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学习教育,深化接受人大监督的观念
人民检察院在党委领导下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此要始终保持清醒认识。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思想认识。通过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检察干警对检察机关与人民代表大会的认识,增强接受监督的宪法观念;进一步提高坚持党的领导与接受人大监督关系的认识,增强服务大局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向法律负责与向人民负责关系的认识,增强执法为民观念。还应加强有关制度建设,建设检察机关接收人大监督的长效机制。对人大交办案件的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反馈、人大代表视察评议的接待等从制度层面方面都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确定了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从而确保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大落实力度,积极主动地争取人大监督
一是认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接收评议。要高度重视一年一度人代会上的检察工作报告,在报告起草过程中,要坚决防止例行公事、草率从事的思想和作法,坚持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检察工作情况,并坚持集体讨论,拟出提纲,然后起草,再广泛征求意见,最后修改,送人大有关部门审查的工作程序,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赢得各位代表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同时还要定期不定期向人大专题报告开展专项工作情况,接受监督,争取人大的支持。如就开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民事行政检察、刑罚执行监督检察等工作均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和要求,促进检察工作不断发展。二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的视察和检查。检察机关召开重要会议或举办大型活动,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进行检查和指导。对人大常委组织的人大代表视察、调查和检查,要积极配合,热情接待,主要负责人要主动汇报工作,提供有关情况,虚心听取代表们的意见,认真研究处理。还要定期主动走访本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向人大代表汇报检察机关开展的工作,并征求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三是要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案件。要高度重视人大交办案件工作。对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都要先由检察机关举报中心登记,然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凡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要及时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完,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办理,并向人大汇报。
三、加强和改进工作,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实效
检察机关要根据人大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以及代表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努力使检察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要求。一是要坚持服务党委工作大局,着力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紧紧围绕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大局。要积极运用各项法律监督职能服务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保障民生。要紧贴大局开展查办和预防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国家投资领域职务犯罪等专项工作,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要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认真履行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注重针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坚持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手段,积极查办大案要案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做到取信于民。注重创新监督机制,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监督能力。三是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深刻认识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提高干警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通过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主题实践活动,提高干警的专业道德水平。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多种途径宣传检察职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