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逐渐提升,个人的私有财产拥有量也逐渐上升,在个人权益意识日益增强的形势下,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工具来保护自己的资产。为了保证自己的资产在去世之后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很多人都选择了对遗嘱继承进行公证的方式,通过公证可以对自己的遗嘱继承增加约束力,并且从法律的途径保护遗嘱继承人的正当权益。但是在遗嘱继承公证实际办理时,因为可能会触碰到法定继承人但是非遗嘱继承人的利益,所以会受到层层的阻挠,影响到遗嘱继承公证的顺利执行。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影响到遗嘱继承人的个人权益,同时也干扰了公证工作的法律效力,所以针对其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然后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建议,确保遗嘱继承公证的顺利完成。
1遗嘱公证的含义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遗嘱公证,则是我国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所立遗嘱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其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的方式是设立方式中最严格的一种,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2遗嘱继承公证办理中所遇到的问题
按照我国的公证法律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公证遗嘱执行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但是,在遗嘱继承公证实际办理的过程中,仍然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到遗嘱继承公证的顺利执行,可能还面临公证遗嘱失效的风险,不仅影响到遗嘱继承人的个人权益,同时对公证遗嘱工作的法律效力产生不良影响,为了提高公证遗嘱的规范性,下面对公证遗嘱实际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进行分析。
2.1公证遗嘱冲突的问题
2.1.1多份公证遗嘱相冲突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遗嘱公证的办理可以在任何遗嘱人所在地办理,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所以这就可能会导致遗嘱人生前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时期办理了多份遗嘱,并且内容有所变更或者撤销等行为,由此在遗嘱人去世后就会出现多份遗嘱继承公证,为公证工作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2.1.2遗嘱效力之间相冲突的问题。对遗嘱的继承权进行公证,就是为了在遗嘱人去世后能够将自己的资产以及相关事务按照自己当时的意愿来分配,从而使遗嘱继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率,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遗嘱继承公证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的继承关系,因为此时距离遗嘱人对遗嘱进行公证已经过了一段时间,并且各种情况都有可能会发生,所以遗嘱继承公证的效力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比如说法定继承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遗嘱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虐待、遗弃等行为,遗嘱人生前是否存在遗赠等协议。这些都会影响到遗嘱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力,所以在实际执行时,原有的遗嘱继承公证可能会失效或者部分失效,这需要对其进行重新确认。
2.2遗嘱公证无法进行的问题
2.2.1在法律规定方面,法律并没有赋予公证处实体权利,所以公证处许多工作上都受到局限。
2.2.2许多人为因素影响着公证工作的开展。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执行遗嘱继承公证,对遗产进行处理时,需要向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了解与核实,才能够确认遗嘱的公证效力。但是由于很多法定继承人并不是公证的遗嘱继承人,在情感上无法接受,所以在公证人员向其了解情况时,无法积极的配合,由此影响到遗嘱继承公证工作的有效开展。
3关于遗嘱继承公证的建议
3.1针对多份公证遗嘱冲突问题的意见
3.1.1创办公证遗嘱网页,建立公证网络信息库。随着我们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公证已经成为人民保障自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手段,自然地,公证信息库的建立势必成为未来公证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同时也有利于全国公证事务的信息共享。因此,在办理遗嘱公证后,将公民设立遗嘱的信息在拥有专属程序的网上登记备案。
3.1.2遗嘱内容效力冲突确认的措施。公证遗嘱的形式主要是公证书形式的出具,而公证遗嘱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它是经过国家专门公证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继承开始后,只要遗嘱继承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公布了遗嘱内容,在法定继承人中没有出现没有生活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遗嘱继承人没有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被继承人生前并无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等,说明原公证遗嘱内容仍然有效,即使利害关系人存有异议,也不影响遗嘱继承公证的办理。
3.2立法保障遗嘱继承公证的工作模式。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过程,实际上是对遗嘱效力的认定过程,因此,法律必须明确遗嘱的确认机关和确认程序,以便在确认遗嘱效力时,有法可依。多年来,不动产继承的法定继承权都是通过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来认定,同样,遗嘱继承权也应经公证处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来认定。确认遗嘱的效力是公证处认定遗嘱继承权的基础,也是必经程序。因此,从便民和方便办证考虑,法律应赋予公证处以确认权和相应的公告权,并规范确认程序,有了确认权,公证处在办证时,就可以行使该权利。第一,以书面形式通知利害关系人,并限期到场,期限届满,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即可视为其自动放弃权利,或认为其对遗嘱无异议,使该遗嘱被确认。第二,以公告的方式公示。对于无法通知到的利害关系人,或拒收书面通知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权利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前来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亦可视为其已被通知到,而自动放弃权利,使遗嘱得到确认,从而使不作为的行为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结束语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重视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权益。所以对遗嘱继承权进行公证,是保护遗嘱人资产的合法途径。随着我国公证法律的不断完善,对于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会不断的增强,为遗嘱公证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遗嘱继承是遗嘱人在生前对自己所拥有的资产进行的分配,是完全体现遗嘱人意愿的行为,而对遗嘱继承进行公证,是对遗嘱继承人的个人权益进行法律约束,提供保护的一种手段,也充分的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愿。现阶段,在遗嘱继承公证实际办理的过程中,还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而影响到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需要不断的完善公证法律,充分利用法律效力来维护公证工作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