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探讨开颅术后并发再出血的可能因素。护理重点及预防要素。 方法 对22例开 颅术后并发再出血患者临床资料及护理方法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22例再出血患者不同程度分别有血压波动,情绪激动,体位变动,排便用力等因素, 结论 开颅术后的患者恢复与临床观察、精心护理密不可分,是提高患者的治愈率,减少并发症及生存质量的重要因素。
开颅手术 再出血 护理
随着CT扫描、磁共振的广泛应用及临床观察水平和护理质量的提高,对重症 并发再出血。经密切观察病情、积极,取得了较好效果。现将开颅术的患者临床资料及护理方法进行回顾性分析,为总结经验、交流得失。现报告如下: 1、一般资料:本组160例患者,男108例,女52例,男女比例2:1。重症颅脑损92例,术后并发再出血8例;高血压性脑出血68例,术后并发再出血14例。其中 22例再出血病例中男15例,女7例,年龄最小34岁,最大81岁,平均59岁。术后24 h内确诊再出血9例,>2天1例。主要症状及体征:神志恍惚4例,神志清醒转昏迷12例,持续昏迷6例;呕吐9例,抽搐2例,瞳孔改变8例,肢体运动障碍12例。出血部位均位于原手术区,出血量20~100 ml。行血肿清除术14例,保守治疗6例,放弃治疗2例。治愈14例;8例死亡,其中脑出血量较大导致死亡5例,并发肺部感染、肾功能衰竭死亡1例。放弃治疗2例。
2 再出血诱发因素分析结果; 2.2 体位变动:出血量超50ml的病人,血肿清除术后留有较大残腔,在大幅度翻动或躁动不安(如猛烈摇头、咳嗽)时,造成脑组织移位,过度牵拉,血管撕裂出血[1]。本组3例拔除气管插管时出现猛烈摇头,咳嗽。
2.3 情绪激动:病人常伴有失语、肢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容易出现情绪激动,致血压升高而再出血。本组5例术后再出血与此有关。
2.4 排便用力:本组2例大便干燥,排便时用力过大致血压突然升高。
3 临床观察指标分析 3.2 瞳孔观察:瞳孔的变化是颅内再出血观察的主要指征之一。当发现术野同侧瞳孔先缩小后进行性扩大,对光反应迟钝或消失,同时伴有意识障碍,应警惕同侧再出血的可能。本组有16例出现瞳孔扩大,同时伴有不同程度意识障碍,CT检查证实颅内再出血。
3.3 生命体征观察:22例病人监测生命体征,每30~60 min 1次。如术后出现难以控制的血压升高,应结合其它观察指标分析有无再出血。术后再出现颅内血肿,颅内压升高的病人,可表现为血压升高、脉搏缓慢且洪大、呼吸慢而浅(二慢一高),应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积极治疗。
本组病例均有不同程度的颅内压增高,其中6例死亡者再次手术前出现血压下降、心率加快。发现再出血时间>24小时。 3.6 呼吸道的护理与观察:颅脑手术后患者,多处于昏迷状态。由于继发性损伤和原发性损伤昏迷不能很快恢复,患者呼吸道防御功能减弱,容易造成呼吸道感染。及时吸出气道分泌物。一般情况下每0.5~1 h吸1次痰,吸痰前先给予翻身拍背,同时以高浓度给氧1~2 min,增加患者体内的氧储备量。吸痰的动作要轻柔,插管动作和吸痰同时进行,左右旋转、上下移动吸痰管。注意吸痰的负压不适应过高,以不超过-50 mm Hg为宜。吸痰的时间1次不超过15 s。痰液堵塞或吸痰的时间过长,都可引起呛咳,诱发颅内再出血可能。
4 护理体会
由于颅内血运丰富而止血方法远不如其他部位可靠,加上开颅术后脑组织水肿和颅骨的限制,颅内积血数10ml即可发生脑疝而导致死亡。所以,颅内出血和血肿在开颅术死亡中占相当比例(10.5%),术后颅内血肿的预防性护理和及时发现,提示医生及时进行抢救是降低死亡率的关键。术后颅内血肿的预防性护理措施如下。
4.1 搬运:术后搬运病人回病房床上时,动作必须轻稳,一人双手托住病人头部,防止颈部扭转或受震动。
4.2 体位:病人术后意识清醒、血压平稳后,宜采用头部抬高15°~30°斜坡卧位,避免头部过屈过低,避免颈静脉扭曲,以利静脉回流,降低颅内压。
4.3 术后保持血压平稳,勿使血压过高或过低[2],对有高血压动脉硬化的患者适当给予降压药物;同时注意心理护理,防止病人情绪过于激动引起血压升高。对使用脱水药物的患者仔细观察脱水情况,防止血压过低,据记载,在剧咳时血压可>26.7kPa,颅内压增大,对于术后全麻未醒的病人,应有专人护理,待有咳嗽反射须拔气管插管时,动作一定要轻柔,避免剧烈咳嗽;同时对气管切开病人吸痰时间不宜过长,一次不能超过15s[3]。
4.4 适当调整输液速度,防止因输液过快导致颅内压升高。
4.5 术后当天防止病人呕吐。
4.6 术后防止便秘,教会病人在排便用力时呼气,以防止血压升高。便秘者给予潘泻叶冲服或口服篦麻油,必要时用开塞露通便。对尿潴留者应给予导尿。
4.7 协助病人翻身时,力量不要过大过猛。
文献 [2]何家荣主编.实用神经医学.天津:天津科技翻译公司1998.105
[3]龚孝淑,俞美定主编.重度颅脑损伤患者的临床监护.中华护理杂志,1996,31(5):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