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家庭暴力, 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即一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具有或有过某种亲属关系的另一个人所使用的任何暴力的或者欺辱性行为; 广义的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暴力行为, 狭义的家庭暴力仅仅指夫妻之间的, 尤其是丈夫对妻子的施暴行为。后一种家庭暴力是最常见,也是最难以治理的一种家庭暴力形式,尤其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丈夫针对妻子的家庭暴力依然时有发生。因此,本文的研究所针对的仅是狭义的家庭暴力。
一、农村地区家庭暴力现状
(一)家庭暴力仍普遍存在
目前, 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也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据全国妇联2007 年的一项调查表明, 中国2.7 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90%是男性。笔者于2012年7 月在云南省弥渡县红岩乡针对200 名村民进行了有关家庭暴力的问卷调查, 根据调查显示,61%的被调查者表示,近年来,其身边有亲人或朋友遭受过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有17%的被调查者承认,自己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的侵害。由此也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在农村仍然普遍存在。
(二)群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1.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没有正确理解。在笔者所做的调查中,仅有25%的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而其他人分别选了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妻子对丈夫的暴力、父母对子女的暴力、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暴力等。而在我们所列出的家庭暴力行为备选项中,7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殴打,有40%的被调查者人为捆绑也是家庭暴力行为, 有超过20%的被调查者认为辱骂、强迫过性生活属于家庭暴力,而对于长期不理睬对方、无端猜忌怀疑等属于精神暴力行为的项目,人们的认可率还不到20%。由此可见,群众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仍缺乏正确理解,对于家庭暴力中常见的殴打、捆绑等行为的认知度较高,但对于一些精神暴力行为的认知程度仍然不够。
2.对家庭暴力的性质认识不准确。在笔者所做的调查中,对家庭暴力的性质,虽然有63%的人认为是违法行为,但仍有18%的人认为不违法, 还有19%的人认为说不清违不违法。而当被问及家庭暴力是不是家庭私事时,61%的人选择了是。由此也可以看出,传统观念对人们的思想影响很大,大部分人仍然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而对于家庭暴力违法性的认识仍然不够。
(三)家庭暴力发生后的救济途径仍以私力救济为主
在笔者所做的调查中, 对于家庭暴力发生后会如何做一题, 21%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找亲友求助,30%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找村委会、乡政府帮助,12%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11%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向法院起诉,还有26%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尽量不让外人知道。由此也可以看出,在家庭暴力发生后的救济途径选择上,虽然仍然有很多人持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点, 不愿意让外人知道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 而寻求救济的途径也依然以私力救济为主, 但亦有50%以上的被调查者愿意寻求村委会、乡政府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救济,这表明在我国农村地区,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已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农村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虽然我们身处21 世纪的文明时代,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思想至今仍然有很大的影响, 尤其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传统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往往较男子要低, 因此, 当家庭矛盾发生时,男子对女子施以家庭暴力,常被视为是正常的事情,而妇女也往往心甘情愿地受制于男性,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常采取逆来顺受、息事宁人的态度,这也使得男子更是肆无忌惮地实施家庭暴力。
(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
在农村,大多数家庭中依然延续着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模式,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往往依靠男性,女性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这种经济地位上的弱势,使得农村妇女在夫妻关系中亦居于弱势地位, 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由于经济上的不独立,妇女只得依附于男子存在,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往往不敢反抗,只能选择忍受。
(三)个体文化素质的低下
在我国农村的很多家庭,受经济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认为读书无用,特别是对于女性,有的甚至连基本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都无法保障。在笔者所做的调查中,200 位被调查者中,受教育程度为小学的占25%,初中的占47%,高中的占18%,大专及以上的仅占8%,还有2%的文盲。由此也可以看出,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依然很低,而这也必然导致农村家庭当中个体的文化素质低下。文化素质的低下,导致农村男性往往以控制妻子、打骂妻子来体现自己的能力,将自己大男子主义的自尊心建立在对妻子的控制、打骂之上。而文化素质的低下,导致农村女性一方面不太懂得沟通技巧,在遇到家庭矛盾时常常抱怨、不满,另一方面,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往往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能屈服于家庭暴力之下。
(四)法律意识的淡薄
农村地区由于受到本身文化素质低下的条件限制,加之沉重的农业生产压力,以及相对封闭的环境,使得农村妇女很少有机会学习法律知识, 更毋庸谈什么法律意识。因此,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人不能够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也不懂得寻求救济的途径,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既使有一部分农村女性已经认识到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 却依然因为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而不懂得如何寻求救济。
(五)立法的不完善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制止不力,也是导致我国农村家庭暴力日趋严重的原因之一。根据笔者所做的调查显示,72%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建立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 对施暴者进行惩罚。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家庭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当中,且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
三、农村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律对策
(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家庭法》等法律中,缺乏完整的体系,且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对于由谁制止、怎么制止,对于家庭暴力的主体以及内涵, 对于家庭暴力的具体惩罚措施等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无法可依, 而许多家庭暴力行为由于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犯罪的程度,最后不了了之,施暴者得不到惩罚,这一方面导致了法律对施暴者缺乏震慑力, 无法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行为, 另一方面也导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对法律的信任程度大大降低,当其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不愿意寻求法律救助。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亟待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以弥补法律的空白。
(二)完善现行刑事立法
我国现行刑法当中并没有专门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的条款,一直以来,我国在处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时,只能参照刑法当中规定的一些其他罪名和罪状来进行处罚,主要包括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但这样的做法是存在问题的。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观上必须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且必须造成了轻伤及其以上的伤害后果。而在我国农村地区,很多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施加的暴力可能并没有达到轻伤的程度,但其长期、反复实施的暴力行为也足以对妻子造成严重的身体及精神损害, 但这样的行为却不能够定罪量刑。其次,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规定,家庭暴力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可以虐待罪惩处,但刑法仅规定情节恶劣,对何种程度算情节恶劣并无明确规定。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若当事人不起诉的话,检察机关亦不会提起公诉,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懂得如何寻求救济,或是不敢提出诉讼的情况,司法机关的被动介入可能会导致一些施暴者因不会被追究责任而有恃无恐, 肆无忌惮地实施家庭暴力。因此,笔者认为,应完善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刑事立法,可在刑法中新增家庭暴力罪罪名,以更好地实现法律对家庭暴力的预防、惩治、教育等作用。
(三)积极发挥基层执法机构的作用
首先,应端正基层执法者的思想,不再持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不再抱着旁观者的态度对待家庭暴力事件。遇到家庭暴力事件时,基层执法者应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的性质,杜绝执法者介入家庭暴力事件不及时、不积极的现象。当接到当事人报案时,基层警察应积极介入,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基层妇联等机构亦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对家庭矛盾积极进行调解,基层政府还应当在农村设立妇女救助站, 有条件的还应设立心理咨询机构、家庭暴力电话专线等,以便对家庭暴力行为能够及时掌控,并为妇女提供一个方便的救助途径。
(四)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维权意识
在我国农村地区,要想消除家庭暴力现象,其根本在于转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使农村群众明白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夫妻二人的家务事,它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妇女人权的行为。因此, 地方政府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农村开展全民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同时亦举办可以专门针对农村女性的普法教育,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宣传维权途径。使得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家庭暴力行为能够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