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渗透在民商法众多的法律之中,它在监督责任人遵守合约,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连带责任的复杂零散性质,至今我国的民商法律体系中对关于连带责任的规范都没有形成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对此,我们将重新站在司法角度分析连带责任的含义,种类与不足,提供更加完善健全的应对错施和建议。
一、连带责任的现状
从占到今,上至秦代的连坐制度下至现在的连带责任,法律有关连带责任的界定越来越明确详细。但与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相比,连带责任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角度看,尚存在很多问题:
从法律法规立法角度看:我国针对连带责任的规定相对零散无章,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与解释,缺少理论性指导,主要表现在:连带责任概念不清晰明了、义务和责任区分界限模糊、连带责任的构成要素不够明确、在运作中对如何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极少,再者人们对连带责任的法律效力和实施特点也缺乏认识或存在误区。
从司法角度来看:连带责任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对此法律缺乏统一的界定规范和理论指导,法官在判定审理时对连带责任缺乏统一性和参考性,以至于有时效果会适得其反,不能更好地发挥出连带责任应有的效力和权威性。
二、连带责任的概念
迄今为止,我国的法律还没有给出连带责任明确的概念解释。法律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出发,对连带责任进行了概括总结。通俗的说,连带责任就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任何一方原因所致使多个责任人共同承担相同的责任,且连带责任人所负担的民事责任范围界定并不根据自己的所占份额划分,即不仅需要承担自己的责任,还要承担全部共同责任;当一个责任人对所有责任承担后,其余责任人的责任就会随即消除。这种由一个责任人承担所有共同责任后,所有责任人的责任随即消除的责任形式目的是为了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财产权益遭到侵害后可以得到合理的补救。
三、连带责任的特点
连带性是连带责任最本质的属性特点,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责任方需为两人以上,即当然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其次责任具有可替代性,任一责任承担人有承担所有责任范围的义务,即代替其他责任人承担所有责任;最后责任承担人彼此之间关系密切,存在利益与共的关系,能够共同承担风险。
连带责任的连带性由身份连带,意思连带和利益连带三种组成: 身份连带的产生主要依据家庭关系、经济组织关系和单位关系三种。家庭关系主要体现在夫妻及监护人连带关系中;经济组织关系体现在组织机构及合伙人联营等机构之间的连带关系中;单位关系是区别于经济组织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主要体现为单位和附属单位间的连带责任。
意思连带简单来讲就是责任人在承担责任时是自愿且对承担连带责任一事知晓,即当事人有愿意倾向去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
利益连带是现代民商法中重要的调整标准,主要针对生活中既没有明显的连带关系又不具备特别的意思连带的群体。所谓利益连带,就是责任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如商家与顾客之间连带责任的财产性,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性。
下面以案例分析来解释连带的财产性;法律规定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相对较全面,主要包括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等。公众理所应当的认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适用于连带责任,其实不然,例如:公司甲诉公司乙和个人丙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最终支持了公司甲的要求,要求公司乙和丙停止对公司甲进行的侵害,禁止盗用和披露原告公司甲的商业机密,并该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案例中停止侵害行为不存在承担责任的替代性,所以连带责任不适用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三种责任行为。上述十种行为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反应了原告的精神诉求,亦具有不可替代性特点,因此连带责任也不能采用这两种责任方式。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三种责任方式是建立在物的基础上,没有物,也谈不上返还,更没有恢复、修理更换之说,其次,上述三种责任方式意在维护和保持财产,没有涉及财产转移和利益冲突,因此,连带也不适用于上述三种责任方式。
连带责任的民商特有性,现如今,连带责任无一例外属于商事或民事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明显的民商法属性特征。
四、连带责任的类型
根据民商事案件中具体情况可以将连带责任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由两人及以上由于共同侵权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指的是两人及两人以上由蓄意或者过失而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没有蓄意和过失,可它们的侵害行为仍然导致相同的侵害结果,这就形成共同侵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两人及以上共同侵权所造成他人受到损害,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这条法则的争议表现为如果侵害结果是由于两人以上所造成的,可这两个人以上对出现这样的损害结果并不存在故意及蓄意,也没有共同过失时,那么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有人认为:侵害后果虽然是由于多个人的过失行为而导致,可他们事前不存在故意或者蓄意,事件发生的过程中也没有过失,因此不该让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些人则认为:侵权人即使不存在共同故意,亦没有共同过失,可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不仅要根据严重程度来担负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连带责任人要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乘客在乘坐汽车途中受伤,帮乘客选择合适的侵权法要求侵权责任人赔偿时,就会出现承运方侵权人与非承运方侵权人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对于这种案件的审理,法院也有不同的审判结果:多数法院审理这种类型案件会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判断他们各自应该承担的相应的赔偿,侵权人互相不承担其连带责任;小部分法院不仅参考双方的过失,也让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迄今为止,我国的司法程序己认可第二种看法,此外,法院还对另一种侵权做了特别的解释:怂恿指使及帮助他人进行侵权行为的其他行为人,也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两人及以上由于共同危险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于共同的危险行为造成他人遭到损害,但又无法明确损害是因何人造成,那么由共同危险行为的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侵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这一行为划为共同侵权,这项规定对我国在连带责任权属的界定上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
(三)由于合伙或联营合作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合伙或联营资金,应由合伙人共同支配掌控,所有合伙人联营方都有监督管理的权利与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伙人要对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除了对自己的财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法律或合同额外规定的连带责任承担要求,承担责任比例可根据合作双方的股份比例或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承担赔付。
(四)由于委托代理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通常情况下由于委托代理方不当及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因被代理与代理方发生合同授权不明所引发的连带责任:当合同协议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都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欺瞒所引发的连带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故意串通,欺瞒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因代理方违法代理所引发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在清楚知晓被代理事项违法时,依然从事此代理活动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将共同承担响应的连带责任;4.第三方知晓行为人并没有代理权或越权的情况下,依然与行为人合作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第三方与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5.委托代理人委托其他人从事代理工作,由于委托不明,使第三人遭受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五)由于共同责任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建筑物或建筑设施发生的附属物掉落以及倒塌等情况,由各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人工建筑物的构筑物由于维护和管理不当致人损害,由于设计和施工造成损害,由设计管理方、所有方和施工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由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产生的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论婚姻关系是否存在,都由双方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六)由于公司雇佣以及帮工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雇佣人员在工作时导致他人受到伤害,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人员蓄意或由于重大过错造成的他人损害时,雇主与雇佣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雇员在进行工作时,遇到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若承包人和分包人知晓雇主不具备相应业务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也应当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帮工在帮工活动中致使他人伤害,若被帮工方面没有拒绝帮工,帮工有蓄意或重大过失情况,那帮工与被帮工方面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七)由于保证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或内容没有明确的约定,当债务人在协议截止还贷期限前没有履行偿还时,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保证人则需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主合同生效,担保合同被判无效,且债权人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合同作废或解除,被保证人要求赔偿损失,保证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对企业注册资金做担保,若企业的实际资金额与注册资金不符、非法转移,担保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担保人与债务人合伙欺诈债权人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则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由于其他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分立,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协议约定,分立后法人或组织对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社会进步,经济生活不断发生变化,在我国的民商法建设和司法实践中,对连带责任这样的较为常见的责任认定和处理中缺乏统一的参考和逻辑。法律要站在人道主义的基础上同情弱势群体,这同样也是社会的呼吁,但这无形中扩大了司法程序中的主观成分,可能会导致行为人利益的无端受损。主观偏向弱势群体的天平还有待法律的考量和司法的考验,制定更加完善的连带责任分类及适用范围是保障受害人权益的手段,也是保障行为人的量尺,以此实现通过法律来维护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当然,法律工作者在健全连带责任相关法律也要与时俱进,充分考虑到我国民众和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以偏概全,更不笼统而论,更好的保障人民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