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性别分析法和妇女家庭权力
社会性别分析法是指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根据男性、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社会结构关系为对象,研究分析社会中对男性和女性两性期望的偏见,同时更深层次研究,社会中男女两性在社会资源和社会地位方面的不平等差异,并批判男性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各种社会层次结构和知识体系,构建一种新时期男女平等的发展理论框架。当前社会用社会性别意识观分析男女平等问题,主要强调男女两性社会差异。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男女平等思想观念的落实,还需要进一步的推动和发展。
以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而言,女性特有的生理固然有一定的作用,但真正的决定者确是我们所处社会的社会文化。不可否认,新时期人们在对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的认识中已经逐渐形成共识,但从整个社会的大视野来看,仍然存在性别歧视。在当前社会中,对于工薪阶层的白领一族社会女性的认同感显著高于自由职业的家庭妇女,导致这种社会现象的主要因素是因为大多数女性结婚后,多数回归家庭,担任家庭妇女的角色,与社会的距离也逐渐疏远。在社会性别视野下,由于对女性家庭责任以及婚姻责任的漠视,所以在判断男女两性在社会视野中对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贡献总带有歧视色彩。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力是指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受着与男子平等的权力也承担着同样的义务。在男女婚姻相处中,男性和女性分别扮演者的不同的角色,因此在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分配上也会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多数男性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女性则承担家庭责任。此种分配是建立在男女双方互相信任且同意的基础上,并没有对女性婚姻家庭人身权的歧视。对一个家庭而言,妇女在婚姻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承担的义务都是被认可和尊重的,因此在家庭中,妇女有着独立的人身自由权和话语权,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一旦双方关系失衡,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遭到侵害,妇女有权通过法律渠道申请权益保护,男性则必须为自己在婚姻家庭中所犯的错误付出应有的代价。
二、社会性别视野与妇女婚姻家庭人身权的关系
社会性别主要是指生理性别的差异,是男女在生理方面与生俱来的差异。社会性别视野是男女两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关系、评价等。在实际生活中,男女的社会地位不是由生理差压决定而是社会文化和传统思想造成的,如重男轻女、男强女弱等。美国的社会学专家戴维波普诺曾指出社会性别理论不是人类社会最初就确立的产物,而是在社会的进步、社会文化的产生等过程中慢慢演化的产物。社会性别强调更多的是女性权利,追求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从造成男女差距的根源出发寻找解决问题的源泉,在社会、教育、法律等多个方面做出努力,争取能够实现男女实质上的平等。妇女婚姻家庭人身权利主要涉及生育、身体健康、子女姓氏决定权等几个方面。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制定婚姻家庭人身权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却造成了歧视女性的不良影响,妇女婚姻家庭人身权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与保护。研究其根源发现,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女子的三从四德等传统观念和等级森严的宗教制度是其主要原因。法律行业中男子的建树颇多,使得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无法准确的认识和体会到女子在婚姻家庭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因此需要从社会性别的视野出发,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发》,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人身权利进行保护,以实现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平等与公正。
三、社会性别视角对妇女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的解读
(一)自然性和社会性视角下男女两性的差异
社会性别意识观是从变化的、发展的层面来分析社会性别差异。新时期下的社会性别分为自然性别和社会性别,其中自然性别是指人的生理性别,是与生俱来的先天的既成事实,这是无法改变的。社会性别则是指特定的社会文化和环境中形成的,可视为后天文化习俗影响的成果。男女两性的社会性别在不同的社会文化、时间地域面前会产生不同的作用,但是男性和女性的社会性别角色总是处于动态的平衡之中,由此推及到妇女婚姻家庭关系中,男性和女性的家庭婚姻责任也是在一个动态的平衡中,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同样扮演者重要的角色,缺一不可,因而妇女婚姻家庭的人身权是不可撼动的。
(二)女性应为社会发展中的主体而非弱者
当前社会中,将女性视为与男性平等的发展主体,而没有将女性看做需要被扶持的弱者,这就意味着对女性独立人身权的一种尊重和保护。社会性别意识观把女性看作同男性一样同为社会主体,其主要目的是改变传统封建社会对男尊女卑的关系,改善人们腐朽的两性思想观念。新时期下,任何人或是任何机构都不得忽视妇女的利益与需求,而应当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并满足妇女正当且合理的社会需求。与此同时,社会中认为自己处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应从现有的思想意识中及时的抽离,树立正确的男女平等思想价值观,也就是说,作为社会主体,女性应学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独立面对人生和社会的各种挑战,扫除自我发展中的羁绊与障碍,与男性形成共同的、彼此尊重的、平等相处的伙伴关系。
(三)社会性别意识下男性和女性应建立平等的伙伴关系
社会性别视野下,要求不要将它片面地孤立开来,而要将其男女两性共同的伙伴关系之中。在我们正确看待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既要看到现实生活中男女两性之间在权利关系方面所存在的某些不平等性,同时也要看到现实生活中男女两性所受到的某些不同程度的限制和制约。就是说,要把女性与男性、女性问题与男性问题联结在一起来认识、分析,从而推动男女两性共同反思传统性别观念和规范中对于自身发展的某些束缚,以促进男女两性汇集成共同反对传统性别文化障碍的合力,谋求男女两性平等、和谐的共同发展。就如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具有孩子命名权、人身自由权以及住所决权一样。采用社会性别意识观分析男女平等问题,不仅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男女平等理论上的基本内容,而更为重要的是在实践上对解决男女两性的性别亏损问题提供了前提保障。
四、社会性别视野下的妇女家庭人身权的法律规定及表现
(一)社会性别视野下的妇女家庭人身权具体表现
首先,在婚姻家庭中,将女性作为发展的主人看待,并赋权于女性。在具体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中重视女性合法权益的保障;其次,充分考虑女性的家庭社会需求,给予其平等的机会让妇女实现自己的需求目标,以此获得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再者,充分考虑妇女的多种角色。妇女往往既参加生产劳动还参加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制订发展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妇女的多种角色,合理地安排妇女的工作量,以使妇女免除多重压力,尤其是在婚姻家庭中,多数是妇女一手操持家务,男性对家庭的奉献少之又少,对此,在当前妇女婚姻家庭人身权当中,需主观强调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突出贡献,改善男性对女性婚姻家庭角色责任的歧视态度。
(二)社会性别视野下的妇女家庭人身权的法律规定及表现
男女性平等掌握资源提供政策与法律上的保证,积极调整并改变带有歧视女性或忽视女性利益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其次,注重女性在发展中的权益即发展权,使她们在发展中成为真正的权利主体和权益享受者。社会性别视野下,对男女两性不平等关系的深入分析,揭示出隐藏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背后的性别差异。《婚姻法》中男女平等原则中明确阐述:实行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两性关系的客观要求,是婚姻家庭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此外,实行男女平等,反对男尊女卑。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有平等的义务。
这个原则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标志。实行男女平等,就必须反对男尊女卑的旧思想,提高妇女的地位,尊重和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五、结语一直以来,重男轻女是社会一种男女不平等的观念,重视男性的权利和利益,而把女性定性为男性的附属,并限制她们发展个人才能的机会和人身自由。此种封建观念早应该彻底革除与当前的人类社会中,我们应当积极吸取西方女权主义运动社会性别意识观的精华,正确认识妇女婚姻家庭关系中,男性和女性的家庭婚姻责任也是在一个动态的平衡中,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同样扮演者重要的角色,缺一不可,因而妇女婚姻家庭的人身权是不可撼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