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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渎职侵权案件的流失原因与对策_刑法论文(1)

2019-02-03 16:37:43浏览:655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所谓渎职侵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破坏选举等侵犯公

所谓渎职侵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动。 渎职侵权案件有以下特点:1、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司法秩序和管理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3、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活动。4、渎职侵权案件往往是党纪、政纪、法纪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因而政策性强,罪与非罪的界限难分清。5、罪名繁多,渎职侵权检察所辖共有40多种案件。6、对多种不同案件,侦查取证角度各有所别,要求高、专业性强。 一、渎职侵权案件流失的主要原因归纳如下: 1、认识不到位,思想上存在着误区。 为了严厉打击渎职侵权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修改时,对渎职侵权案件内容进一步作了增加和细化,这是经过多年司法实践总结的经验。然而,现实中人们的法制意识普遍没有跟上立法步调,还是停留在以前的观念上,认为渎职侵权案件中有一大部分是过失犯罪,多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渎职侵权犯罪是工作失误,认为行为人没有把钱财进腰包,或者认为行为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在工作方法上存在一些问题等等,所以,思想上根本没有重视或者认识到此种犯罪的严重性。 如,某派出所在羁押室留置犯罪嫌疑人时,疏于看管,造成嫌疑人自杀事件。应该说,值班民警和所领导已涉嫌玩忽职守罪。然而,由于认识观念上存在着误区,所以从发案单位到相关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有不同认识,许多人认为如果立案查处,将会不得人心,难以接受。之所以存在此种观念,根本原因是这些人没有看到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本质。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是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公正性的信赖。同贪污受贿犯罪一样,渎职侵权行为是消极腐败现象最严重的表现,它象瘟疫一样在向神圣的职责挑衅,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极大的危害,而由于其隐蔽性强,破坏性大,因而危害尤甚。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大业。”因此,不能从微观上、局部上来看,而应从全局、长远、宏观上来看待渎职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不然,这种侵权案件就会不知不觉从我们的眼皮下溜掉。 2、怕影响自身和单位的利益。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几乎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还是机关的领导或手握实权的公务人员。因此,不管是领导者或普通工作人员,一旦他们被查处,首先想到的是怕牵涉本身的切身利益,怕株连本机关的信誉和声望或怕影响单位评先、评优和奖金等等。所以,他们能隐瞒就隐瞒,能不报就不报,最多作个党纪、政纪处理便完事。例如某公安分局科级民警邓某徇私枉法、收受他人3万元后将容留妇女**案犯私放。公安纪委处理时明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却出于本单位的利益,未按规定移交给检察机关处理。 3、监督机关监督不力。 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平时接触渎职侵权案件较少和侦查实践的欠缺,使得他们在渎职侵权案件证据的认识上与侦查部门存在较大的分歧,从而造成有些渎职侵权案件该捕的不捕,该诉的不诉,甚至在此罪与彼罪、一罪和数罪上也存在着分歧。如某市检察院渎职侵权部门在侦破该市国土局何某滥用职权,直接造成国有地价款830万元损失、同时受贿40万元人民币一案中,侦查部门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两罪向审查起诉部门移送提起公诉,但审查起诉部门认为重罪吸收轻罪,拟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然而刑法明文规定除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同时受贿的按重罪定罪处罚外,对其他类似案件并无规定按一罪处罚的情况,即本案应按法定的两罪起诉才是。后来,本案经检察委员会决定以两罪起诉,才避免了该案的漏罪发生。这表明检察机关内部在对渎职侵权案件的监督上也存在误区。 4、审判机关司法有误区。 不仅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行为存在监督不力现象,而且,审判机关在对渎职侵权行为的司法上也存在误区。例如上述何某一案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两罪起诉后,审判机关只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有把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这样就产生了新的渎职案件——即枉法裁判罪。 5、其他原因。 比如,有的渎职侵权犯罪的被告人被作出有罪判决后,有关部门往往以其认罪态度好、罪行较轻或者余刑不长等等理由,没有按规定交付监狱执行,而是出于照顾情面让其留所服刑。这样,判决没有得到应有的执行,从而削弱了惩罚的力度。 二、防止渎职侵权案件流失的对策 1、改变观念 要减少和杜绝渎职侵权案件案源的流失,就必须从观念上改变渎职侵权案件的危害性比一般刑事案件和贪污贿赂案件小的错误思想。必须从大局出发,从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渎职侵权案件的严重危害性。所以,不论是党政一把手,还是司法机关的领导和司法工作人员及普通公民,都必须彻底摒弃传统观念,加深对渎职侵权案件危害性的认识。 2、加大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 检察机关一定要强化法律监督,坚持多办案,办好案,通过办案来扩大社会影响,扩大教育面,扩大宣传效果,从而提高全体公民对渎职侵权案件危害性的认识。具体地说,首先,必须敢办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渎职侵权案件要坚持立案,不要怕立错案,不能以将来撤不撤案或起不起诉作为有无立错案的标准。对确实有渎职侵权行为而且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其次,在办理渎职侵权案件的同时,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特别要通过新闻媒介和各种有效的宣传途径扩大社会宣传效果,将教育面扩大到社会的各阶层和广大公民。 3、建立一支善办渎职侵权的侦查队伍 由于渎职侵权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再加上大多数渎职侵权案件是刑法修改后新增加的罪名以及涉案部门比较广,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侦查水平,必须改变把侦查水平较高、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都往其他业务部门调配的做法,且必须保持渎职侵权侦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培养渎职侵权侦查方面的专业人才。其次,适当增加渎职侵权侦查部门的人员编制,配足人员。再次,必须加大对渎职侵权案件业务的培训力度,在司法人员培训时,多增设此项业务课程和案例研讨等,使检察、审判人员在对渎职侵权案件整体认识上达到相对的一致。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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