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无意对法学尤其是刑事法学做一个武断性的评价(那种先褒扬后批评“各打五十大板”或者“三七开”的折衷性方法不能真正说明问题),但常自痛恨自己“错投娘胎”——较哲学浅薄,较经济学贫穷。 在我看来,刑事法研究的种种弊端源自工具论。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存在两条努力的道路:一为实证研究方法的引入。只有实证地考察事物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以及数量变化,方能获致科学和精确的结论,保证科学研究的信度和效度。实证方法需要借助现代数学、统计学方法,它是自然科学方法论对人文社会科学的“渗透”。一为外学科方法的借鉴。以我们熟知的龙勃罗梭为例,他即是以解剖学为基础以统计学为方法反思刑事古典学派,形成天生犯罪人论并进而创立刑事人类学派。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和外刑事法学学科的成熟为我们研究提供了更多的可供选择的工具。“横看成岭侧成峰”,变换理论视角会使我们刑事法理论体系焕发生机。同时,作为“一体化研究范式”的呼应,刑事法学应当汇入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谱系中。我以为,刑事法学家的知识域不应局限于某一专攻(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20]刑事法学家不再局限于专家的角色而应承担起更多的人文工作者(思想者)的使命。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5页;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Ⅵ~Ⅸ页。 储槐植:《美国刑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哈耶克著,冯兴元等译:《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6~297页。 哈耶克著,冯兴元等译:《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265页。 公正性、谦抑性、人道性是刑法现代化的价值追求。公正性包括正当性、公平性、平等性;人道性包括宽容性、轻缓性、道义性;谦抑性包括紧缩性、补充性、经济性。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5~86页。这是从实体上对刑事法现代化的揭示,司法独立和程序正当是程序上对刑事法现代化的概括。 田宏杰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0年印,第25~34页。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7页。 秦晖:《公平集》,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131页。 蔡道通:“后现代思潮与中国的刑事法治建设”,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秦晖:“‘NGO反对WTO’的社会历史背景:全球化进程与入世后的中国第三部门(‘北大讲坛精品讲座系列——WTO与中国’第一讲)”,载http://edu.beida-online.com/data/data1.jsp?id=zhangweiying3&db=bdjt. 转引自杨兆龙著,郝铁川、陆锦碧编:《杨兆龙法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7页。 [12] 参见邓正来著:《研究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自序),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13] 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4~304页。 [14]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7~88页。 [15] 蒋熙辉硕士学位论文:《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1印,第7~14页。 [16] 梁治平:“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载《读书》1998年第1期。 [17] 陈兴良:“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考察——尤其以刑法学为视角”,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8] 王秀梅:《国际刑事法院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我国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但关于此课题的研究并不因之而失却前沿性、开拓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 [19] 杨兆龙著,郝铁川、陆锦碧编:《杨兆龙法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8~147页。 [20] “务精务专”是在方法上的用力,决非要求每一位刑事法学者不在方法论上拓广自己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