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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自由与正义 (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2019-02-03 17:17:51浏览:266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在传统观念中,个人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一般是前者从属于后者的统辖关系,古今中外的官方政治思想历来把这种统治与被统治的政治

在传统观念中,个人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一般是前者从属于后者的统辖关系,古今中外的官方政治思想历来把这种统治与被统治的政治关系视为天经地义的,并以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方式将其合法化。不但统治者这样认为,被统治者也是这样认为的,个人在法权关系中没有什么独立的地位。对于这种政治关系,在主流官方意识形态之外,也曾出现过诸如犬儒主义、庄禅思想的反抗,但这种反抗企图在政治法权之外寻求理想的个人家园,最终只能是留于幻想。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极端的政治思想,即所谓“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造反意识,这种看似革命性的政治观念古已有之,不但中国此起彼伏的农民运动,即便是西方的阶级斗争、无产者革命等等,也都属于此列。这种政治思想与政治虚无主义不同,它们诉求积极的政治革命,对既定的法权关系不认同,企图以革命取而代之。但是,应该看到,这类革命很多时候从根本上来说并不具有革命所内涵的实质意义,它们虽然对所要反抗的法权关系采取了否定的态度,但是从内在的政治逻辑来看,它们所反抗的并不是这种法权关系的不公正逻辑,而只是反抗这种逻辑关系中的一方,并希望通过革命取而代之。其实,它们对这种法权关系是认同的,所不认同的是自己所处的位置,因此,它们的革命说到底不过是为了变换原有法权关系中双方的位置而已,而对于法权关系本身的逻辑,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变化。我们看到,通过这样一些革命,过去的统治者被消灭了,原先被压迫的农民成了皇帝、统治者,然而,实质并没有改变,最多不过是名词上有了变化,过去称为统治者的皇帝、君王、贵族等现在变成了人民、无产阶级、先锋队,但统治与被统治的政治法权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变革。 过去的那种法权关系无疑是不公正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那些犹如散沙一样的各种各样的个人,他们作为被统治者,在这种不平等的政治与法律关系中被视为工具和手段,从属于高高在上的统治者,遭受他们的压迫和奴役,自身没有独立的权利、尊严和人格,其生命、财产和自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对于这种不公正的法权关系,前述的那些革命并没有从根本上予以破除,更没有建立一种新型的政治逻辑,虽然关系双方的主宾关系发生了变化,但其关系的非正义性依然如旧。如是观之,宪政的政治逻辑分明具有了实质的正义性。它所建立的新型的宪政法权关系,不是单纯变换主宾双方的位置,而是破除了这种不公正的政治关系本身,建立起新的关系。在此,统治者无论是君主、皇帝,还是人民、先锋队等,都不再享有绝对的威权地位,或者说,这种关系根本上就不是“统治”的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法权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是被授权的“统治者”,另一方是享有权利的“被统治者”,两者的关系并不是后者从属于前者,而是相反,前者组成的只是“有限政府”,其职责是为了更有效、更现实地服务于每个公民的合法需要。 宪政的政治逻辑便是这样一种立足于个人权利的逻辑,个人既不是幻想中的远离法权关系的自我,也不是企图通过政治斗争而成为统治者的自我,而是一些在社会的平等、共识的政治法权关系中不断丰富自己的私我。这里所说的私我,具有自己独立的生活空间,享有被法律所保障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私我并不意味着对政治漠不关心,远离社会政治法律生活,而相反,个人正是以他的私人性身份参与社会,介入宪政,可以说,没有这种私人性,宪政的法权关系也就失去了基础。为什么私人在宪政中具有如此突出的地位呢?因为,宪政从一开始就把防范放在了优于伸张的地位,宪政正义所确立的价值取向,与其说是旨在伸张个人的各项权利,不如说是旨在防犯个人的各项权利被“统治者”所侵害。从这个角度看,也许宪政的政治逻辑比之各种争取个人权利的斗争哲学要消极,但这恰恰是宪政正义的实质所在。因为历史的经验表明,那些所谓的高调理论,它们看上去似乎非常积极,富有理想,把个人的各项权利充分放大,甚至提高到吓人的高度,并不惜为之浴血奋斗,但实际的结果却适得其返,往往又退回到旧有的政治逻辑之中,变成了新的专制。宪政所确立的个人原则,是一种看上去较为保守的弱势原则,它并不着力于追求自我的权利,而仅是把重心放在如何限制专断的政府权力使其不损害个人的私人权利方面。因此,限制政府权力,保障私人权利和私人空间,便成为宪政的第一要务。 专制的统治者其权力的非正义性自不待说,即便是宪政法权关系中的政府权力,也隐藏着巨大的危害,谁都知道阿克顿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虽说权力在协调人的政治社会生活方面是必不可少的,但它所具有的危害却是不能低估的。可以说,人类社会的不公正之源首先来自政治权力,特别是非法的政治权力。鉴于权力这种利器的可怕性,宪政才把所要解决的头等大事放在对于政治权力的限制上,在它看来,关键的问题不是如何去伸张个人的权利,而是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只有政府的权力得到了合法的限制,个人的权利才会得到有效的保障,私人的生活空间才不会被政治权力所压瘪和催毁。因为统治者总是本能地想逾越他的政治界线,非法使用手中的政治权力,而且政治权力掌握着国家机器,无疑会更加助长掌权者的非份之念,谁一旦大权大握就可能甚至必然地会非法使用各种政治权力,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政治权力一般总是为政府所拥有,限制权力从根本上来说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统治者的权力。权力只能用权力来限制,因为仅仅抽象地高喊限制政治权力,反对权力专制,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制度、法律和程序上予以解决,所谓宪政,并不单纯是一种政治哲学,而是一种实体化的法治制度。萨托利写道:“无论过去和现在,立宪制度事实上就是自由主义制度。可以说,自由主义政治就是宪政――动态地看待自由的法律概念以求解决政治自由问题的宪政。这就说明了我们撇开自由主义――我坚持认为是自由主义而不是民主主义――就无法谈论政治自由的原因。我们今天所享有的政治自由是自由主义的自由,自由主义性质的自由,而不是古代民主政体下那种变化不定、令人生疑的自由。”自由主义的宪政是“驯化权力”的有效方式,它通过三权分立、民主选举、司法独立、违宪审查等一系列有效的手段而达到限制政治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目的。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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