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于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进行判断后所得出的否定性的结论。即民事行为由于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使得当事人企图设立的法律关系最终没有发生。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理论仍存在漏洞健议构建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机制以厘清法律对当事人的保护思路。
某民事行为因缺乏生效要件而归于无效,但此无效民事行为却满足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且能够推测出该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像这样将一个无效民事行为转变成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现象被称之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机制。目前,我国并没有将该转换技术纳入我国民法体系中来,该制度的价值理念也很少体现在我国民法中。无效民事行为转换机制的立法缺失是我国民法制度的重大损失健议将该制度引入民法。
一、无效民事行为转换的条件
(一)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必须以行为无效为前提
行为无效指的是当事人借由意思表示而确立的民事行为因欠缺法律生效要件而并没有最终设立。无效民事行为可分为3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不能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的领域与第三人为了一定的民事行为。为了更好了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实质公平的实现此种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无效。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的情形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
3.对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一般认定是无效的。另需要说明的是,行为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指的是内容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
(二)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必须以其条件符合另一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
1.我国当前的民法中必须存在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符合该无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使该无效民事行为能全面、有效的转换。
2.被转换的行为不能存在瑕疵其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转换行为必须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1.无效民事行为转换机制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不能强制进行转换。
2.转换后行为必须与前无效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一致。
二、无效民事行为转换的价值
(一)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具有保障私法自治的价值
在一定程度上无效民事行为体现了公权对私法领域的干预。虽然这种干预行为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但却使公民意思表示不成就,制了私法的自治价值。因此,为了在私法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我国需要构建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以弥补无效民事行为对意思表示的抑制。
(二)转换制度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利益
不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无一例外地将无效民事行为的责任定性为缔约过失责任。由于合同未生效约过失责任无可厚非。但缔约过失的责任承担形式较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而言较单一,很难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对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的保护。因此转换机制能够促使意思表示在另一民事法律行为中继续得以贯彻实施以避免缔约过失责任带来的困境。
(三)转换机制能节省交易成本
当民事行为无效时双方当事人如果选择重新规划行为那么将再一次消耗信息费用、交易费用等成本造成资源的浪费与无效率。转换机制在本质上可以被看作是无效民事行为的替代方案,从而减少了因再次选择对象、交易方式而花费的成本。另外,民事行为归于无效后如果当事人寻找新的交易对象很可能损害某些交易主体的信用进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无效民事行为转换的适用
(一)主体不适格
主体不适格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将此种无效行为进行转换很可能会与该目标背道而驰。此外,行为能力存在的瑕疵往往导致行为主体的意思表示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人们对该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存在质疑。但在明显有利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中在确保对方当事人与其监护人都能够善意维护其利益时无效民事行为可适当、有限地进行转换。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
前文已经提到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必须以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条件。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存在时,如果允许转化,那么欺诈、胁迫等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将直接转换到其他的民事行为中去,这将导致被转换的行为同样无效。而转换机制要求被转换的行为必须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民法根本不能够设计出具体制度来使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无效行为进行再转化。
(三)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
1.如果当事人行为的内容具有违法性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该无效行为是否可转换。如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买卖土地所有权的合同加果当事人的目的仅局限于买卖土地所有权,那么该行为不能转换。如果当事人买卖土地所有权仅是为了使用土地,在此情况下可将此买卖所有权合同转换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当事人行为的形式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可以转化。例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此转让行为将归于无效这时可将行为转换为地役权来实现当事人使用土地的意思表示。
3.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必须经登记才有具有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因未登记使抵押权未设立这时可将抵押权转化为保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原抵押权人的利益。
四、结论
我国对无效民事行为制度设计仍存在漏洞,无效民事行为转换机制的缺失。今后在规划我国民法典或者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时需要在充分考虑我国法治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先进民法理论与制度不断丰富我国的民法理论。我国的民法体系将民法的权利定位诠释地更加充分、具体、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