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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息网络公开的优化措施与完善路径

2019-02-03 17:05:46浏览:945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为提高行政效率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网络平台日渐成为行政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和途径。然而实践中,网络平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为提高行政效率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网络平台日渐成为行政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和途径。然而实践中,网络平台信息公开的质量良莠不齐,从整体上看不甚理想,这势必会影响到行政法治目标的实现。有鉴于此,笔者将主要探讨网络平台行政信息公开的优化与完善问题。互联网是行政信息公开的首要平台

网络平台的行政信息公开覆盖面广且信息发布及时。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的一部分,广泛渗透于各个环节和细节,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优势,将它融入现代行政管理之中,会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网络平台公开行政信息具有容量大、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便捷直观等特点,既可以减轻行政部门的政务管理负担,又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及时优质的便民服务。

网络平台的行政信息公开有助于提升行政部门的管理效能。将互联网传播交流信息的技术优势同现代行政的管理与服务职能相结合,将会大大降低行政部门的管理成本,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得行政部门有限的资源得到更充分的利用,从而更好地实施公共管理和为公众提供服务。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促进政府施政理念、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网络平台的行政信息公开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法治时代,政府应时刻牢记为民众服务的宗旨,并将其权力行使的全过程置于民众的监督下。因而,法治政府应当是阳光下的政府。基于此,通过网络平台公开行政信息,恰恰就是将行政权力运作放诸于民众视野下的一种有效形式,互联网平台基础上的民众监督视野更为宽广,投射出的阳光热力也更为强烈,照亮晒出每一处行政权力行使的角落,既可保证行政权力的运作朝着正确的轨道行进而不逾矩,又可使民众对公共事务增进了解,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网络平台的行政信息公开有助于提高公开信息的质量。现实生活中,行政部门往往会基于这种或那种考虑,不愿意公开某些公众较为关注的信息,或者即使公布也是避重就轻,关键信息却一笔带过,不能满足公众对某些行政信息的需求。然而,如果行政部门借助其网络平台来公开行政信息,一方面,这种透明有力的监督,像悬于其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时督促其谨慎行权,提高公开行政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公开、及时、互动的特点,公众也会不时地为行政部门纠偏,直接指出行政信息公开当中的失误和不足,并要求行政部门做出相应的、让人满意的行动回应,这种有效的良好沟通反馈平台是行政信息公开富有成效的形式保障。行政信息网络公开的不足之处

公开的行政信息不能及时全面反应公众的紧迫关切。首先,大多网络平台公开的行政信息质量不高,突出体现为公众迫切关注的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具体、不深入,而公众关注点不高、利益相关不大的信息却大量充斥着网站的版面,以至于要想从中找到有价值的、想了解的行政信息都很困难,而且不同的行政部门网站公开行政信息的标准、程度和水平不一。其次,就是在行政部门网络平台公开的信息有为公开而公开之嫌而缺乏实际意义,比如在各级行政部门网站上都公开有行政部门领导的个人信息及工作分工,而没有领导的家庭情况、财产情况、联系方式或者沟通渠道,即使有些行政部门的网站有领导信箱的栏目,但基本上大多数领导信箱当中所反映的问题都是工作人员处理或回复的,好像领导信箱就只是一个善解民情的形式窗口,而不考虑它设置的真正目的何在。最后,信息更新不及时。行政部门网站除了政务动态信息更新比较及时外,其他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就更新缓慢,比较陈旧,而很多行政信息的价值往往就在于新,如果是陈年旧事,那么再多的信息也没有意义。

行政信息网络公开标准不统一,随意性较强。尽管大多行政部门网站都设有行政信息公开专栏,但这些专栏和子栏目的建设标准不一,无论从版式设计还是应予公开行政信息的具体尺度的把握等都不一样,甚至有些行政部门的行政信息公开专栏以及相关栏目建设有敷衍之嫌,存在抄袭其他行政部门网站的相关内容和形式等问题,而完全不考虑自己本地方本部门的具体实情和职责特点,随意性较强。主要原因就在于行政部门不愿意束缚自己的手脚,禁锢自己的权力行使,再加之外在的强制性有效监督约束不力以及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

部分行政部门负责人的信息公开意识不强。行政部门的工作体制是首长个人负责制,也就是说尽管行政部门在施政的过程中也有集体商议的环节,但最终对其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是该部门负责人,因而他的施政观念和意识会对其工作产生重要影响。而且,行政信息公开并非行政部门的自觉自愿,而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要求。有些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会认为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是行政部门自己的事情,不需要过多地让公众知晓,同时也有不想让权力的行使有更多的监督和束缚,害怕批评质疑的声音。殊不知,这种观念与行政法治的要求是相悖的,及时地公布公众关注的行政信息不仅仅是一种政府施政的姿态,它已然成为了现代政府职责范畴的必要组成部分。

行政信息网络公开的监督及责任追究机制还相对缺位。目前,针对行政部门网络信息公开,缺少一个相对切合实际的、较为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和配套的奖惩机制。压力和动力机制不足,使得网络信息公开工作长久停留在表面和口头,上级部门检查了、提要求了才做一做;一旦上级部门无暇顾及,也就将其搁置一边,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将行政信息公开,没有履行政府必须要尽到的一项职责。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管也规定了不履行行政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但由于《条例》规定的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执行,比如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条例情节严重的界定,以及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标准,均未明确。

行政部门网络平台的互动交流栏目建设流于形式,网站版式设计不便于公众查询获取相关行政信息。实践中,行政部门与公众基于行政信息公开的网络沟通交流渠道较为弱化和不畅,公众的网络问询要么没有获得应有的答复和解决,要么就是答复的时间滞后且答复的内容往往不能让公众满意,而且答复的套话空话多,影响了公众持续参与政府工作的热情,这与法治政府高效便民的内在要求也不相符。此外,公众不容易通过行政部门网络平台查询获取自己所关注的行政信息。

一方面,行政信息公开不充分,公众想要了解的信息并没有通过行政部门网络平台予以公开,大量的不甚重要的行政信息却大幅占据网站版面,而且有些公众关切的行政信息往往也是点到即止;另一方面,对于涉及技面广影响大的重大行政信息的公开也是有所缺失,主要体现在公开的信息不及时、重要关键信息公开不充分。从网页版式设计的角度来看,缺乏对信息的整合归类,也没有重大事项行政信息公开的专栏,以致公众不便于全面了解重大行政信息的情况及进展,也不利于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行政信息网络公开的优化措施与完善路径

进一步完善行政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强化行政信息公开的责任。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行政信息公开领域的专门法、基本法,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了行政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但《条例》毕竟是行政法规而非法律,其规格和层次还不够高,对行政部门的行政信息公开的约束规范力度还不够强,因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信息公开法,并建立统一协调的信息公开法律体系是大势所趋,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相关立法,确保每一个行政部门的行政信息公开职责都能落到实处。

具体说来,要通过完善立法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予公开的行政信息的标准、范围、目录以及公开行政信息的程序和形式,并且在《国家保密法》等相关法规定的基础上严格限定不予公开的行政信息的范围,本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建设宗旨来推进行政信息公开工作。此外,应着重对行政部门网络平台的行政信息公开做出具体细化的要求,包括对行政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做出相对统一的标准化要求,且尽可能细化到专栏内含的每一个子栏目建设所应遵循的标准,并据此建立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评价机制,纳入行政部门工作绩效考核系统中并加大其所占的比重,并加大奖优惩劣的力度。同时,对行政部门公开职责履行不力的处理也应区别情况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摒除行政权力行使的真空地带,将行政裁量权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从而使行政部门网络平台的行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履职到位。

强化行政部门特别是其负责人行政信息公开的服务意识。要树立起行政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信息公开的服务意识,除了在法制层面进行约束以促使其由外而内形成自觉的服务意识外,还应采取其他一些措施来培育其法治观念和服务意识。比如,建议考虑在行政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等各个层面的集中学习培训中融入更多的有关行政法治观念、行政执法、行政信息公开、行政部门网站建设等方面的学习培训。这样的培训学习务求实效,除了邀请一些理论水平高、行政实务能力强、有经验善讲解的学者专家来做为培训的主讲人,还应让一些在本单位内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在培训学习中交流他们的工作心得和经验,并且围绕专题培训开展学习心得座谈、研讨和交流活动,切实将培训学习成果与行政部门的实际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并且行政部门也应将公务员的行政信息公开服务意识和水平作为其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与晋职晋级挂钩。同时,应加强行政信息公开工作的交流,走出去向一些行政信息公开做出成效的行政部门学习取经,特别是学习现代管理理念和网络信息公开的好的做法和经验,从观念上彻底改变过去的单向管理式的行政思维,树立现代行政以人为本的服务行政理念。

强化行政部门网络平台行政信息公开职责履行的监督及问责救济机制。首先,完善对行政部门网络平台行政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监督主体不应仅限于行政部门,还应有非行政部门或者公众利益代表的公共组织的参与。而且,监督应更多地注重行政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监督而非事后的监督,并且监督还包括在政府怠于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时的询问和警示,以促使行政部门养成主动自觉且更好地公开行政信息的习惯。根据现行法规定,应该公开的一定要公开,特别是事关公众利益的行政权力的行使依据、运行过程和结果要充分公开,不能公开的也应说明理由并阐明法律依据。

其次,完善对行政部门网络平台行政信息公开的问责机制。在划定行政部门信息公开职责的同时,对其懈怠履行或不履行职责的不同情形作出明确细化的问责规定。

最后,还应对行政权力失范行为采取纠偏扶正等后续补救措施。所以,推进行政信息公开必须加强监督、问责及救济三位一体的保障机制建设,使其既具操作性,又具实效性,以确保行政权力的良好有序运行。

不断提高行政信息公开的质量和针对性,以适时满足公众日益多元的利益诉求。首先,公开的行政信息不能是冗余无用的信息,而应是与公众利益相关且迫切需求的信息,而且行政信息公开工作优劣的评价标准不是公开了多少信息,而是公开了多少有用信息,即注重公开信息的质量,应使公开的行政信息与公众的合理诉求相契合,契合度越高,公开的信息质量就越高。

其次,对于一些与公众诉求不高的行政信息可不在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开,以免对公众查询获取对其重要而有用的信息形成干扰,让行政部门网络平台真正成为公众获取所需要的行政信息的第一平台。

最后,信息的效用有一定的期限,过了期限,效用就会减少甚至丧失,所以应注重确保公开行政信息的及时性。行政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尽可能第一时间公开发布公众所需要获悉的行政信息,除非因客观不可抗力的原因,否则不能在其主观上有所懈怠,拖延公开行政信息需要承担相应的拖延作为的法律责任。而且,应建立健全行政信息适时更新的保障机制,从人员和管理制度上确保信息及时公布,合理规定信息更新时限,以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改进行政部门网站的版式设计和互动交流功能。一方面,行政部门网站的版式设计应当考虑公众浏览网页、查询信息的习惯,目的是使重要的信息资源更为突显、更易查找来进行,而不是单纯为求美观的一些设计。比如在网站首页建立全站信息的检索栏,输入关键词即可方便快捷地检索出所需要的信息,对于一些对公众利益影响重大并且需要及时公布的行政信息应当在行政部门网站的首页通过浮动图标链接的形式引起浏览网站公众的充分注意,如果条件允许,尽量建立网站的人工咨询栏目,适时地为公众提供浏览网站查询行政信息的指导和帮助,也可以借此收集公众的其他诉求。此外,生动的网站版式设计,丰富的表现形式,也会提高公众浏览查阅行政信息的兴趣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因此,网站的首页应简洁美观,栏目设置有条理,有必要设立并做好网站浏览指南和帮助栏目,为公众浏览网站提供清晰明了的索引。

另一方面,还应着力强化网站的互动交流功能,比如可以设置咨询交流论坛、面对面等板块,有专门的负责这些板块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了解问询行政信息提供不间断的服务。总之,行政部门网站设计的优化改良应坚持实用、好用、够用的原则,在便民的基础上,不断改进行政信息网络公开的效果。

概言之,行政信息公开是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信息时代下,行政部门网络平台日渐成为行政信息公开的首要平台和主渠道,同时也是公众观察评判行政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窗口。做好网络平台行政信息公开,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立起政府与公众之间持久的良好互动互信关系,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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