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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2019-02-03 16:23:38浏览:517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我国《合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明确的规定,据此,合同解除在种类上可以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等几种。尽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真正在行使合同的解除权时会遇到一些很有争议的问题。

一、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96条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有明确的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只要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并通知对方,合同当即解除。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无需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是否解除。但是,在对方当事人有异议,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才对合同是否解除进行确认。我国合同法对解除权行使的规定看似合理、全面、简洁,但是,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却常会引起较大争议。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

《合同法》赋予了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却没有明确规定解除权的具体期限。

《合同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2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可见,该条也明确规定了解除合同应受期限的限制,但是,具体多长期限却没有规定。对此,不得不指出,这种规定过于宽泛。

因为,在理论上,既然法律赋予了解除权人有合同的解除权,当解除权的情形出现时,权利人就享有解除权。但是,又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这样的话,如果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就有可能使解除权长期处于空置的状态,也就使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这就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

本来法律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是督促权利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从而消灭合同的效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如果长期不行使就会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悖,所以,确定合理的期限是非常必要的。那么如何来确定合理的期限呢?可根据解除权的种类不同而设计出不同的期限。

在约定解除权的合同中,如果也约定了解除权的期限时,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法定解除权的合同中,或者在约定解除权却没有约定解除期限的合同中,要确定合理的期限就显得较为复杂。多长期限合理呢?有一种观点是把解除权及其行使与违约责任两者受时间限制的问题联系起来加以考察。简言之,就是解除权的行使受制于追究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

换言之,在返还给付和追究违约责任已经超过诉讼时,解除权也归于消灭或不能行使。这样有利于平衡诉讼时效和解除权带来不同结果的关系。另一种观点是,借鉴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就有期限的规定。第1款规定,在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且经催告后的情况下为3个月;第2款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对此,类推适用该条的规定,将解除权的期限限定为1年。

笔者认为,这种类推期限比较合理。因为,第一种观点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进行联系,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违约责任是请求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必然会导致合同消灭,而合同消灭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这里比较复杂的问题主要是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与赔偿损失问题。

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对此,我国合同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学理上以无溯及力为通说。其实,笔者认为,有无溯及力要根据合同的性质而定。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应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定,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只是在无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由裁判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约定解除的情况也应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这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只是在无约定是否有溯及力的情况下,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一方违约时可根据违约解除情况处理。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这样会造成不公正后果的可按有溯及力处理。

情况较为复杂的是违约解除的溯及力问题。这得视具体情况而定,即确定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须与违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在违约上法律规定的目的主要是制裁违约方,因此,在解决有无溯及力问题时尽可能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种类确定。据此,可根据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两种性质确定。在处理上大致可认定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关于合同解除后如何赔偿损失,合同法也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也应区别合同解除的类型和性质而有所区别。协议解除中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为准。

约定解除中遵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如无约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的,可按违约责任追究赔偿损失。法定解除中一般认为应区分法定解除的种类而定,由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而引起的解除,一般不存在损害赔偿,只是在迟延履行而致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应当负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由于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而在迟延履行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引起的法定解除中,由于违约方的原因致使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可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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