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安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近几年来,西安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数量经历了逐年减少到逐步稳定的过程,2005 - 2009 年间,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数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由于2010 年西安市行政区划进行较大变动,撤村委会改居委会,所以当年调解委员会数量下降较多, 2011 年以后数量基本保持稳定。(量呈现基本相当的变动走向2005 - 2010 年人数保持在1. 5 万以上, 2011 年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数量变动一致,由于西安市行政区划调整,人民调解员数量出现较大变动,之后人员数量相对保持稳定。
二、西安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经验
( 一) 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
西安市为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科学性和实效性,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在全市推行了人民调解五步工作法和五位一体工作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同时健全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网络体系。
( 二) 创新纠纷解决途径
在西安市全力全面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背景下,西安市各区县也不断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新城区司法局探索建立了十户联保新机制; 未央区在区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 雁塔区司法局以机制创新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设立了诉前调解室、个人调解工作室。
( 三) 广泛宣传
《人民调解法》在落实和贯彻《人民调解法》的过程中,西安市组织开展了关于《人民调解法》的一系列宣传活动。并且采用举办培训班、召开调解案例分析会、悬挂宣传横幅、宣传标语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和途径,提高《人民调解法》社会知晓率,通过对调解案例讲解,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群众。
三、西安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一) 人民调解经费缺乏必要保障
我国《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不得收费。这决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益性质。但是在具体调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必要的物质保障。而调解经费的严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制约人民调解的一大瓶颈,更影响着人民调解更进一步的深入发展。
( 二) 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工作难以落实
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多是出于群众自愿形成的自治管理机构,在自治前提下应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却出现了两级分化,一方面在村、居基层委员会中设置村、居人民调解组织体现了群众性、自治性,由于司法所与村、居两委会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和考评关系。另一方面却恰恰相反,乡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非传统形式的调委会,在运行方面则行政化比较突出。
( 三) 基层人民法院对调委会的指导工作不到位
笔者也发现,法院虽然在立案大厅建立了诉调对接窗口,但是大多处理的还是诉内调解。人民调解员与法官的交流沟通比较少,法官往往认为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较低,不愿意为他们更新法律法规知识,导致有的调解协议最终被确认无效。
四、完善西安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 一) 明确管理职责,健全指导制度
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主要由基层人民政府和法院履行对人民调解的指导职责,基层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主要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合理划分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职责,清晰应当承担的工作、履行的义务。严格区分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界限。一方面,要清楚指导人民调解和承担人民调解的不同。另一方面,还需合理划分司法行政机关各层级之间的职责权限。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指导关系也应通过司法局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协作来实现。司法局与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固定联系制度,把相关业务联系定期化、具体化。
( 二) 加强相关培训,提升人员素质
人民调解员是整个调解工作的主心骨和载体,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灵魂。人民调解不同于审判工作就在于它是将法律与情理相结合进行的说服工作。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不仅要具备优秀的口才,还要具有丰富的人生经验和一定的知识储备。在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过程中,既要实现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还要发展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在基层人民司法机关或者基层人民法院对调解员进行定期培训和日常案件培训的同时,还可以为社区人民调解员进行诸如心理咨询、家庭治疗等培训。面对一些心理层面和能力层面引起非思想层面的因素的纠纷,就需要采取一些专业的办法来解决,使之从难以解决的经济问题或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转变为较为技术性的专业问题可以有效地消除产生矛盾和纠纷的深层原因。
五、结语
在我国,调解是解决民间纠纷常用的方式之一。经过法律化和制度化的人民调解纠纷解决方式,在现今的发展社会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利用好人民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既符合了我国的具体国情,又可以切实为人民群众带来生活上的便利和经济上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