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注1 此文为蒋志培同志民商法学博士论文的一部分。 注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注3 参见GELLER主编《国际版权的法律和实践》MATTHEW BENDER出版社,旧金山1996年版,瑞士篇(英文)。转引自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3页。 注4 吴汉东著《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第84页。 注5 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3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版。 注6 同上。 注7 参见王谢春编著《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第4-5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1月第一版。 注8 参见吴汉东《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第85页。 注9 转引自李国光等主编《知识产权诉讼》第4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注10 参见郑成思《20世纪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回顾》,《知识产权》1999年第5期第4页。 注11 参见郑成思《20世纪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回顾》,《知识产权》1999年第5期。 注12 王谢春编著《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第4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1月第一版。 注13 郑成思著《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1期第13页。 注14 见《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第229页-230页。 注15 见《关贸总协定中知识产权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郑成思翻译。 注16 郑成思著《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第1期第15页。 注17 张平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第一版。 注18 见王谢春编著《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第5页,此种定义虽引起有些学者的批评,但其定义有一定理由,故摘引于此。 注19 见吴汉东著《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第84页。 注20 同上第85页。 注21 见《现代汉语词典》第498页。 注22 见《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第287页。 注23 见《新现代汉语词典》第364页。 注24 同注20第375页。 注25 HARRAP'S DICTIonARY OF LAW& SOCIETY,FIRST PUBLISHED IN GREAT BRITAIN 1989,CLARK ROBINSON LIMITED,1989。 注26 UNDERSTAND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PAGE 1-3,BY DonALD S·CHISUM MICHAEL A·JACOBS,1998 REPRINT。 注27 同上。 注28 同上PAGE 1-2。 注29 参看纹谷畅男著《无体财产权法概论》,1994年日本东京第5版,转引自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3页。 注30 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财产权与物权》,《知识产权》1997年第5期第18页。 注31 见赵晋枚等合著《智慧财产权入门》第13页,1998年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初版。 注32 同上第14页。 注33 同注28第19页。 注34 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32页。 注35 参见吴汉冬《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第79-80页。 注36 同上第80页。 注37 同注32,第四页。 注38 参见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注39 参见吴汉冬等编著《知识产权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4页;钱明星著 《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页。 注40 见郑成思著《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第1期第16页。 注41 同上第16页。 注42 见吴汉东著《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第82-83页。 注43 同上。 注44 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1-24页。 注45 见张平著《知识产权法详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第5-7页。 注46 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版第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