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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制

2019-02-03 17:29:36浏览:408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容1. 幅度自由裁量权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违法程度的轻重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行政相对人做

一、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容

1. 幅度自由裁量权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违法程度的轻重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行政相对人做出治安处罚。这种自由裁量包括罚种类以及幅度上的自由选择。

2. 处罚方式的自由裁量权

处罚方式的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公安机关在治安处罚中在合法的前提下对于如何处罚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赋予公安机关可以对特定情形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这就赋予了公安机关面对公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可以选择处罚亦或是调解。

3. 处罚时限的自由裁量权

处罚时限的自由裁量权即指治安管理处罚上公安机关有相对自由的时限选择权力。《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在面对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时限选择上公安机关就可以在法定的时限内根据现实的案情对时限自由裁量。

4. 事实认定自由裁量权

事实认定自由裁量权即指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处罚事实认定以及性质判定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的权力。《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阻碍行政机关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的,处拘留。对于何为阻碍、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的判断尺度便是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对违法事实、情节的一种自由判断。

5. 执行的自由裁量权

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具体体现在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有权机关可以采取其他变通方式选择合理的执行方式。

二、当下行使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面对的问题

1. 执法空间过大法律的制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和现实因素,但是法律条文不能涵盖所有的社会现象,这就使得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要留有一定的弹性范围,这样才方便执法者具体操作,这也就为自由裁量的存在提供法律依据和可能。纵观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我们发现该法仍有许多不能令人满意的地方,比如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较大,而相应的应如何具体操作相关解释没有及时跟进,这就出现执法人员执法的随意性较大甚至是违法行政的可能。

2. 裁量标准不统一虽然各级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后及时出台了实施细则。但是各地出台的各式内部的实施细则也使得不同地区的执法人员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不同、裁量不一,形成事实上的地方标准。同时,由于这些内部的裁量标准广大群众知之甚少,群众甚至是在犯了事儿之后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严重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3. 自由心证的事实存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样是治安案件判断的基本准则,但由于不同执法人员个人经历和知识背景的不同,其对证据的采信标准和对事实认定依据就会存在不同理解。不同执法人员对于同一案件的采取何种标准、以及最后的处理结果都会受到自由心证的影响。这就是执法人员的裁量结果中带有主观色彩和个人色彩。

4. 治安案件与裁不分离在治安案件的处理程序上,公安执法人员是整个程序的发起者和终结者,即案件的调查者和裁判者往往是同一人,是没有进行分离的,在这种取证人即裁量人的程序中我们设想希望裁判者排除自己辛苦收集到的证据亦或是让裁判者在证据相对单薄的情况下放掉自己目睹做违法行为的嫌疑人,估计大多数的执法者是难以做到的。

5. 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漏洞治安管理处罚的整个流程经历了办案人、承办人部门领导、案件审核人、公安机关负责人几个环节的处理,审核人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对案件的判断和定性最为关键影响也最为深刻,这两个环节上做出的意见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往往起着一锤定音的作用。试想如果这些环节的执行者在法律理解上存在偏差或是夹杂了无关因素,那么治安案件的最终结果一定也会存在偏差,但是在当下而对这两个关键环节的监督和制约滞后,权利被侵害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事后救济。

三、规制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对策

1. 完善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立法细化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的裁量空间进而达到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减少法律对于自由裁量权运用方面的漏洞。特别是在治安管理处罚的金额上要做出合理的范围,使得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可以依据具体情节轻重结合法条直接进行处罚。适当缩减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执法中的权力进而减少其自由裁量权滥用错用的可能。适当缩减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处理的权限并可以转由当事人私下协商或是由民间自治组织调解、法院诉讼等法律机制来解决。

2. 从司法角度规制自由裁量权程序正义是保障实体正义的关键之所在,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更要坚持程序正义,要保障治安管理处罚的信息公开,要保障相对人对治安管理处罚知情的权利,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要向当事人告之违法事实、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根据等,要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处罚相对人享有的听证复议的权利并保障听证结论程序发挥积极的法律效果。同时可以适当尝试行政案件的受理、监督的司法范围扩大化,对治安管理处罚手段、方式、目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监督,保障处罚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审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之目的对相对人的损害等。

3. 加强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1) 完善行政复议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具体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复议过程中不仅应当单是对具体的处罚行为进行审查,同时应当扩大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产生影响的相关因素进行审查。复议机关在进行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要严格管理,防止在复议过程中出现人为的干涉影响司法公正。加大宣传鼓励培养公民运用行政复议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 强化公安机关内部监察。强化公安机关内部监察,探索一条科学健全的日常监督制度,在公安机关内部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通过设立专门的警风监察机构及时纠正、严肃处理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的慵懒拖延不作为。完善案件奖惩制,对于不适当运用、滥用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人员一经发现,要根据相关情况及时给予教育和处分,对于案件质量过硬的人员应当予以奖励,营造出合理奖惩内部监察体制。

4.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采用科学立法、合理制度安排以及完善的内部监督对于加强完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固然重要,但是完善好的制度也需要优秀的执行者来完成,人民警察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操作者,其综合素质是确保公正执法的关键,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的执法考评体系。民警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资格考试才能进行执法,日常的工作中也应当由专门机构对其执法质量、水平进行考核评定,并把考核结果同人员的升迁、工资直接挂钩; 增强社会、媒体对警察队伍的民主监督,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评警机制;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民警工作的积极性,对于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民警实行行政问责制。

5.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有助于提高民警执法热情效率。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实施的考核体系单唯办案数量论英雄,忽略了公安执法办案质量这一根本。在唯数量论的考评制度安排下,一些民警为了完成规定的办案数量有意无意忽略了办案质量,本末倒置,出现了牺牲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换取完成案件数量的情况,这些都有悖于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亟需改善改变过去唯数量论的执法方式,实现依法行政和群众满意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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