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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信仰的意义

2019-02-03 16:38:32浏览:518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帝国先后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帝国先后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用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永久的征服。由此可见,法律的力量是伟大而永-恒的,而它的力量则来源于人们对它的敬畏与信仰。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告诉人们处事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实际上,我们每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时时刻刻都离不开法律,故而,赋予法律以崇高的地位也是理所当然。今天,中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当其时,必须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一种普遍信仰,并融入到国家的文化建设之中。唯有如此,我们的法治大厦才能根基牢固,才能威严雄伟。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国比较法学家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引用率相当高的篇言,法治成为这个时代最美好的愿望。然而,曾几何时,法律却成为了道德和情理的对立物。日臻完善的法律因为缺乏遵守和信仰,成为花瓶式的点缀,社会中频繁出现的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插队占座、超速加载、假冒伪劣、恶性伤人等现象,无不证明法律函待获得国民的普遍遵从和信仰。

回望历史,中国所谓的落后就要挨打,其根源就在于我们的传统文化中缺少法律元素,更妄谈法律信仰。过去,我们过分注重道德和权力的作用,法律的缺失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玩弄法律、深谙游戏规则被看作是人生智慧,三国时期曹操割发代首即属此列。而在西方,其文化痕迹则截然相反。哲学家苏格拉底拒绝弟子的营救计划,认为恶法也是法,也要遵守,并在狱中自饮毒酒以示不违法典。任何制度都有其内在的无法避免的缺陷,而一旦这种缺陷被人们发现可以用来追逐私利、规避责任的时候,那么,更多的人就会涌入其中,而真正应当遵守的正面规则已然被大家抛之脑后,又谈何去信仰?

西方国家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道德与宗教并非同一种社会规范,但二者之间却有着天然的联系。通常的理解是,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在宗教之上。道德是法律与宗教之间的桥梁,没有宗教的堤坝,道德难以形成势能,一旦失范,往往会一溃千里。而没有道德的基础,法律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同时,法律又是道德的最后防线,只要法律保有威信,就不用担心道德会滑坡。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宗教,由于儒家主张的道德伦理教条兼有宗教教义的意义,故被称为儒教。中国法律与宗教似乎并没有多少联系,但如果依据伯尔曼在《儒学与宗教》一书中的观点,中国法律也同样有其信仰基础,这恰恰就是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也就是说,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从这一层面而言,今天我们要建立对法律的信仰,还要从找回我们的道德开始,尽管道德的重建比法治的建立更加艰难。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而道德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也会反映在法律规则及其适用中。立法的民主参与就是为了创制符合大多数人利益和愿望的良法,这样才能使法律成为大众所认同的、能够身体力行的行为规范。法律所追求和体现的公平和正义,实际上就是特定时期民众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而从司法的民主性要求来看,法学家的思维并非不能与民众的常识相互沟通,民众对司法过程的参与和评价也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我国每年举行的感动中国十大人物评选就是当代建设道德社会很好的风向标,它能够引领我们每一个有良知的公民做出善意之举。

道德的失落会导致社会凝聚力的涣散,市场效率降低、风险增大,违法行为的道德成本下降,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威信贬损此时,法律应当伸出援助之手,与之扶持相依。当法律规则与道德出现明显断裂时,应当修正的是法律,原因在于,道德是衡量法律价值尺度的一个重要标准。

中国人的重术轻法理念是不遵守法律和规则的思想根源所在。社会中经常出现的开车闯红灯、随地吐痰等不文明现象,都是一些很细小的事情,但如果不加以制止,长此以往,人们就会养成一系列的坏习惯。相反,如果我们每个人都从自身的细微举止中培养良好的习惯,那么我们的道德素养将会明显改善,而我们遵守规则和法律的意识也会更加强烈。 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我国的一项宏伟目标,又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一种信仰所在。只要我们真正把规则意识和规则权威融入到国家的文化建设之中,渗透到国民的血液和骨髓里,使制定的法律得到了普遍信仰,那么法治社会也就为期不远了。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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