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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思考

2019-02-03 16:45:33浏览:40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论语 子路》中有讲,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意思是说出的事一定得可信,说了就一定得守信用,一定办到,自古恪守信用

《论语 子路》中有讲,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意思是说出的事一定得可信,说了就一定得守信用,一定办到,自古恪守信用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现实中,人们基于信任的基础进行交往,具体到市场经济交易,市场主体往往遵循诚信原则展开交易活动。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破坏信用的现象日益突出,信用机制的缺失,诚信法规不健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用原则,这体现了法律公正公平的价值取向,进一步指导当事人正确的开展相关民商事活动。虽然,诚实信用在我国法律中有所体现,但至今尚未出现关于信用体系的专门立法,诚信机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立一个完善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对于我国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求,更是规范与治理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良策。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价值

信用体系是一种是社会机制,用于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保证市场经济在交易过程中以诚实守信为原则,健康快速的发展。如果社会缺乏健全的信用体系,不仅交易者在交易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也使得交易者对此失去信心,这就造成各种投资行为的减少,从而对社会的发展造成阻碍。只有交易双方都信守承诺,遵守市场秩序,才有可能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了保证这样的目的与运行规律,通过民商法建立与维护信用体系是很有必要的。在社会活动过程中,每一个主体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个人信用体系公开评级,市场将会安定有序的运行。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营造出一个透明、公开有序的环境,设立明确的交易标准与界限。在信用交易的前提下,交易双方明确各自的利益追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效的维护了市场的运行秩序。一方面,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规范下,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及偿还能力,个人可以通过金融机构的信贷提前消费,享受提前预支所带来的便利。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信贷暂缓压力,给予个人足够的处理问题时间,这就方便了个人处理紧急事务。同时,在社会活动中减少交易风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1]。另一方面,企业在发展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资金紧张的问题,此时可以利用自身的信用评级来获得信贷,在产品赊销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买方提供融资支持,并帮助卖方扩大销售,就此看来企业获取更多的利益,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取得优势,在这对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二、我国信用体系现状

现今,信用制度、信用风险模型、信用法律体系、征信等焦点问题已经成为理论前沿的热点。针对现状,我们来看看我国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1. 现行信用体系混乱

当前,我国涉及信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少,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界限不清,有些部分相互包含,有些部分尚为空白,现行信用法律调整单一,对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和管理的权利与义务没有做出法律规定,这样的信用法律体系不能满足经济社会的要求。由于信用的法律地位归属不明确,诚信的属性一直以来在学术界存在分歧,究竟是属于人格权利的范畴还是财产权的范畴,一直无法确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信用相关法律的确立,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信用法律混乱不清。在如今的信息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信用信息也不例外。信用信息具有专属性,针对信用信息的特征,国家开始统一采集与备案个人信用数据,全国统一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正式运行, 大大推进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2. 信用制度运行困难

由于我国东西部差距大,经济不平衡, 各地的征信状况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差异,对各地统一信用评级的标准必将出现不公平的问题。首先,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没有具体的管理部门,信用主管分散,使得整个征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领导不统一,协调不一致,建设不到位的问题。其次,信用标准规范不明确,缺乏全国性的整体规划,没有形成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各部门对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整合的合力。再次,政府信息平台对信用信息反馈滞后,市场活动中无法及时掌握先关主体的诚信状况,息发布共享障碍直接导致市场交易混乱的后果。我国信用机制行业没有建立统一高效的立行业协会, 民间信用行业组织较为混乱,内部评价标准不一,普遍缺乏自律机制,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都导致了信息共享的障碍。最后,诚信机制的责任的承担与违法制裁方面尚未完善,缺乏全面的立法支撑,致使失信惩戒机制薄弱。各项法律法规在信用机制下无法严格的执行,失信者不用承担相关责任,付出的经济成本较低,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建立健全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议

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导致我国近些年来信用问题频发,给个人国家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以保证市场秩序,给交易者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

1. 根据立法目的推进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立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立目的就是为了市场经济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其核心内容就是诚实信用。目前,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发的问题很多,信用问题尤为重要。由于我国正处经济结构转型期,信用对于企业与个人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首先,我国建立信用法律体系可以吸收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为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依据;其次,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客观状况,结合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对信用机制的要求来制定相关标准,通过进行大量的信用机制的立法调研起草相关诚信法律草案,并依据立法法的相关的规定进入立法程序;再次,根据职能机构不同设立专门的主管和监察部门,加强对信用体系各行业部门的监管,完善惩戒机制,增加失信者的成本,让相关责任人全面履行义务;最后,整合内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的公重要的话题摆到议程上来,社会主义民主以及法治建设逐渐受到更加密切的关注,依法治国开始拉开序幕。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立法工作初见成效,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立法质量以及速度的不和谐、立法结构缺乏严谨性,法律法规存在矛盾、法律体制仍不规范的情况依旧比较突出。除此以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将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对立法也产生了更高的需求。对此,应积极地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齐全的立法部门,创设严谨的立法结构,加强立法部门的沟通交流以及团结合作,提高体制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使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得到充分的反映,并全面的突显现代法制精神。

3.2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要依法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以及规范,对其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以及制约,明确党以及法治之间的关系。首先,要着重的把握党的领导地位,表现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地位,严格的进行依法治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同党的领导通过相互的促进作用而不断的前进。其次,依法行政同依法治国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因此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维权以及治权之间的关系的平衡,确保在权力的有效监督以及制约下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

3.3 贯彻司法独立原则,积极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

司法独立原则在法治国家的应用十分的广泛,对依法治国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存在着较大的阻碍,为此要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将司法独立原则置于重要的地位,不断地改善司法体制,尽力的减少外力干预对审理案件造成的影响,切实的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以及客观性,充分的尊重事实,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法律至上的地位。除此以外,还要通过多种有效的途径不断的提升政法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以及政治素质,通过教育以及培训切实地提高政法干部队伍的业务水平,使其深入的了解、掌握并精通法律,具备更加完备、全面的社会知识,提高执政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客观性,不断的加大执法力度,进行严格执法,减少并杜绝司法腐败现象,这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发展的必然要求。

总而言之,依法治国的实现条件除了可以从上文提到的有关方面着手外,还可以重点把握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全面地发挥社会各方对权力进行严密监督的积极作用,切实的保障执法力度始终处于法律的框架之内,充分的保障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除此以外,还可以不断地推进普法教育,使民众树立强烈的法治观念以及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优良的社会心理环境,为依法治国的实现做好完备的准备。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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