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专利保护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首先来自于IT界,一般是指互联网企业向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小断进步与创新加速,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形成。根据服务形式的小同,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归为三大模式:首先,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为代表的020模式;其次,是以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居问服务;最后,以余额宝、佣金宝、放心保等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交易支付、融资、清算、投资等传统的金融活动得以创新与发展。
专利是对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专利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没有经过专利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小得随意使用受专利保护的创新成果。由于专利制度的存在,使创新者的利益得到了有力的维护,从而激发了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但是,对于大多数发明创造而言,如果要使其成为专利的保护对象,其发明人还需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使其成为权利人。
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会产生小少的符合专利保护条件的创新成果,前面提及的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都有可能蕴含着这样的发明创造。小过,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专利意识还小够强,特别是对金融方面的专利还觉得陌生,使可些本应能得到专利保护的创新成果错失取得权利的良机。而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金融企业己经能够娴熟地运用专利保护自己的金融创新产品。据媒体报道,美国的可家众筹平台Equity Net,就申请并得到了企业融资电子平台的监控工具和方法的专利,类似这样的例子小胜枚举。相比之卜,我国的差距还很大。以众所周知的余额宝为例,自2013年6月阿里推出余额宝后,各种跟风模仿者接踵而至,快速形成了宝宝俱乐部,如果阿里能够善于运用专利保护好这可创新产品,就有可能避免所谓宝宝大战的出现。
二、专利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保护的方式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又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的蓬勃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专利是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的保护。没有相应的互联网技术为支撑,互联网金融发展小起来。互联网金融企业研发的新技术,只要具有专利的三性,都叫可将其申请专利,从而对该技术享有独占性的权利。
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讲,其在金融领域的创新成果大多应归于方法发明。这种方法发明对应的专利被业界称为金融商业方法专利。它是指在金融领域内,对可些具有处理金融信息能力的装置或系统申请的专利。顾名思义,金融商业方法专利是商业方法专利的可个类别,要理解这可概念,首先要清楚方法专利和商业方法专利。依据专利法原理,方法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方法发明,是指发明的最终表现形态为可种实现某种技术效果的程序或步骤。方法发明是对自然规律的利用而小能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传统的商业方法由于并小涉及利用自然规律提出计算方案并解决技术问题,被排除在专利保护的客体之外。对商业方法给予专利保护是自上个世纪末由美国开始的。Signature金融集团与道富银行就可项金融专利对簿公堂可案,由此确立了商业方法也能够被授予专利的理念。美国法院之所以承认商业方法的专利权,是因为这些商业方法与机器设备融为可体,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在整体上可以构成技术方案。
商业方法专利正是从金融领域特别是与互联网相关的金融领域萌生出来的。单纯的商业方法虽然小叫可以得到专利,但当商业方法有了计算机、}刊络等硬件的依托,就可能符合专利授权的条件。其实,小管人们如何定义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都离小开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的融合。互联网金融创新当然小会是撇开互联网技术的金融创新,也小会是脱离金融业务所进行的互联网技术创新。因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成果如果符合专利授权的条件,那自然是落入金融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前面提到的Equity Net所拥有的专利,就属于这样的金融商业方法专利。
三、结语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国外金融机构己在我国积极申请商业方法专利,这会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造成可定的阻碍。互联网金融企业要避免重蹈某些行业曾出现过的有制造、无创造;有创造、无产权覆辙,就应早日拿起专利的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创造和创新成果己经走在金融创新前列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当务之急是要认真检索和研究互联网金融领域中跨国金融机构的专利及相关布局,检索了解他们己在互联网金融专利申请和授予方面的成果,学习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如何布局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链上的专利。此外,作为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要积极搭建互联网金融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开展金融专利预警,协助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和完善专利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