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特别是2014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的召开,习近平就加快职业教育发展做出重要指示,必将给职业教育带来空前的发展机遇,随之而来,《职业教育法》与现阶段职业教育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也将日益突出,需要进步的改进与完善。
一、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够明确
《职业教育法》中第三条对职业教育地位的描述还需进步的完善,它没有明确职业教育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由于定位不准,势必造成社会上存在对职业教育的偏见。重普教、轻职教,重研究型人才、轻技能型人才的现象仍很突出。社会对职教的认同感比较低,成才的观念仍然是初中毕业升普通高中,高中毕业升普通大学,往往是报考普通高校无望的学生才报考职业院校。职业院校招生,都是排在录取批次的最后,社会上普遍认为职业院校只能录取成绩差、素质低的学生,明显违背r素质教育的初衷,使得职业院校的生源质量不高。
建议在新《职业教育法》中,应进步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和基本内容,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促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二、企业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够明确
职业教育头是教育,头是产业,具有跨界性。只有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才能使教育和产业,学校和企业共同发展,办出特色职业教育。由此客观要求学生必须进入企业顶岗实习,企业也有责任接受学生顶岗实习,这应该成为项制度。而《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法律只赋予企业对本企业职工进行职业教育的义务,以满足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第二十三条只规定学校有权举办企业和实习场所,而没有规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学校在练习学生到企业实习问题上,困难重重。企业只愿用人,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议在新的《职业教育法》中,能够赋予企业作为法定的职业教育主体地位,出台关于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的优惠政策,切实建立起企业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的制度,明确规定学校和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权益的保护、对接受实习实践的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或补贴等。鼓励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使其达到制度化、法律化。
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缺乏统一规范
按照《职业教育法》的第十条中规定,我国目前职业教育管理是多部门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缺乏统规范来协调行政职能部门之间以及行政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不够明确。这就造成目前的职业教育存在着条块分割、管理体制不顺、统筹协调难度大等问题。例如,中职教育与高职教育是分段管理,纵向衔接沟通差;公办职业教育与民办职业教育是分类管理,影响职业教育多元化发展;职业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是分割管理,浪费职教资源等。
建议在《职业教育法》修改中,能够制定统的法律规范,进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进步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系。通过体制和制度创新,发挥好行业企业等社会各方面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将我国的职业教育做大做强,实现我国由人力大国向人才强国的转变。
四、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及学校经费来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院是公办省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依据《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院句年的职业教育经费来源途径有两条:是吉林省财政厅依据本省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拨付的职业教育经费;二是向在校学生收取的学费,期中省财政拨款只占全年经费科%,学校在负债办学,这个现象在各高职院校比较普遍。职业教育经费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经费不足。职业学校高成本与受教育者本身经济实力弱的矛盾日益突出。
建议完善职业教育经费由政府拨款保障和多渠道的筹集相结合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加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以法律作保障,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的立法。
五、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职业教育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这是国家对职业教育师资的重视,是职业教育的教师法律地位的体现,但是却缺乏对职业教师师资的特殊规定。在职业学校中师资建设存在的问题具体有:在师资力量上数量不够,双师型技术性的教师不足;师资质量达不到要求,教师知识老化,专业结构失调;线专业技术人员、实训教师严重缺编,人才引进困难,学校的外聘教师多,费用大,教师编制紧张现象普遍存在。
建议在新《职业教育法》中增加教师条款,对职业院校教师的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增加高职院校教师编制,加强职业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