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精神病人的疾病成为阻碍社会法治进程与和谐的重要问题,新修改的刑诉法已经把强制医疗纳入到了特别程序加以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现该制度存在很多缺陷,所以有必要继续对我国现行的强制医疗制度进行研究,最后实现保障人权与社会秩序的平衡。
关键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缺陷;建议
我国的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制度起步较晚,从1997年刑法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一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的强制医疗制度体系才较为完整的形成。
一、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一)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的概念
强制医疗是指对那些违反刑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具有暴力倾向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非自愿的接受治疗的保安措施。其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的特点。新刑诉法规定的强制医疗制度并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治疗和改善,虽然精神病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但是存在着法定的阻却事由,不予处罚。但是其仍存在着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所以必须加以治疗,是一种社会防卫。具有以下特点:
1、对象主体只局限于具有暴力倾向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这就意味着刑事强制医疗不能够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适用。
2、刑事强制医疗具有强制性。因为强制医疗的对象一般都是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不强制进行医疗不足以消除其社会危害性也无法使其得到有效的治疗。
3、强制医疗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对精神病患者的改善与治疗。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以消除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为目的进行强制治疗,一旦病人康复必须允许其返回社会,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刑事强制医疗的性质
1、刑事强制医疗是一种保安处分。是为了达到社会防卫的目的对潜在的社会危险性加以防范排除的一种保安处分。[1]
2、刑事强制医疗不是刑事处罚。强制医疗的目的绝不是为了处罚,更多的是为了治疗和改善,体现的是对精神病人人权的保护。
3、刑事强制医疗不是刑事强制措施。首先强制医疗措施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适用的而刑事强制措施是刑法明文规定并且是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其次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的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往往会继续进行刑事诉讼,而被确定为刑事强制医疗则意味着诉讼程序的结束。
二、我国现行的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一)强制医疗的具体内容立法模糊有争议
新刑诉法中虽然明确了适用强制医疗的条件即“暴力行为”,但是实践中对暴力行为的理解缺乏准确的定义。而在刑法中只是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立法内容的模糊与滞后,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致使有些案件中应当被强制医疗的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疗,甚至有些案件中出现“被精神病”的情况。
(二)我国适用强制医疗的主体范围太窄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适用我国强制医疗的主体只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这就导致了那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无法适用,从而不能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治疗。[2]在现实实践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被羁押的过程中间歇性发病,导致很难监管也对其他人员的安全造成一定损害。若放任不管,在刑满释放之后很可能会加大其社会危险性。
(三)强制医疗法律程序存在瑕疵
1、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不够。与普通案件相比强制医疗案件中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抗诉权,这就削弱了当事人的救济途径,迫使当事人只能申请复议。并且在复议程序中检察机关也没有法律依据介入到案件审查中,缺乏出庭和表达意见的机会。
2、刑事强制医疗的法律援助不到位。适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案件无法得到与其他一般刑事案件一样的法律援助救济,并且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弱势一方的精神病人也无法得到与其他一般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同等的权利。
3、诊断周期没有明确。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只是泛泛的规定了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期间对于其病情应该得到定期的评估,但是实践中诊断评估的周期不统一,导致已经经过治疗而恢复健康的精神病人不能及时的解除强制医疗措施,进而侵犯到被强制医疗人员的人权。
4、刑事强制医疗的审级太低。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刑事强制医疗的审级为基层法院。[3]但是强制医疗的对象一般都是具有严重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其中不乏杀人等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的严重犯罪,并且强制医疗也是一种变相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在强制医疗机构治疗多长时间就被剥夺多长时间的人身自由,很多精神病患者终身都无法治愈,这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无异于无期徒刑。如此还把刑事强制医疗的审级笼统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够有效的保护精神病人的权益。
5、缺少类似于审判监督的抗诉救济程序。新刑诉法中只是规定了解除程序,但是对于案件本身错误的情况没有加以规定。如果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是精神病,我们不能仅仅等法院自己发现去纠正,应该参照普通案件的审监督程序,更好的完善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完善我国现行的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建议
(一)通过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细化法律概念
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刑事强制医疗的准确内涵,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和专业的鉴定机构,杜绝“被精神病”现象的出现。
(二)扩大适用强制医疗的主体范围以及改变单一的执行方式
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纳入到强制医疗的主体中,并且不再笼统地让所有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都进入强制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而是根据精神病的程度采取门诊治疗或社区治疗等方法。并且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采取刑罚与强制医疗相结合的方式,既能起到惩罚犯罪社会防卫的效果,还能治疗精神病人的疾病,免除了以后的这方面带来的危险。
(三)完善强制医疗的司法化
1、增加救济途径。让强制医疗这一特殊程序中的当事人以及检察院等各方拥有像普通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以及检察院一样的权利,用法律的形式增加检察院的抗诉权等权利。提前法律援助的介入时间。
2、运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执行强制医疗过程中,精神病人受到康复评估诊断的周期时间,建议参照国外周期为6个月的规定。
3、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确定审级。最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4、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可以比照普通的刑事案件允许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生效的强制医疗决定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并且检察院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职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4]
总之,刑事强制医疗制度虽然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安定的社会防卫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严重精神病患者这一弱势群体健康利益的保护。但是刑事强制医疗严重侵犯了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必须在法律明文授权的范围内实施,确保做到依法应当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患者第一时间得到治疗,也要确保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患者恢复健康后及时获得自由,更要杜绝“被精神病”现象的出现。只有共同努力完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立法,加快推进强制医疗的司法进程,才能构建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 刘晴、秦蜻.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相关问题思考[M].人民检察,2014(13)
[2] 何迪迪、崔晓燕.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的反思――以比较法为视角[J].金陵法律评论,2015(1)
[3] 刘仁文、刘哲.强制医疗特别程序的问题与对策.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J],2014(5)
[4] 许文华.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立法探析[J].华人时刊,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