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在美国最多只有10%的刑事案件由审判解决。刑事审判建立在对抗制度的基础上。辩护律师代表他的当事人,无论他是否相信他的当事人有罪。检察官代表国家和人民,同时作为司法人员对行为承担伦理责任。宪法规定,为了查明被告人的罪行,事实的认定者无论是陪审团还是法官,都必须确定检察官已经证明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超过合理怀疑。这就是常用格言“被告人被假定无罪”的内涵。双方均有权传唤自己的证人和传唤不是自愿出庭的证人(对方的证人)。辩护律师对己方的证人进行直接询问以及对对方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法官可以询问证人但陪审员不能,但是依据联邦抗辩制度,辩护律师可以询问任何问题且法官作为公正的裁判员进行询问。如果证人确信证言不能使被告人有罪,依据第五修正案证人可以拒绝作证。检察官可以同意证人豁免并且可以迫使证人回答每个问题。(辩护人没有这种权力。)作为证人豁免证言的结果豁免扩展至证人作证的任何犯罪同样扩展至调查者没有发现的任何犯罪。判决立法机关,法院,缓刑考验所,假释委员会以及,某些管辖机构,审判委员会在审判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刑事判决,或者至少对每个犯罪最可能的判决,由立法机关规定。州的判决条例相当地多样化并且有时同一州对不同的罪有不同的判决条例。在听取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判决认为合适的意见后由法官宣判。通常被告人有机会在宣判前向法庭作最后陈述。在某些管辖区内,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代理人可以向法院作最后陈述。辩护律师可能强调被告人的懊悔,家庭责任,良好的工作前景以及服从在社会中矫正治疗的义务;检察官可能强调被告人先前的犯罪记录,对被害人的伤害以及被害人的家庭,和必须防止其他人犯罪。法官可以考虑缓刑考验所独立地调查所得的被告人背景,先前的犯罪记录,犯罪情节以及其他因素。法官不必作出正式的裁决并且不必撰写意见说明或者证明判决是正当的。只要判决是依据法律作出的,就不能上诉。法官可以考虑缓刑考验所独立地调查得来的被告人背景,先前的犯罪记录,犯罪情节以及其他因素。法官不必作出正式的裁决并且不必撰写意见说明或者证明判决是正当的。只要判决是依据法律作出的,就不能被申诉。刑罚缓刑是联邦刑事法庭法官最可能作出的刑事判决。事实上只要被告人消除危险性以及遵守缓刑考验所的规则,规章和报告要求,他就能避免监禁。法官决定缓刑的期限;好几年不是不平常的。法官也可以作出特殊的处分,像进行戒毒,如果罪犯是青少年,可以继续工作或者呆在学校学习。监禁刑是广泛使用的刑罚;在2001年,在某一时日联邦监狱和看守所里大约有200万囚犯。各州和联邦政府都有各自的监狱系统。监狱部门将罪犯分类(依照危险威胁,逃跑威胁,年龄等)并且把他们分置于大,中,小安全的刑罚机构。没收财产是近几年兴起的刑罚,特别是在毒品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典型地是,没收财产法规定,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法官可以命令被告人交出在犯罪时(包括汽车,船只,飞机以及房屋)以及/或者在犯罪活动中(营业,银行帐户,有价证券等)使用的任何财物。联邦法院较少运用罚金刑。在运用它们是,通常另加其他刑罚。过去,罚金额很低,事实上,大大低于被告人支付给辩护人的费用。但是,最近,高额罚金已经兴起。运用罚金刑时,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不能因未交付罚金而被监禁,除非是故意不履行。上诉和定罪后补救宪法没有保障定罪后的罪犯的上诉权,但是每个司法机构允许上诉一次,而且许多州设有两级上诉受理法院和两级上诉。对某些第二级上诉而言,法院只对那些被选定的案件进行审理。因此,即使它基于法官对法律的极大误解或者基于由法官和陪审团作出的不可理解的事实裁定,无罪判决仍旧会得到维持。罪犯向州法院上诉失败后,他可以声称在州监狱中他的宪法性权利和联邦法律保障的权利受到侵犯而向联邦辖区法院(审级)提起人身保护权申请。(联邦罪犯也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定罪后补救,例如,找到了审判前未发现的能够证明罪犯无罪的新证据。)人身保护权由宪法保障并由联邦法贯彻。在某些有限的情形下,第一次人身保护权申请失败的罪犯,可以声称其他违宪情节因此整个程序必须重新开始而提起额外的人身保护权申请。假释,赦免与减刑传统上,假释委员会在释放罪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州均有由州长任命的假释委员会。假释委员会通常是大假释局的分支机构,假释局是在罪犯释放后对他们进行监督的机构。囚犯符合假释的条件是个州法律的问题,所以各州有相当地不同。依判决制度法官只确定最高刑期,例如,囚犯可以在三分之一刑期后获得假释。一般假释委员会成员在监狱与囚犯进行简短的会面。委员们一般注重囚犯在监狱内的改正,但是总是考虑进犯罪事实以及囚犯先前的犯罪记录。最后,各州州长有权对本州的罪犯进行假释和减刑。联邦总统对联邦罪犯也有相同的权力。通常,法律规定的假释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审,调查以及作出肯定的建议书提交行政长官。州长,特别是在多数具有大量死刑判决的州,常常被要求减少死刑判决。与许多国家不同,大赦不是美国法律的一部分也不是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