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防知识产权数量迅速增长。就国防专利来讲,每年受理国防专利申请的数量近万件,但维持的年限普遍较短,原因是国防专利转移转化难。与普通知识产权相比,国防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凤毛麟角,军队法人国防知识产权的权能价值难以体现,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军队科技创新人员国防知识产权创造的积极性。借鉴国内外第三方委托的现实做法,梳理制约军队法人国防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相关问题,积极推进国防知识产权第三方委托市场的成长,无疑是促进军队法人国防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有效途径。
1 军队法人国防知识产权第三方委托的概念
当前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率普遍较低,即使转移转化率比较高的航空和兵器工业集团,其在2012年的转化率仍远低于发达国家。导致国防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率低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对国防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国防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平台还不够健全。就现有转化来讲,80%的转化仍然属于项目内转化。另外,能在项目内实施转化的国防知识产权大部分属于在国防科技工业内部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而对于产生于军队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各直属部队的国防知识产权则由于缺少有效的转化平台而被束之高阁。
针对这种现象有人提出了军队法人国防知识产权第三方委托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思路。军队法人和第三方委托的提出,超越了人们现有的思维框架,为国防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开拓了新途径。军队法人主要分为军队机关法人和军队事业法人。当前,军队系统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主要是军队科研院所等事业法人。第三方委托是继安然事件以后,为解决审计人的独立性问题而提出的一种从组织外部寻找一个独立的委托人的委托方式。军队法人国防知识产权第三方委托,就是将军队法人所拥有的国防知识产权委托给由政府设立的独立的,与军队法人没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运营,以实现国防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与保值增值。
2 军队法人国防知识产权第三方委托的意义
军队法人国防知识产权第三方委托,不仅具有实现国防知识产权产权价值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跨越军队法人不经商的制度障碍,解决国防知识产权执行主体缺失和有效促进国防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等现实意义。
2.1 跨越了军队法人不经商的制度障碍
军队不经商源于20世纪80年代,在中央军委所确立的军队精简整编、体制改革等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的,1998年7月,中央作出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时至今日,军队不经商的政策法律框架依然存在。随着科研经费的大幅度投入及国防知识产权数量的攀升,军队法人自身掌握着相当可观的国防知识产权,其中大部分知识产权并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转移转化的国防知识产权。军队法人国防知识产权第三方委托有效跨越了军队不经商的制度障碍,可以有效促进国防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实践。
2.2 解决了国防知识产权执行主体缺失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军队法人国防知识产权,由军队法人代表国家拥有国防资产所有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防知识产权所有权主体缺失的问题,但另一方面由于军队法人对国防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处分权等方面的限制,导致国防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并不能对国防知识产权执行处置权,自然也难以调动国防科研人员进行国防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与此同时,国防知识产权囤积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国防资产的严重浪费。通过第三方委托的方式,将军队法人国防资产委托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导下,行使国防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职能,一定意义上解决了国防知识产权执行主体缺失的问题,架起了军民之间技术融合的桥梁。
2.3 有效促进了国防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军队法人代表国家持有国防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国防知识产权实施资产管理,不仅解决了国防知识产权执行主体缺失问题,同时也实现了国防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相对分离。第三方委托平台借助其专业的人才队伍、技术力量和运营能力,通过提供技术交易服务、许可转让、质押融资,以及侵权保护和维权等方式,实现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市场经济环境下,只有能够流动的产权,才有其市场价值。第三方委托平台为国防知识产权流动、价值实现提供了可能,使国防知识产权作为产权的功能得以发挥,从而有望从根本上调动国防科研人员的科技创新积极性。
3 军队法人国防知识产权第三方委托对策建议
针对军队法人国防知识产权第三方委托存在的问题,结合普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现行制度和实践做法,特别是现行的委托、信托制度,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提出军队法人国防知识产权第三方委托的对策建议。
3.1 落实定密解密制度
新修订的国防法上收纳了定密权限和自行解密与审查解密2项制度,但在制度的落实上还差强人意。为了有效落实国防法规定,应着力从以下2个方面入手。
一是科学落实定密制度,根据国防知识产权的具体涉密程度确定密级,并在保密期限上避免一刀切的现象,科学确定保密期限。为了保证所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合理性,在具体执行上,针对技术性较强的国防知识产权,建议引入专家团队辅助决策。
二是着力落实保密法关于解密的2项制度。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定期清理涉密文档资料的管理办法,及时解密到期文档资料,对不履行解密制度和履行解密制度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用行政手段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尝试建立方便易行,科学有效的申请解密机制,使个人和组织在国防知识产权转移转化需要的时候,对符合解密条件的国防知识产权能够及时解密进行市场流通。
3.2 建立有效的第三方委托机构
一是借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做法,完善第三方委托机构法人资格。为了维护国防知识产权的国防利益不受侵犯,国防知识产权第三方委托机构应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国防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费用的收取和分配等应受国务院和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一方面第三方委托机构经国防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活动,包括与国防知识产权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国防知识产权使用费,向军队法人转付使用费,处理产权纠纷等;另一方面第三方委托机构需由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并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军地双方的监督管理。
4 结束语
国防专利转移、转化难不仅阻碍了军队法人国防知识产权价值的体现,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军队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深入研究军队法人国防知识产权第三方委托运营,是推动国防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必要途径。但限于国防知识产权本身的国防属性,在引入社会力量的同时,必须着力解决国防知识产权的安全性问题,切实加强第三方委托机构的监管工作,科学构建国防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