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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的意义

2019-02-03 16:18:13浏览:134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司法公开的意义(一)司法公开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与公众之问信任、交往及互相评价。司法公信力的建立,

一、司法公开的意义

(一)司法公开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与公众之问信任、交往及互相评价。司法公信力的建立,不是朝夕之事,而需要长期积累与证明。当下中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正遭遇严峻挑战,严重影响到矛盾解决的社会成效,而司法公开则可有效地改变当前局面。

司法公开可以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全面提升,客观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并且让广大公众直观地感受法庭的威严、判决的公平公正以及法官的判案能力及廉洁品质,使广大公众真切地感受到法院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生等各个方面所付出的努力,从程序方面使当事人接纳裁判过程,信服裁判结果,促进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的形成。另外,树立司法公信的基础是公正的司法行为以及高质量的审判活动。在公开透明的审判环境下,法官队伍的能力和素质面临人民群众的直接评判,司法审判的任何瑕疵及疏漏都会被公众所关注。总之,司法活动在公众的参与与监督制约下,能够实现公众认同的普遍价值,这样的司法结果自然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司法本身的公信力就会随之建立起来。

(二)司法公开有助于法官廉洁品质的养成。法律在实践中能否发挥最大的功能和价值,取决于法官对法律的操作。剖析司法腐败,诚然除法官素质不高外,还与制度的不健全、管理的不到位、监督不力等因素有关。法官参与到案件的整个过程,掌握着其中的来龙去脉,最后如何裁决,不仅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问题,也涉及到法官个人的倾向。因此,司法公正的践行取决于法律的执行者法官。法官只有做到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公平与正义价值才能得以实现,才能维护司法权威。但是,法官素质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一跃提升到最理想状态厂因此,在逐步提升法官素质的进程中,加强制度建构,最恰当的方式便是司法公开。将司法活动置于广大公众的监督制约之下,依此来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减少权力滥用、人情关等带来的压力,司法公开,依法进行,杜绝贪污腐败,促进法官廉洁品质的养成。

(三)司法公开有助于培育公众的法律信仰。在法律实施中,最直接并且和公众联系最为紧密的则是司法活动。司法公开,意味着通过公众对法律实践的监督,证明国家的法律是公平的,法官是正义、廉洁的,裁判是符合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的,于是,无任何外力强加,公众自然便会形成一种对法律的共识及信仰。

在当前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严重,主要在于中国特有的熟人社会模式造成的,公众会以为人情、关系比法律更有用。公众对走关系的信仰是超过对法律信仰的。因此,要保证司法结果的公正,公众才会自觉地去信任司法。通过司法公开,公众多渠道参与到司法过程中来,使公众了解到国家司法活动的具体运作情况,并且通过公众的参与、监督,促进司法结果的公平正义,结果就是被社会公众认可,信仰。社会普遍的价值建立之后,公众对国家的法律才会有所期待,信仰便如影随形,国家的法律意识形态便会逐步稳定,法治的群众基础也会越来越广泛。

(四)司法公开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随着科技进步,司法公开的方式也渐趋多样化,公众知悉司法信息也更加便捷。司法公开的过程,同时也是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公众法律意识,也是法制建设的必备一环。司法公开,意味着庭审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那么,在公开的过程中,对于法律知识欠缺的一些公众来说,了解的过程便是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这种对案件关注的效果要远超过在外力强迫下学习或者出于考试而被迫学习的效果。另外,尤其是涉及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更会引起广大公众的关注,这样,司法公开进行的法律宣传的效果社会覆盖面较广,收效好。最后,一次具体的司法诉讼活动,可能既会涉及到程序法知识,又会涉及到多方面的实体法律知识,通过公开,将司法过程的实施依据、裁判结果的法律依据公之于众,公众自然会了解到多方面的法律知识。通过司法公开这一特殊方式将法律知识传达给公众,使公众受益良多,成本低,社会效果好。

二、司法公开的适度限制的建议

司法公开的正义、权威等价值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司法公开可能存在侵犯隐私权等问题,因而片面地强调司法公开反而会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因此,在司法公开的推进进程中应把握好尺度,适度限制。具体建议如下:

(一)关于法院内部资料应否公开的建议。部分学者认为,当前司法公开的内容局限性太强,体现案件真实性的一些内容并未真正触及。比如,司法实践中,会议纪要、内部指导意见、法院内部各级领导的内部审批文稿和行政机关领导的批示等往往都作为秘密文件不对外公开。如果这些内部资料的确涉及国家秘密,但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不予考虑公开。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大部分的内部资料主要是针对法院的管理、法律的适用等方面的问题,既不具有私密性,也不具有封闭性,而且很多内部资料都是直接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并且是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重要载体。因此,本人建议在法院内部由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定期梳理内部文件,在履行一定程序后,对其做出分类,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外,其余均应及时依法全面的向社会公开,进而使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二)关于合议庭不同意见能否公开的建议。关于合议庭评议时的各合议人意见是否公开的问题,各国做法不一。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不公开而是将意见记入笔录。但瑞士联邦法院以及法国最高法院则是公开的,效果较好。我国更多的法学家也赞同把评议时的不同意见公开。把评议过程及评议的不同意见都公开,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审判的趋势。

把合议庭评议的各合议人意见和论证都公开,有利于提升合议人员的责任感,由于审理案件由主要承办人及其他合议人合议得出结果。其他合议人员往往依赖主要承办人,对案件的责任心不够,审前也不阅卷,开庭时不思考,合议时没有自己意见,仅是附和审判长观点,使合议庭功能发挥不了。因此,公开合议庭评议的个人意见,监督各合议人员,对案件发挥一定的作用,每个人都要对其对案件提出的意见担负责任。合议庭评议的各合议人意见和论证的公开,提升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感,使其服判。当事人通过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各合议人意见和论证,知道判决结果是取决于多数人意见,而不是某人的个人观点,增强其对法官的信服。本人认为,从长远而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的公开是当前司法公开的发展趋势,因为这既体现了民主评议的原则,同时对当事人知情权有了充分保障。但是,当前应认识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关键期、社会矛盾凸显期、司法公信力又频遭质疑,因此,本人建议目前通过试点逐步推广的方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搞一刀切,使法院工作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功能得到充分且有效的发挥。

(三)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建议。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制度是增强法院审判工作透明度,提高司法能力、预防司法腐败的重要举措。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颁布施行,各级法院都依法逐步推进,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制度。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应有内涵,是现代社会民主法治进一步健全的重要体现。但是各级法院在裁判文书网络公开运行中,仍面临着知情权与隐私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博弈等诸多问题。如何协调好诸多问题,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保障方面寻求平衡点,是法院在推进裁判文书网络公开不可回避的问题。本人认为,法院在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时,应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宗旨,但是要加强对例外情形的保护。如此,要从立法层面细化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具体问题,司法层面加强制度建构,加强审核关、慎重区别对待等多方面做相应的工作。依此推进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工作。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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