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庭审面临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公开,而是如何公开。实践表明,唯有进一步完善庭审公开程序机制,方能架起人民法院与公众沟通的桥梁,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庭审公开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9 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了法院庭审公开与媒体舆论监督的关系。上述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推进了法院庭审公开的进程,提升了庭审公开的水平,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然而,庭审公开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 庭审公开程度不足。庭审过程对新闻媒体公开不够,与新闻媒体未能形成良性合作关系。对于一些公众急于知晓的案件,未能及时全面公开,甚至常常限制媒体记者的采访和报道,以致部分媒体往往断章取义地报道案件;而对于产生一定影响的报道,法院不得不花费更大的精力做案件事实的澄清工作。
正如有的学者所论,从更一般的意义上,司法、媒体、公众之间主要是一种正向关系司法公开的目标则是培养这种正向关系:通过司法公开的策略强化司法权。即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以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减少外部因素如权力、人情对法官的影响,为法官办理案件提供有利的办案环境,进而达到强化司法权的目的。
2. 庭审公开形式单调,硬件设施有待完善。今天,微博、微信等成为庭审公开的传播渠道和载体,拓宽了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的途径。然而,一些法院并没有设置庭审公开的即时直播设备,如安装电子屏,没有开通微博、微信等,未能通过新媒体方式及时有效地传播庭审真相,导致法院在一些案件上丧失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如邓玉娇案、刘涌案等,事实真相相对简单,但公众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原因不外乎法院没能在第一时间公布案件真相,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
事实上,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及2013 年《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法院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传播庭审现场信息提供了契机和法规上的支持。庭审公开的制度保障
庭审公开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与当前司法背景结合并适度修正,这除了从理念更新、技术保障、范围限制等方面予以考量外,还应该思考如何让媒体有效地参与进来,以达到解决当前庭审公开现实问题的目的。伴随着庭审公开改革的全面深入,新闻媒体日益成为庭审公开的重要途径。对此,法院应当主动敞开大门,摒弃司法神秘主义,保障新闻媒体的监督。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看似冲突,实则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实现司法与媒体的良好合作关系。
1. 完善媒体关于案件报道的相关法律制度。允许媒体报道案件相关情况是司法民主化的彰显,但立法必须为媒体的报道划定严格的界限。其一,新闻媒体应当指定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专门人员从事案件的报道工作,避免对司法活动断章取义,造成不必要的误解,防止出现可能影响司法独立的报道;其二,规范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过程的时间,建立禁止对正在进行的审判加以评论的规则;其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律,扫除有偿新闻等腐败现象,坚持以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评论,做如实报道,避免带有倾向性的预测。媒体不能试图通过报道影响法官的判决,否则媒体要承担刑事责任。
2. 法院应当给媒体的报道创造便利,主动与媒体交朋友,尊重媒体的报道。其一,建立案件新闻发布中心,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法院应当主动发布案件相关信息,抢占话语权,避免案件评价偏颇;其二,设立媒体专席或者媒体工作室,为其报道提供相关材料,但禁止媒体在法庭内拍照、录音和录像。
3. 紧跟时代步伐,创新庭审公开方式。新媒体日益成为庭审公开的重要传播渠道,深刻把握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规律,创造并利用好多元化的新型载体日趋重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率先垂范:2013 年人民法院报官方微博和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先后开通,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亮相新浪。2013 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又开通微信,最高人民法院网入驻搜狐新闻客户端。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博发布薄熙来案庭审现场及具体细节,更是将庭审公开推向新的高潮( 设立了新媒体工作室,含网站编辑、微博发布等, 制定了微博管理办法)。此外,建立法院官方网站并通过其传播庭审,亦成为一种新的传播形式。
注释:
①钱弘道 姜斌:《司法公开的价值重估建立司法公开与司法权力的关系模型》,《政法论坛》,2013 年第4 期
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公开审判制度的调查报告》,《法律适用》,2007 年第7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