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又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化解矛盾达到良好社会效果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就刑事和解的社会、法律价值,运行模式,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论述,与同行们商榷。
一、刑事和解的价值
2008年中央《司法改革意见》提出:建立和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对刑事自诉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并明确其范围和效力。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受到社会关注,它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一是保护被害者利益,改变过去司法审判,注重加害人的审判量刑,忽视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利益的倾向。二是促进社会和谐,对于轻微犯罪或过失犯罪,通过刑事和解可尽快恢复正义,使加害人尽快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重新做人,避免入狱后造成交叉感染重新犯罪,有利于社会和谐。三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缓解刑事案件审判压力。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加以广泛适用。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与运行模式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诉或轻微犯罪和过失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多采用三种模式:一是自行和解模式、即加害人和被害人自行厅外协商和解,检、法机关不予参与;二是司法调解模式。法官根据当事人个人请求,按照犯罪性质,在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三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这是发挥社会群众组织协助司法的有效方式,它适应单位、社区邻里矛盾纠纷的处理解决,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无论哪种模式都要遵守合法性、自愿性、真实性原则,真正体现当事人意愿,保护被害人利益。
三、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自诉、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便捷且社会效果良好的结案方式,但由于刑事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任何一种模式都难以全面合理地概括,这也正是司法解释的由来。刑事和解在适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我们司法工作者去发现和逐步纠正,使其逐步走向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
1.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受到冲击、刑事和解是加害人和被害人自行协商解决人身或财务被侵案件的结案方式,它的核心价值是弥补被害人经济利益和精神损失,主要手段是在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给予金钱补偿,以换取不予起诉和刑事追究。对于加害人来讲,可能出现同等犯罪,由于经济实力不同,经济补偿不同,出现不同效果,即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特别是对于经济条件差的轻微过失犯罪显得更加不公,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2.刑罚威严受到冲击。刑罚的目的是威慑犯罪行为,使人们为避免刑罚而不敢犯罪,如果刑事和解极端化或普及化,就会对刑罚威严形成冲击,有钱人就会幻想以刑事和解代替刑事处罚而有恃无恐地进行犯罪但哪怕是轻微犯罪也足以给社会治安带来混乱。
3.刑事和解协议的合理性难以保证、刑事和解模式是以经济赔偿代替或减少刑罚,这对加害人极具诱惑力,特别是未成年犯罪和有钱人犯罪,家长和当事人往往不惜一切代价争取免于刑事处罚,这一心理恰恰成为个别被害人乘机无限勒索的软肋,漫天要价,使和解协议明显有敲诈嫌疑。虽有检、法机关审查,但双方已达成协议,法官出于急于结案的心理而不去干预,使不合理刑事和解协议得以履行。
4.正常司法程序受到干扰、正常的刑事和解可以减缓刑事审判压力,但个别刑事和解协议存在反复,甚至反复多次不成又提起自诉或公诉,使本已减少的案件由于反复多次又增加了审判数量,来回反复又干扰了司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解决问题的基本对策
1.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国家补偿可量力而行,逐年增加,视国家经济实力而行。补偿主要用于经济条件差的被害人,使其不要因为生活需要而被迫放弃追诉,接受和解,也可使确因过失犯罪的贫困人员因被害人得不到赔偿而受到刑事处罚、充分体现刑事和解的社会价值。
2.坚持合法性原则,避免刑事和解极端化。刑事和解虽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自愿协商,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对于那些严重惯犯或恶意侵害犯罪,因其不仅是损坏个人利益,同时也损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即使被害人同意刑事和解,检、法机关也要依法进行干预,提起公诉,依法量刑,给予刑事处罚。对于适用刑事和解的屡犯,经济补偿只能作为适当量刑的参考,而不是一概免刑。以此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治安,保护国家、社会和被害人利益。
3.坚持自愿性原则,坚决打击逼迫和解和司法腐败。严格刑事和解程序,必须有被害人书面申请和签字,严格遵守公安侦查时限,否则检察院不予起诉认定。建立司法保护制度,严禁法官采取不同手段引诱、迫使被害人违心和解。严禁加害人金钱引诱和强势逼迫被害人违心和解、已经发现的要严厉制裁,确保被害人和解自愿性。以此预防司法腐败和犯罪人躲避法律制裁。
4.坚持和解协议的合理性,加强法律监督,提高和解成功率。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和解模式中,比较适合的是司法调解模式,有法官参与的司法调解模式其合法性、合理性、成功率能够得到保证,可预防由于双方当事人不懂法律而走弯路,可以缓解双方不可调节的死结,对和解的结果认定更加准确。同时实现了对刑事和解的监督,提高和解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出现以钱买刑和以刑勒索现象的发生。
以上是笔者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粗浅认识,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符合当前我国建立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的要求,虽然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必将得到改进与提高,为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