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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调解与协调的浅析

2019-02-03 16:19:23浏览:814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个规定与行政诉讼的性质不是完全的适应,而且不利于行政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个规定与行政诉讼的性质不是完全的适应,而且不利于行政诉讼的制度功能和作用的正常的发挥。

对于行政诉讼法的调解,学术界和实务界有各自不同的说法,对于主张调解和不主张调解都是有各自的意见的。

主张调解的意见是1. 庭外调解有利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制;2.调解对当事人对案件的分歧有重新认识的可能,从而可以较快并且有效的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和意见。3.调解能有效的化解当时人的矛盾,更大程度的促进当时之间事后的互相理解和团结。4.调解有利于当事人对整个事情重新的认识。

不主张调解的意见是1.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存在调解的余地。2.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相应的判决行为,所以任何人不得自行任意处分过国家的实体利益。3.行政争议是发生在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如果法院让双方自行调解的话,行政机关可能用权利欺压当事人使其屈服。这样会出现不公平的行为产生。4. 不适用调解并不排除法院在公开审理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制,

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肯定都是有认识的,对其行为会有比较清楚的认识的。5.行政诉讼审判比庭外调解更为正规,这样才能使当事人记忆深刻,认识清醒。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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