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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的地方立法——设区的市获取立法权后的研究

2019-02-03 17:23:13浏览:748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立法释义立法,英文为Legislation,又可称为法律制定。简单的说,就是立法机关(立法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通过法定程序,把规

一、立法释义

立法,英文为Legislation,又可称为法律制定。简单的说,就是立法机关(立法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通过法定程序,把规范性文件赋予法律效力,这个过程就是立法。我国很早就有制定法律的传统,最早出现的立法一词,在《荀子议兵》中,立法施令,莫不顺比。《史记律书》有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於六律。此立法,即为法律制定。

二、依法治国方略下扩大地方立法权限,是地方发展的需要,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

民主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是选举和代议。万丈高楼凭地起,选举总是从最基本的选举单位开始,代议代表总是从最基本的地方行政区域选民选出的。离开了基础民主,民主制度成无稽之谈,大厦之将倾。按地域范围和层次划分,民主分为国家范围的民主、地方行政单位的民主和基层单位的民主。这三个层面的民主,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共同构成现代民主政治密不可分的民主制度。法律应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真正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立法者亦生活在一定的生活空间,其认知范围总是有限的,是在认知事物、积累经验的基础,以有限的认知范围、而不是超越认知范围来立法。地方获取立法权后,代议者范围大幅度增加,整体认识范围亦增加,对具体所涉地方的法律文件的制订,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三、建国以来,我国地方立法在一定范围内一直存在的实践表明,地方立法有助于我国的国家统一和完整,且不由此改变

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中的自治权,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民族立法权。所谓民族立法权,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众所周知,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我国在香港、澳门设立了两个特别行政区。在该两个特别行政区内,在国家的宪法体系内,有独立的立法权。

四、立法权是国家主权标志,是国家权力分配的体现

扩大享有立法权限的地方行政单位范围后,我国的法制仍旧是统一的,不会造成适法混乱。新的政权,必须取得保护政权所赖以存在的立法权。1949 年元旦,蒋介石发表《新年文告》,提出五项条件中第三项是:神圣的宪法不由我而违反,民主宪政不因此而破坏,中华民国的国体能够确保,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致中断。1949 年1 月14 日,毛泽东同志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正式提出和平谈判的八项条件,其中第二条废除伪宪法,第三条废除伪法统。宪法作为部门法,指规定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地位、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部门,除名为《宪法》的宪法典外,其他具有宪法特征、有宪法规范存在其间的法律,均属于宪法。根据马岭先生的观点,宪法性法律的特征包括:宪法法、国家法、权力法和权利法。

五、地方政府行为的不规范性有诸多因素

把具有扩张性的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也是地方立法权应当解决的问题。第一,扩张性是行政权力的特征。多年来,国家一直在采取措施规范行政权力。在理想的民主制度下,地方行政单位能够民主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项,那么上一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是理想的民主制度和空想差不多,不仅仅不存在理想的民主制度,现实的国际态势竞争中,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更具优势。例如,普京版本的俄罗斯,其力量型的政府,使俄罗斯在国际格局中更具有话语权和影响力。第二,地方立法可以更好地限制政府的权利,实现各地方行政区域真正地平等发展、因地制宜发展,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对政府权力的规范运行,远未结束,相关问题仍层出不穷,并似乎越来越多。如证明你妈是你妈、灯下黑、小官巨贪、小国企家族化、基层大量上访情况存在等等。第三,地方立法,有利于加强责任追究,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现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

六、地方立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地方经济因素

1.地方经济发展不平等性导致地方立法调整范围的差异性。随着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新社会关系,这些关系,需要法律去调整,从而促进立法的发展。例如,改革开放以来,高速公路的出现,推动公路法的修改,推动收费公路的管理;互联网的发展,出现新的交易模式、支付模式,出现新的方式,出现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出现,法律调整亦会出现更多的范围。

2.人文历史环境、生活习惯会影响地方法律内容和实施方式。一些地方,民风朴实,尊教重文,历史遗迹和古迹较多,则需要通过立法对遗迹和古迹等文物进行保护。一些地方外来人口较多,盗抢现象严重,暴力犯罪频发,地方行政区域虽然无立法权,但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调整更多的警力、财力及其他措施(如定期巡逻、夜间巡逻、定期核实外来人口)等进行依法治理。个别地方超生现象严重,则要注意通过规范性文件强化歧视女婴、婴儿拐卖、虐待和遗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管理,也要注重义务教育的规范和管理。

3.地方立法体制的完善程度。对更多设区的市来讲,地方性立法,是新事物。面临这个事情,怎么立,怎么样的程序,怎么才能保障立法的民主和科学,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例如,立法案的提案权分配,提案的审查和筛选,法律案的预公示和意见征求,表决和通过,公布和备案,等等,地方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

(二)培育和引导地方选民对立法的认知和参与度

1.逐步引导选民增强法律意思和法律习惯,增加法律关注度。立法权由代议机关行使,此为民主国家通例。1983 年3 月5 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后,我国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均为选民直选。按《选举法》,人大代表都是按行政区划选举的。

2. 力求制订形式和内容都较为良善的良法。生活在世俗世界里,法律总是无处不在。民意总是会不自觉判断地恶法与良法,民意的关注就是立法的动力。对于良法,选民是乐意接受的,对于恶法,选民是排斥的。这也是立法的重要影响因素。恶法非法,要求据以实现法治的法律不仅要具备法的形式,而且要具备法的实质内容良善。内容良善的法律有助于法律的实施和立法目的实现。

3. 作好民意效果评估。好的民意效果有助于法律在以下方面实施:(1)预判法律实施的后果,主动配合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从而使法律能够正确实施。(2)对违法行为的制止可报告,使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或处罚,体现法律实施的公平和正义。(3)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4)对法律的认可,居民对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处理后果均予以明确,从而监督法律实施。

4.规范民意参与过程。广泛地征求民意,是地方立法的重点。规范了民意参与过程,才能征求到正确的意见。《韩非子定法》中讲,法者,宪令著之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征求民意,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三)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现在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信息网络已经缩短了人与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距离,地球已经成了一个村落。怎样真正落实地方立法、真正达到中央以立法促进地方发展的目的,是一个任务很艰巨的课题。但是,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应该是诸多环节中重要的一环。

(四)承继我国法制的伦理传统,注重以德治国、感化教育

十八大四中全会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我国古人是崇尚礼制的。孟德斯鸠对中国的礼制非常赞赏,认定中国古代社会带有共和政体的性质。《商君书更法》讲:及至禹、汤、盘庚、武丁,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五)注重立法技术,体现地方特色

由于文化经济条件等差异,地方法律规范应有地方特色。地方立法要体现地方特色,已成共识。但何为特色,如何体现特色,仍是一个在不断探索的问题。

七、结语

赋予设区的市以立法权,是党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并通过立法法予以明确,这是民主政治上的新常态。对于广大设区的市来说,这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而言,至少从立法权限上讲,大家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在这条起跑线上,怎么利用好这个权限,怎样发挥立法对地方经济、民生的发展和促进作用,这就是挑战。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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