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中证据法律性的概述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的践行,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固定,内容形式,审查运用,都具有法律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查实和证明案件事实真相,就必须依靠证据,遵循事实规律。而要通过证据查明案件真像,研究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就必须基于刑事诉讼活动而展开。刑事诉讼的过程主要有: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六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坚持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或是与法律事实有关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经过查证属实,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法院用作定案根据的材料。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核实后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我国三部诉讼法典都对证据进行了叙述,包括证据的各方面内容,使用时的各种注意事项,甚至于证据自己本身都做出了详实的规定。从对证据种类的规定中,就可以说明了诉讼证据就是根据法律而存在变更的,根据法律的消失而消失的,它具有法律性,不是主观臆断的。
(二)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特性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了能够达到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法律对其做出了些强制约束,有以下三个特性:
1.真实性,是说证据应该是真实的,符合客观要求的,不能掺杂我们主观臆断的内容。
2.关联性,指根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实质联系,要防止不当、无关的证据进入法庭,干扰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3.合法性,也叫法律性,是指证据作为开庭时所使用的刑事诉讼证据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检查,符合法律法规对它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在这三个特性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法律性是证据证实性和关联性的基础,它将他们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所讲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法上的证据所具有的法律规定的性质,它是由法律认定的,这种法律的认定就是证据的合法性。它的合法性是包括有它要合乎诉讼法律法条中规定的有关于它原则性的规定,以及合乎诉讼法中对它强制性规定的一些必要的内容。可从实践得出,假如不重视证据的合法性,让有问题的证据充当了有用证据影响到对罪行的判定,会对办案质量产生影响,不能体现诉讼正义。
(三)刑事诉讼中证据法律性的表现
刑事诉讼活动实际上是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和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的统一,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刑事诉讼中要求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它们必须经查证属实排除虚假性后才能在诉讼中使用,这是刑事证据具有法律性的基本表现。
1.提供证据收集证据的主体需要合乎强制性规定。通常所说的收集调查刑事证据的主体基本上说的是提供证据的人或单位组织,调查取证的人或单位组织它提供了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证据,主要是指国家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包括公安机关机构人员,检察人员。还有就是目击者,他们将看到的案件经过如实报告给有关当局,有助于帮助案件的侦破,那么这个人就叫做目击证人,还有公民将与自身案件情况的相关联的能用来证明案件的有用的,讲述真实情况的材料提交给有关司法当局。法律明确指出凡是看到案件发生经过,了解案情的公民都应该主动向相关司法机关描述案件事实,这是身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内容形式主要是犯罪分子自己如实的供述。还有在执法机关调查时,不论是犯罪分子、被害人还是目击证人都要将自己掌握的案件相关的证据交给办案人员司法机关,配合调查的进行。
2.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都是要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证据的法律性要求在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保全,判断,验证,核实中,这一系列过程都要符合诉讼法的要求,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集合时间的法定期限内完成,证据保全也需要一定的条件。司法人员应严格遵循诉讼法条中陈列的要求的程序收集证据内容,收集来的证据一定要通过相关机关的验证,并且这些得来的证据资料一定要没有程序上的和内容上的不合法内容,才能够作为案子的破获案件的依据,才能最终利用这些证据使罪犯伏法认罪得到相应的惩罚。由此得出,一切用违法的方法收取的材料,一切不合规定得来的证据都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这就是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证据的内容合法。在作为证据是用的各种物证,书证,认证中,不论其是什么样的形式变现出来的,其作为证明案件事实依据呈现的,所要表达的意思要合法。对于一个案件我们想要证明它是合法的就要用合法的材料内容来证明其合法性,否则就说明它是错误的,不能叫做证据使用。例如,视听资料已经作为我国证据类型,这是国家面对科技发展而对我国法律进行的改善,但是视听资料极易利用技术进行作假还不容易识别,有可能会出现虚假证据,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是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或者是清白的人含冤入狱。所以国家还需要对这些进行约束,杜绝造假。经查证资料不符合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条款的证据,不能充作刑事案件的证据参加诉讼的开庭的。
4.证据想要发挥其应有的效率就需要有合乎法规规定的客观载体作为表现形式。只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的证据形式,才能被证明主体用来作为反映表达案件事实的手段和方法。我国对证据的具体形式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就是证据的八种表现形式,超出这些类型的资料就不能作为呈堂证供来使用。例如在物证中规定了哪些物件可以用作证据,虽然种类很多但是不并不是所有的物都可以作为物证,一般是指对案件有具体关系,在案件的发生经过中所触及的物。对于被害人的称述要同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案发时间、地点、经过、细节内容基本符合,这样才能判定这是同一件案件。如果双方称述不一致,办案人员就需要对案件重新查证寻找疑点,不能放过一个坏人更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无论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或学术界都是证据一切合法形式具有法律性质的证据作出一个统一的认识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法律性的运用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法律性运用的现状
在过去刑事案件破案中,侦查员更多地依赖他们自身经验和观察对罪犯进行怀疑,然后根据怀疑的对象调查人员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寻找其他证据来支撑起证据链条,已达到表面的证据充分足以审判。虽然我国在法律中明确要求禁止使用刑讯逼供,但刑讯逼供在实践中屡禁不止,这与我国重口供的现象是分不开的,没有口供案件就无法完成侦破,无法提起诉讼。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着重强调了证据的法律性,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法律中规定的非法取证的手段并没有都在法条中做出细致规定,只是规定了一部分。像通过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在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之内,我们还不能从法条中得到明确的解答。虽然是国家的立法规定但是我们仍然要结合实际辩证的看待它。酷刑所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法的折磨之中,但它是什么意思明确,什么样的行为叫做折磨,如何界定酷刑,需要加以解释,以取得一致的司法实践。第五十四条同时规定了非法实物证据可以通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方式成为合法证据,这是对于传统的证据理论的突破和革新。
但是,通过此条款可以看出,物证、书证在不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充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能对该证据进行排除,由此可见,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设置了很高的门槛,而且仅对书证物证做出了规定,证据还有六种类型未加以要求。因此,这就给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未排除,或者非法性无法确定但是却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反而被排除。由于在我国当前部分司法实践存在着重惩罚、轻保障,非细致的规定可能会使法律规定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法律性运用的重要性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总是会出现像佘祥林一样的冤假错案,证据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取而代之的践踏人权丧失公平公正性的严刑逼供,这样忽视证据的法律性本身就是严重的践踏法律行为,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由于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法律的完全贯彻会执行还有一些难度,一些执法人的法律意识不强,不能完全按照规章条例执法,就产生了部分对刑事证据的认知、检查验证的错误做法,导致非法收集的证据未能被查出成了判案的关键部分,进而造成的错案、冤案,所以认识到证据的法律性的就变得十分突出。
确立正确和先进的刑事证据理念,明确收集证据的正确途径,明确什么样的事实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防止主观性和任意性,这对保证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刑事案件,杜绝冤假错案,保障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维护司法秩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影响意义。强调证据应该有法律性,是由诉讼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刑事处罚是关系到一个人的自由和生命状态的活动的权利,需要司法人员认真谨慎的作出决定让大家感受到证据的能力。因此,证据必须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需要法律程序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