的自由,是近代大学理念的核心。而其最主要者,乃是大学教授的自由。这种理念落实在大学法制上,就体现为大学组织的设置以落实教授治校为目标。德国传统的大学可以称为讲座制教授的大学。

柏林大学创立之初即设立了由全体正教授组成的校评议会,共同就全校性事务做出决策。而在各学院,所有学术事务均由正教授或者正教授选出的委员会来决定,院长也由正教授们自行选出。可以说,这种组织制度充分体现了教授们在学术上的完全自由,因为他们实际上垄断了一切学校事务的决定权,任何外部的力量都不可能对其学术自由造成干扰( 即使是为大学提供经费的国家,实际上对于学校内部的学术事务也完全无力影响) 。可以说,是教授治校的组织形式,保障了教授们不受他人干预的彻底的学术自由。

二 大学的嬗变与利益群体的多元化

在传统大学中,学者和学生排除一切干扰来追求纯粹的智识和精神伦理的修养。纯粹性、封闭性、精英化、非功利性构成了传统大学的基本形象。然而,在进入现代社会后,大学的目标、结构和功能开始发生嬗变,大学中开始出现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和利益诉求的对立,这是产生关于大学组织的法律争议的根源。造成这种嬗变的影响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 科学研究的复杂化与专门化

科学研究从十九世纪开始急剧发展,特别是在自然科学、医学和技术领域,开始需要运用特别的仪器、工具和其他设施,并聚合大量的专门人才进行研究。同时,科学研究愈加专门化。这些变化使得学术研究不再可能是纯粹个人性的,而迫使大学中不同人员进行分工和协作。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使用了一个概念来描述这种改变: 合作的强制( der Zwang zurKooperation) ,也就是学术活动必须通过大学中各种成员的合作方能展开,纯粹个人的孤立的学术活动已非常态,相互合作成为学术研究的工作原则。

( 二) 社会对大学的需求

工业化以后,社会对大学产生了更多的需求,要求大学不能只为有闲阶层和精英人物服务,而是要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智力支持。每一个较大规模的现代社会无论它的政治、经济或宗教制度是什么类型的,都需要建立一个机构来传递深奥的知识,分析、批判现在的知识,并探索新的学问领域。在保证大学的内部使命也就是学术与教化之外,现代大学还承担着外部使命,也就是其社会责任。

三 结论与启发

至此,我们可以对学术自由的组织保障的学理进行简单总结,并探讨其可能的启发意义。通过大学判决而得到充分阐释和建构的基本权利的组织保障理论,所强调的是国家在做到不侵害基本权利之外,还要通过组织设计去使得基本权利的实现得以可能。进一步的追问是: 究竟什么样的组织设计才算是有效的,组织达到何种标准才算国家对基本权利尽到了义务。联邦宪法法院在大学组织判决中对此也给出了结论性的宪法标准,包括正反两个方面: ( 1) 从正的方面说,那些由基本法第5 条第3 项产生的基本权利主体,通过大学的适当的自由结构,其学术活动获得保障,同时也要考虑到大学的任务和大学中承担不同任务的基本权利主体的利益也得以可能; ( 2) 从反的方面说,基本法第5 条第3 款禁止立法者在组织上设立这样的一种学术架构: 导致学术组织的学术功能的实现存在危险,或者妨碍了其成员的学术活动的自由空间。也就是说,针对那些与学术关系重大的组织设置,法律规范须以保证学术自由的实现为前提,或者说不能因为其设置的组织而导致学术自由被妨碍。此外,基于大学功能的多元化和人员的多元化的现实,学校中教师之外的学生、非学术人员等的利益,也要在大学的组织设置上予以关照。

基于上述的理念与标准,在大学判决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大学组织法的具体规范进行了细致的合宪性审查。我国正在进行大学治理模式的改革,通过大学章程的制定而进行的大学内部机制改革是当前的重点所在。在保证学术自由免受公权力的不当干预之外,如何通过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的适当设置和良好运作来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11 条) ,并探索大学共治的组织条件,无疑是此项改革中非常重要的方面。德国乃现代大学制度的母国,其在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利益格局下发展出的学术自由的组织保障学说,理念宏阔而技术精微,实可为我国大学组织建设之借镜。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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