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袭警事件在我国愈演愈烈。这不仅严重侵害公安民警的人身权利,更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蔑视。《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标志着袭警行为正式入刑。学界对此观点不一。本文通过分析袭警行为的危害,探讨袭警行为入刑的利弊,考察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含义与适用条件,最终促进“袭警条款”发挥功效,达到遏制和减少袭警行为的目的。
关键词:袭警行为;袭警罪;必要性;适用问题
2015年3月11日,上海闵行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二中队民警在处理一起车辆路口违法变道时,车辆突然加速左转,带倒民警并拖行了10多米。该民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幸以身殉职。这并不是个例,近年来,类似案件频频发生,并成为各大新闻网站的热搜。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妨害公务罪作出修改,在原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至此,袭警行为正式入刑。
袭警入刑意义重大,很多学者持肯定态度,赵秉志评价;“袭警行为入刑考虑了各方面意见,比较周全,尺度把握得好。”[1]然而,有部分学者认为袭警入刑是情绪立法,在适用上存在被滥用的危险。[2]本文拟从袭警行为的危害等方面来探讨袭警入刑的必要性,并就新增条款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袭警行为。
1 处理袭警案件的制度现状及学界观点
在《刑(九)修正案》出台之前,我国刑法对袭警行为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罪名,对已经发生的袭警行为,主要有三种有据可依的处理方式:一,情节轻微的,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二,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三,若袭警行为致该警察重伤或死亡,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实践中常见的袭警行为主要是第二种情形,即以妨害公务罪作为惩治袭警行为的主要罪名。然而从近年大量涌现的袭警案件和矛盾不断升级的警民纠纷可以看出,现有的规制袭警行为的法律法规并不能有效解决当前问题。然而袭警罪的设立至今仍然存在着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北京大学王世洲教授认为,目前我国增设袭警罪有4种途径可以选择: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袭警罪;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妨害公务罪作出立法解释,将袭警行为明确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三是由公安部提出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建议,在其中增设袭警罪;四是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袭警问题做出司法解释,规定袭击警察是应当受到严厉惩罚的情节。[3]
另一观点则认为,如果设立袭警罪,会使警察权扩张,导致警察滥用这一罪名。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妨害公务罪,对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进行惩罚,该规定已经涵盖了袭警行为。通过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的,完全可以依照妨害公务罪对其进行惩罚,即使考虑到妨害公务罪相对较轻的法定刑与情节严重的袭警犯罪行为不匹配,也可以通过对妨害公务罪进行司法解释从而解决问题,没有必要浪费有限的立法资源,专门为警察立法。
2 增设袭警罪的必要性
在刑法体系中增加或者减少一个罪名需要经过严密的程序,其所带来的社会效应肯定是利弊均沾且利远大于弊。那么单独增设袭警罪的必要性有哪些呢?
1.从维护国家权威的角度看,我国有必要增设袭警罪。我国是法治国家,法治的核心在于依法治国。现阶段,国家大力宣传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针和思想,但从警民不断因小纠纷爆发冲突和流血事件,舆论更是闹得沸沸扬扬可以看出,国民对警察的认可程度并不高,对法治的信仰程度还未达到期望值。众所周知,警察是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者,国家法律的权威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警察的权威予以体现的。而暴力袭警行为则是对警察权威的公然挑战。如果连以强力作为执法后盾的警察权威都受到威胁,国家法律就将面临无法执行、名存实亡的危险,整个社会就有可能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
同时这也反驳了另一个观点,即质疑人民的警察难道还享有某种特殊于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以致于必须要单设一个罪名,进行特别的保o?增设袭警罪固然会具体落实到对警察个人人身安全的保护上,然而,警察个人的人身安全与任何一个普通公民一样,依照法律必须受到同等的保护。增设袭警罪的根本意义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有效保障警察执行公务,以使警察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说到底,增设袭警罪不仅不会扩大警察权限,相反,这与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必然的联系。
从增强公众安全感的角度看,我国有必要增设袭警罪。近年来,暴力袭警行为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大大降低了广大群众的安全感。警察基本的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而社会治安稳定又是群众安居乐业的基础。警察在依法履行公务时,其个人的生命健康权经常会受到威胁,保障警察的人身安全显得尤为重要且紧迫。
3 关于在我国增设袭警罪的立法构想
袭警行为侵害的是双重法益,即人民警察代表国家依法履行的警务活动和警察的人身权利,以前者为主要法益,故袭警罪应当放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小节,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关于袭警罪的具体设置,我们可以效仿危险驾驶罪的设置模式,即增设袭警罪不一定是法定最高刑的增加,但一定是起刑点的降低。
(一)袭警罪的基本类型和犯罪构成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袭警罪的基本类型。
1.行为对象必须是人民警察。关于人民警察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既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凡是属于以上范畴内的人民警察,都可以成为袭警罪的侵害对象。协警并不属于袭警罪侵害对象的范畴。
2.行为内容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达到足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程度。暴力指针对警察本人或他人的人身、物品实施强力打击,如对警察施以捆绑、拘禁、殴打、伤害乃至杀害等一系列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行为。威胁指以侵犯人身、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胁迫,对警察实行精神强制,使其在心理产生一种恐惧感,从而达到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的目的。对于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达到何种程度,一般来说,只有当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或威胁达到了足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程度,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二)袭警罪的处罚
刑法的作用是惩罚和预防犯罪,增设袭警罪最主要的还是考虑后者即预防犯罪的作用,所以在法定刑的制定上要适当以轻刑为主,更多地起到一个警示作用,而不是产生一边降低起刑点、一边加重刑罚这样的负担局面。借鉴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模式,袭警罪的设立初期,其法定刑可以规定为犯袭警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袭警罪的设立应当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其必然区别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即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232条定罪,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中国刑法的最新修正》,《法治研究》,2015年第6期,第17页。
2.刘宪权:《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第91-93页。
3. 暴力袭警事件为何频发[N] .中国青年报, 2005年10- 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