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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供电企业在触电人身损害中的法律责任与对策

2019-02-03 16:24:30浏览:117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1.前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原因引起的人身触电损害事故时有发生。而触电人身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经常导致损害赔偿

1.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原因引起的人身触电损害事故时有发生。而触电人身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经常导致损害赔偿民事法律纠纷,让供电企业承受着巨大的法律责任风险。

2.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对触电案件有多种分类,本文仅从电压等级方面将其分为高压触电事故与低压触电事故。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民法通则》将高压列为高度危险的作业,但没有明确具体定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了《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以下称为低压电。高压电、低压电造成的触电事故,就对应称之为高压触电事故、低压触电事故。

3.触电事故的法律责任

触电人身损害属于人身侵权损害,认定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是确定侵权责任的类型,可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进行法律责任认定。

3.1高压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按照无过错责任进行法律责任认定。《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高压触电属于特殊侵权,即不论触电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供电设施产权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弱者,促使供电设施产权人加强安全运行管理,保证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障受害人受到损害时得到补偿,从而实现法律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

3.2低压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低压触电人身损害按照过错责任进行法律责任认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事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低压触电属于一般侵权,是以触电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作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如果触电是由供电设施产权人管理不到位等引起的,由产权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如果触电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的过错引起的,则由受害人或第三方承担过错责任;如果触电是由受害人、第三方、产权所有人共同过错引起的,则由各方在引发触电人身损害的行为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4.规避触电人身损害法律责任的措施

供电企业在做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为避免触电事故发生时的法律风险,依法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4.1加强安全用电宣传教育

供电企业应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讲座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供电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电力设施保护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供电法制环境。

4.2明确产权及维护责任

《供用电合同》中关于产权分界点及维护责任划分的条款是触电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供用双方的产权分界,指出产权分界点电源侧、负荷侧分别由供电企业、用电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对于农村或农业生产用户,合同还应明确指出用户需依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规范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实验确保装置能正常动作。

4.3做好运行维护和用电检查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明确的警示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供电企业应做好供电产权的线路及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缺陷处理,规范电力安全警示标志悬挂。同时,加强用户产权线路及设备的用电检查,及时向产权人发出安全隐患通知书,督促产权人及时整改。

4.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障制度,为自己或他人将来可能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设立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将责任人无能力履行的触电人身损害纳入保障范围,将损失承担社会化,实现触电受害人的有效救济,从而减少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纠纷。

5.结语

供电企业担负着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用电重任,落实供电企业与用户的责任义务,做好用电安全减少触电事故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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