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第五条。自此,依法治国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政治规范,而且上升为重要的宪法规范,使之获取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使中国的法治之路有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依据。 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照宪法治国。这一论点的提出,不仅因为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阐释中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论述,而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党的政策与宪法的一致性。我国宪法序言中明确提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而上述阐释的后半部分基本上是沿用了宪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原句:“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决不仅仅是一句政治口号,也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一个执政党在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式上的重大转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法治国家的国家权力必须严格依法运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含义是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现行宪法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系列为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被写入了宪法,也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最权威的法律依据。 按照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内涵的阐释,人民群众是实行依法治国的主体,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是依法治国的客体。这一理论提出的依据是宪法中关于我国政治制度的规定。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形式。宪法通过对人民代表的选举和被选举的享有资格、代表的选举方式、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及其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等的规定,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人民作为实行依法治理的主体由此得以充分体现。 江泽民同志指出,实行依法治国,要从立法、司法和执法、普法、法律监督等几个方面加强工作。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治国家的显著特征。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对于立法有着严格的规定。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六十七条更对立法权的行使进行了细化。宪法以及依据宪法制定的立法法中对立法权的设定和规范,为我国进一步完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最具权威的法律保障,也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司法和执法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所在。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最重要的是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对此,宪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宪法第三章第七节专门对作为国家审判、检察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设置和职能作了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三十一条还明确规定“两院”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些都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行政执法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这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所在。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是包括宪法在内的大量的行政法,而行政法的重心是用来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也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宪法中关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的规定,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础。宪法中关于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都是依法行政的最重要、最根本的 依法治国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所涉及的范围之广、问题之多是一般工作无法相比的,宪法的地位和作用不允许它对每一件事情都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又必须依据更多的法律来规范。但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最高原则,谁违背了这一原则,谁就是最大的违法,这也是认识宪法与依法治国关系的最高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