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办案民警,是指收集犯罪证据的主要人员,证据收集充分之后,就会开展相应的刑事审判,但是由于办案民警身份的特殊性,因此办案民警有权利不出现在庭审现场。但是如果办案民警不能出庭作证,就无法实现犯罪嫌疑人的质疑权等,而且也不利于我国刑事庭审制度的改革。因此,促进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办案民警出庭作证的诉讼价值
1.1促进刑事质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在我国,刑事质证程序的模式一般包括三种纠问式、控辩式、混合式。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法官的作用仍然较大。但是在实行了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制度之后,质证的范围被扩大了,使得犯罪嫌弃人的质证权得到了加强,这样一来,刑事质证制度就得到了发展与完善。
1.2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当前,在司法实践的过程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办案民警在办案的过程中存在着非法取证的行为,证人的出庭率比较低,存在恶意翻供、翻证的问题,诉讼效率比较低。不过,实行办案民警出庭作证的制度以后,这些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从而保证刑事审判的效率及公平、公正性。
1.3加强警察机关的建设。当前,我国大部分的办案民警存在着特权思想,所以不愿意出庭作证。因此,实行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制度有利于消除办案民警自身的特权思想,而且还可以促使办案民警自学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办案民警的素质。
1.4有助于扩大证据的外延。我国在进行刑事庭审的过程中,经常会大量的采用关于被告人某某投案情况证明等材料,但是这类材料并不是证人证言,更不能作为物证,不具备证据的资格。但是如果办案民警出庭作证,这类材料就可以被作为证人证言,就可以作为证据,由此,切实的扩大了证据的外延。
2目前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立法上的缺陷。当前,在我国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中,对于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刑事诉讼法》在对证人资格进行规定时,不是十分的明确,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办案民警是否能作为证人存在着理解上的偏差。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尽管完善了证人制度,但对于办案民警出庭作证的问题,依然存在着不明确的地方,没有明确的规定办案民警一定要出庭作证。
2.2受到传统诉讼习惯的影响。中国人一直讲究以和为贵,这一传统思想也影响到了诉讼。当发生刑事案件时,一般不会鼓励人去诉讼,因为很多人认为打官司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由此也造成了我国人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因此,很多证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证,这其中也包括办案民警。在诉讼程序中,办案民警的地位与权力是无可替代的,但是传统诉讼习惯使得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受到了阻碍。
2.3检警关系的制约。在理论上,我国检警之间的关系概括为12个字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实际上,检警之间的关系是分工大于配合,而且配合多集中于审前。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庭审中的检警配合,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侦察机关完成案件的侦查之后,就代表工作已经完成,剩下的就是检察院的任务及工作,这种做法本身就是错误的,使得检警关系被人为的分离,最终导致在庭审的过程中,检方不能要求办案民警出庭作证。
2.4公安机关的排斥。公安机关排斥办案民警出庭作证的原因有三方面尸是警力严重不足,如果单看我国警力的数字,是很庞大的,但是与我国的人口总数相比,还存在着严重的警力不足的情况,因此就对办案民警出庭作证产生了制约厂是警察自身存在着特权思想,在警察的认知中,自身是讯问的主体,但是在法庭上要受到法官的讯问及被告律师的质询,这种心理上的落差使很多警察无法接受,因此,大部分警察都不愿意出庭作证三是缺少相应的保障,在针对警察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中,是十分严厉及苛刻的,一旦警察出现违规行为,受到的处分就是被辞退,这样一来,警察就会存在一定的恐慌心理,而且在警察行业内普遍认为,出庭作证会增加职业风险,所以警察会排斥出庭作证。
3解决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制度存在主要问题的措施
3.1完善相关的立法及规则。当前,我国关于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要对立法进行完善。将有关证人资格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的规定出办案民警要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在刑事诉讼法方面,对于办案民警是否出庭作证做出原则上的规定,随后再明确的制定出办案民警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则,这样一来,就保证了立法的完善和程序的规范性。
3.2改革公检法的关系。前文已经提到过检警之间的关系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而且也对检警关系存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阐述。检警之间的关系问题阻碍了办案民警出庭制度的实施与推进,因此要对检警关系作出改革,除了检警关系之外,还要改革警法关系。对于检警关系,要加强检警之间的配合,但是不能实行完全的一体化,还要坚持检警之间一定的分离,在适当分离的基础上加强检警之间的合作,尤其是侦查案件结束之后及审中的配合对于警法关系,加强办案民警出庭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而当法院要求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时,办案民警应该积极地配合。
3.3明确办案民警出庭作证的责任。现在,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办案民警要出庭作证,尽管在其他的法律法规及规则可以找出一些办案民警出庭作证的依据,但是这些规定都非常的模糊,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及规则中制定的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法院及检察院。因此,要完善《刑事诉讼法》明确的规定办案民警出庭作证的义务,明确其责任。
3.4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作为证人,是存在着一定的危险的,因此,建立相关的证人保障措施十分必要。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就属于证人,因此也要受到相应的保护。在建立保障措施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人身安全方面、经济补偿方面、职务保障方面。通过这三方面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保障办案民警作为证人的合法权益。
3.5树立警察的作证意识。警察的作证意识可从三方面树立起来第一,消除警察的特权思想,公关机关应在消除警察的特权思想方面做出应有的努力,比如贯彻警察是控诉的助手等理念,让警察增强出庭作证的自我意识第二增大警力配置,公关机关应该在有限的警力中,最大限度的发挥警力作用,同时加强对警力人员的培训,增加警员的数量,并对警力进行合理配置第三,培养法庭思维,公关机关应该主动转变以前的工作思维明确的认识到自身应为法庭服务,并在警察之间进行宣传,逐步的形成法庭思维。
4结论
在我国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几乎不存在,既有办案民警自身的原因池有法律制度上的缺陷。而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有利于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司法公平与公正,因此,我国要从多方面来完善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