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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2019-02-03 17:23:54浏览:103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注释: [英]弗里德里希·A·哈耶克:《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美]列奥·

注释: [英]弗里德里希·A·哈耶克:《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美]列奥·斯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译者前言”。 [英]迈克尔·H·莱斯诺夫:《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冯克利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1页。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59页。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60页。 [美]乔治·H·米德:《十九世纪的思想运动》,陈虎平、刘芳念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71~72页。 [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贺麟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24页。 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12] 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13] [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72页。 [14]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 [15] 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894页。 [16] 高毅:《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版,第63页。 [17] 但作为三部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并不是同一个文本。1791年《人权宣言》全称为《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计17条;1793年《人权宣言》由罗伯斯比尔起草,计35条;1795年《人权宣言》全称为《人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宣言》,计31条。(参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881~882页) [18]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转自洪波:《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 [19] [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前言”第Ⅰ页。 [20] [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前言”第Ⅰ页。 [21] 梁启超:《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转自马作武:《清末法制变革思潮》,兰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22] 这种认识并非是在洋务运动破产后才产生。早在1875年,郭嵩焘就写下《条议海防事宜》,痛斥了当时主办洋务的大臣们把“船坚炮利”看成西洋强盛的主要因素,以为只要筹到大笔款项,买来坚船利炮,便可以巩固海防的主张;认为,“西洋立国,有本有末,其本在朝廷政教,其末在商贾。”(见钟叔河:《走向世界:近代中国知识分子考察西方的历史》,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10页、212页)。但这种认识成为主流思想则是在洋务运动破产之后。 [23] 薛刚:《变动社会中的宪政尝试——〈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与宪政理想的顿挫》,见http://www.chinapublaw.com. [24] 梁启超:《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转自马作武:《清末法制变革思潮》,兰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25] 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7页。 [26] 孙中山:《五权宪法》,载高军等编:《中国现代政治思想史资料选辑》(上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82页。 [27] 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教研室编:《宪法学资料选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6页。 [28] 当然对于清廷而言,“接受”宪法并不是为了富国强兵。1906年,载泽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陈述的立宪的三大好处集中表达了清廷“接受”宪法的动机: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参见殷啸虎:《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9页) [29]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30] [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导言”,第5页。 [31] 刘小楠:《紧急状态与人权保护》,法制日报,2009年6月12日。 [32] [英]约翰·邓恩编:《民主的历程》,林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页。 [33] 美国制宪时代,“在某种程度上,民主同激进的平均主义联系在一起”;当时,“许多作者把民主规定为我们今天所谓是‘直接(direct)民主’,即非代议制民主。‘共和’(republic)这个词,在当时经常被用来指我们今天更倾向于称做的‘代议制’(representative)民主”。(见[美]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0页) [34] 在卢梭那里,严格意义上的民主制就是我们现下的直接民主制。他断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这是由于,真正的民主制,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有极其淳朴的风尚,要有地位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还要很少有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1980年第2版,第88~89页) [35] 托克维尔认为,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多数的无限权威及其快速坚定地表达意志的方式”忽视了少数和个人的权利,因此,“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因为“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正由于此,他非常讨厌“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的格言,并认为它是渎神的,是一种“多数的暴政”。(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2~289页) [36] [英]约翰·邓恩编:《民主的历程》,林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页。 [37] 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38] 李步云:《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39] 各国宪法条文均引自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 [40] 相关分析可参见吕尚敏:《论宪法规定中的程序性条款》,《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41]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42] [美]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的人》,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代序”第1页。 [43] [美]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的人》,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代序”第3页。 [44] [美]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的人》,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代序”第1页。 [45] 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83页,“政治”条。 [46]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73页以下。 [47] 参见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9~131页。 [48] 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页。 [49] 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5页。 [50] 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8页。 [51] 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 [52] [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2页。 [53]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0页。 [54] 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页。 [55] 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7~148页。 [56] 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2页。 [57] 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4~95页。 [58]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59] 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页。 [60]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 [6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 [62]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2页。 [63]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64]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2页。 [65]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66]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67]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68] 参见谢维雁:《程序与宪政》,《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4期。 [69] 相关内容在笔者的其他论文中均有论述,在此不赘。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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