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方法就是人们为了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活动方式,既包括思想活动的方式,也包括实践活动的方式。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需要通过系统的研究方法来把握刑事诉讼基本的规律、原理、理念、规范、实践等等,因此,需要对刑事诉讼法学的方法论进行系统研究,以便准确把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内容。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如果只关注当下,抛开与历史的联系,就很难把握事物的本质与规律,也不可能站在历史的高度从总体上把握与了解该事物。就刑事诉讼法学而言,运用历史研究方法不仅重要,而且至为关键。
二、历史研究方法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影响
1. 历史研究方法之于辩证思维方法
刑事诉讼可以说是一项充满着矛盾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存在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控诉与辩护、合作与制约、证据排除规则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等一系列对立统一的范畴。辩证地研究刑事诉讼,就是要全面地看到上述矛盾着的两个方面,防止只看到这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在解决矛盾时要注意平衡性、协调性,防止顾此失彼。但这种平衡是动态的平衡而非静态的平衡,动态意味着不仅要考虑现在、参照过去,同时还要考虑到将来,是一个历史的平衡过程。平衡不是平均,而是在遵循刑事诉讼基本规律的前提下,实现冲突各方利益的最大化,而非单方利益的最大化。
2. 历史研究方法之于规范分析方法
刑事诉讼法学很重要的一个研究对象就是刑事诉讼法,不仅要了解刑事诉讼法各条文的内容,研究刑事诉讼法各部分及各条文之间的关系,还要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立法背景及指导思想等等,而这些研究都离不开历史研究方法。对立法精神、立法背景及指导思想的研究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研究的问题,而对法条的解读也不是一个单纯的字面解释问题,需要对该项立法内容的前后变化进行比较分析,这同样涉及到历史研究方法问题。例如,《刑事诉讼法》第73 条关于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如果单纯从法条来解读,则很难掌握该项立法内容的实质。但如果结合先前立法来解读,不仅能准确掌握该项立法内容,而且通过前后立法变化,能解读出刑事诉讼法逐步倾向于人权保障的发展趋势。
3. 历史研究方法之于比较分析方法
比较分析包括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纵的比较就是古今比较,以古为镜,继承其精华,摒弃其糟粕,做到古为今用。因此,刑事诉讼法学中的纵向比较本身就是一种历史研究方法的体现。横向比较既可以是三大诉讼法之间的比较,也可以是中外刑事诉讼法之间的比较。但无论是哪一种横向比较,都不可能仅仅局限在对现行立法的比较。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起步较晚,在比较与借鉴过程中,也不可能期望一蹴而就,存在一个历史的、辩证的比较与借鉴过程。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有别于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及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但在《刑事诉讼法》第53 条第2 款中又规定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判定条件。这其中既借鉴了英美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一些因素,但又不完全相同,体现了在比较与借鉴过程中,既考虑现状又尊重历史的态度。
4. 历史研究方法之于实证分析方法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运用实证方法起步较晚,在理论研究、立法及司法改革中的应用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受制于诸多因素,我国学者多采用思辨、比较的方法,前者注重从概念、范畴、命题等出发对法律现象进行模式化的理论建构,后者注重通过比较发现各国法律制度的共性与个性以提供对策。实证分析方法作为新近应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注释法条或者通过制度比较来提出对策,具体通过调查、实验、文献分析及数据量化分析来了解现实社会状况,把握理论与实践结合状况,查找问题与原因等等。如果单纯集中在现状了解方面,则与历史研究方法关联不大,但如果欲查找原因、寻求解决对策,则必须通过历史研究方法。例如,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分析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在具体审判案件中的作用问题,就会发现有相当比例的案件都是由审判委员会做出裁决,但由合议庭署名,客观上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状况。如果单纯从实证视角分析,则不仅很难理解,也难以查找原因。但如果从历史视角分析,与我国法院管理体制及法官独立性联系起来,就会发现该问题与我国长期法院行政化管理色彩浓厚及法官职业化程度不高、独立性不够存在密切联系,其解决也必须从改善我国法院管理体制及实现法官职业化等多方面入手,否则难以根治。
三、刑事诉讼法学引入历史研究方法的意义
1. 有助于完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体系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多种研究方法进行,这些研究方法构成研究方法体系。现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体系对历史研究方法重视不够,表现在: 一是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单一研究方法的使用,更多地关注现状,缺乏历史视角的探究,难以深层次把握事物的本质与规律。二是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过程中,虽然已经实际运用了历史研究方法,但却并未将历史研究方法列入研究方法体系中,对历史研究方法的地位彰显不足。
2. 有助于把握刑事诉讼发展规律
历史研究方法侧重于从事物发展的整体来把握实质与规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离不开历史研究方法。一是对刑事诉讼的研究首先要了解刑事诉讼历史,只有了解历史才能准确把握现在,才能科学预测未来。如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来看,我国古代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新中国成立后,直至1979 年才出台第一部刑事诉讼法,1996 年及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改。综合上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脉络,可以得出一个规律性的结论: 刑事诉讼法逐步倾向于对人权的保障及对公权力的控制与制约,而刑事诉讼法的将来也必定是沿着这个方向不断完善的过程。二是对个别问题的研究也同样离不开历史研究方法,只有通过纵向的比较研究,才能准确掌握该内容的实质与立法精神。如2012 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内容,如果不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历史中曾使用的收容审查制度及刑事诉讼法长期是逮捕与羁押合一的历史,就很难把握这项规定的实质与精神。
3. 有助于充分发挥其他研究方法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不仅涉及法律规范解释、系统理论阐释,还涉及到司法实践问题,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内容的多样性及复杂性决定了研究方法的多样化与系统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要各研究方法共同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实效。各研究方法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最终目标都是一致的,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共同作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辩证思维方法侧重于把握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规范分析方法侧重于对规范基本含义的解释,比较分析方法侧重于通过纵向与横向比较来查找问题、寻求对策,实证分析方法则侧重于对现状的分析与把握,但上述研究方法发挥作用时,均离不开历史研究方法的支持。当需要从根本上查找原因、寻找对策、准确了解内涵与精神、科学把握实质与规律时,历史研究方法便成为不可回避的选择。因此,历史研究方法的引入有助于充分发挥其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