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论》中,洛克在批判君权神授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所有物权学说,并用劳动价值学说奠定了物质财产权的合法性基础。这个意义上的所有物不只是一个经济概念,更是一个政治概念,所有物权泛指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物质财产权。国内的不少研究把洛克的所有物权仅仅狭义地理解为物质财产权,而遮蔽了其作为人身权和物质财产权的意义,并把这种理解作为他们所认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论的理论基础,这是对洛克所有物理论原意的曲解,结果必然无法自圆其说。要真正理解洛克语境下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性,就必须首先分析建立在天赋自然权利及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上的所有物权思想,从中发现所有物权所体现的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性。
一、所有物(权)与物质财产(权)的不同层次
在《政府论》翻译为中文时,Property、Possessions、Estates、Fortunes、Goods等都被翻译为财产,但洛克在使用这些不同的词汇时,是在表达各自不同的具体含义。概括说来,中文译本《政府论》中的财产概念一般是指具体物质的财产,对于如地产、产业、财物等物质性的财产,洛克一般是用Possessions、Estates、Fortunes、Goods等词汇来表达。如在第六章《论父权》中洛克说,如果儿子进入自由状态后,父亲对他的儿子的生命、自由或财产(Estate),都不再享有任何统辖权。这里用的是Estate在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中,洛克认为,人们要舍弃自然状态的自由而加入社会和甘受它的约束就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权利和财产(Lives, Libertiesand Fortunes),这里用的是Fortunes在第十五章《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中,认为权力的尺度就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利和财产(Lives, Liberties and Possessions),这里的财产用的是Possessions。而当谈到财产是天赋自然的结晶的财产时,这个财产则是用Property一词,这主要反映在其第五章论财产中,例如,说劳动使得自然物脱离原来是共有的自然状态,就开始成为一种财产(begun a Property)。
洛克在使用Property一词时,更多的时候,不是指具体物质产品,而是指包括人的生命、自由和物质财产在内的所有物。也就是说,《政府论》中Property一般包含地产、财产、所有权和自然权利等意思,即人身权和物质财产权的综合。如在第七章《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中,Property包含三个方面:即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Life, Liberty and Estate);又如,在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论及政治社会和社会的必要性的时候,洛克认为,人们之所以自愿放弃自然状态、加入公民社会,目的就是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Lives、Liberties and Estate),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Property的东西再如,在第十五章《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洛克着重用括号说明必须说明,我所谓财产,在这里和在其他地方,都是指人们在他们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财产而言。这里的Property都是Estate、 Goods等词的上位概念。Property和Possessions、Estates、Fortunes、Goods等词一样,统一被翻译为财产,这很容易造成误解,即Property等同于一般的物质财产,忽视了其内涵的人权意义。笔者认为,应该把Property翻译为 所有物(权),以和具体的物质财产权区别开来。财产(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质财产权,也即与人身权利、人的社会政治权力等相并列的权利;而所有物(权)(即Property),则是指人的各种权利的统称,是生命权、自由权、物质财产权三者结合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生命权是人的所有权利的基础,是每个人首要、基本的权利,关注与保护人的生命权、人身权是《政府论》的首要使命;自由权是生命权之外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追求自由是人的与生俱来的欲望,人只有拥有了自由,才具有了人格,成为真正的人;物质财产权是人的生命的实质性保障,是维护人的生命的必要手段,是人的生存和生命所必需。作为《政府论》论述重点的所有物权具有丰富的人权价值,这种人权价值出自于人本身,是天赋的,也就是说,所有物权之所以具有人权的不可侵犯性,乃是因为它出自天赋自然权利。
二、天赋自然权利是所有物权的逻辑基础
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人的所有物权不是出自政府和法律的规定,而是作为人类就被天赋的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同时,人天然被赋予了保护自己生命、自由、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保障这种权利是社会、政府和法律的首要目的和任务。
(一)所有物权是人类天赋的自然结晶
洛克认为,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下。在这种自然状态下,自然法统治一切,人们普遍享有天赋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权利是人们与生俱来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这些权利。除了受自然法的支配外,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从属和受制关系。权利是天生的,人力不可夺取,即使进入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每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最基本的权利依然保留着。在《政府论》语境里,所有物权在自由的自然状态中早已被自然法所认可的,是人的一种天赋自然权利的结晶,任何政治组织和政治社会都必须予以保护,这是政府合法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而进入政治社会,唯一的目的就是克服自然状态下缺少公正裁判者的缺陷,以更好地保护原本就属于他们的所有物。在洛克那里,所有物权作为人的一种自然权利,被看作是一种不证自明的公理。
(二)所有物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
洛克认为,所有物作为人类天赋的、自然的结晶,是受超验的、具有终极权威的自然法所确认与支持的,因而它们本身是不可剥夺的、不可侵犯的。所有物权的基本属性就是神圣不可侵犯性,因为,如果可以随意侵犯,那就不是所有物了。如果别人可以不得我的同意有权随意取走我的所有物,我对于这些东西就确实不享有财产。基于自然的权利,人身首先是自由的,其次,他所拥有的财产,就是他自己的,只能由他自己来处理,而不用听命于征服者,否则的话,所有物也就不能是所有物。专属于我的Property,只有我才有权享有,并自由处理。不管什么个人或组织,即使是最高的权力,只要不经其本人同意,都无权占有其所有物的任何部分。《政府论》中所说的Property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三)政府是保护所有物权的工具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即已具有所有物权,这种自然权利受自然法的保护。但是,自然状态无法保证所有人都严格遵守公道正义,人的自由权利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下。因此,为了维护人们生而享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免受他人的损害和侵犯,人们愿意放弃有自由但充满恐惧和危险的自然状态,加入政治社会以互相保护,于是就出现了政府。政府的合法性,即奠基于有效保护人的天赋权利上,或者说,来自于人们对自然权利的让渡。洛克由此强调,政府首先是所有物的保护者,即全力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侵害。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所有物。政府是一种保护所有物权的工具,权力都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的所有物权,除了保护所有物权之外,政府没有其他目的,政治社会本身如果不具有保护所有物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的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不能继续存在。显然,《政府论》把保护所有物权作为合法政府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三、劳动促成所有物权向物质财产权的延伸
物质财产是每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资料,物质财产权同生命权和自由权并列为所有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是人的一种天赋的自然权利。那么,作为共有自然物品如土地等,怎么变成个人的私人财产呢?这是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过渡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即从普遍权利到特殊权利的转换,或者说,从共有到私有的过渡。
(一)劳动促成物质财产权的转化
洛克认为,人们共同享用神赐予的大地和果实,个人通过劳动和耕作而获得享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是一种足以产生排他的个人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得不依赖于他人的同意。这就是《政府论》对物质财产权最初获得的解释。人类原初状态是一个普遍的无财产状态,人对于自己本身所从事的劳动和活动,拥有一种自然权利。只要一个人使得任何一件东西脱离了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将自己的劳动渗进自然物,因此加入了新的价值,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这个已经被渗进了劳动的东西,也就成了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
(二)劳动价值是物质财产权的核心
《政府论》中反复强调劳动是价值的源泉的观点。洛克认为,自然和土地只提供本身几乎没有价值的资料,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将绝大部分的价值加在土地上的是劳动,没有劳动就几乎是分文不值。洛克还从费用的角度进行论证,他说,如果估算纯从自然的来和从劳动得来的东西的费用,在绝大多数的东西中,百分之九十九全然要归之于劳动。洛克不仅强调劳动是价值的源泉,而且强调劳动是几乎所有价值的源泉。既然劳动占东西价值的绝大多说,那么说因劳动而获得物质财产权,也就是顺理成章了。
(三)物质财产的占有以享用为度
对共有之物施加了劳动,使之脱离了自然所安置的状态,此物也就成为那人的财产了。但是,我们的资源储量总是有限的,是稀缺的,如果无限制地劳动即占有,财产权将会成为人类福利的阻碍,因此,通过劳动把处于原始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变为私有的东西,必须要有限制。上帝是以什么限度给我们财产的呢?以供我们享用为度。天然界限就是权利界限,即如果所占有的土地和其他自然物品超出了自己所能耕种、收获的部分,或者超出了自己所能享用的数量,这些都是人的天然界限那就会导致土地和资源荒废,也就意味着浪费了公共财物,侵犯了他人利益。洛克以享用这一天然能力作为私有财产占有的范围,力求使每个人占有的财产不致于损害别人的占有。
四、人权是所有物权最终落脚点
所有物权不仅是指人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个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时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原初关系。洛克用劳动论证占有的正当性,来说明物质财产不是社会契约和法律的产物,而是自然理性的结果,是基于人的生存权、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从而为私有财产的永恒性提供了理论论证。自然之物是没有价值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的属于他的,是人的劳动赋予其价值,而劳动乃是人的权利的延伸。被人施加了劳动的客观世界也就成了人自身扩大化了的产物,并成为一个完整的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财产,只要有人愿意对于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劳动就给予所有物权。通过物质财产权把私人财产权提高到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同时,物质财产的合理性,始终以人为中心,以人的自然权利为出发点,可以说,洛克关于物质财产合理性的论证是对人之为人的自然权利所有物权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一)人权的实质是人对自身的所有权
人对自身的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其内在的根据在于,它是天赋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因而这些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剥夺的,任何形式的奴役也都是不合理的。这种人权是人的一种初始权,是人拥有其他各种权利的载体、基点,人的其他权利都是由它派生出来的。《政府论》中自始至终关注着人的生命权、生存权。人不仅不能取得对生命的支配权,而且任何个人也不能任意转让自己的生命。这是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其生命。所以,企图奴役一个人就是企图夺去他的生命,即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这应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表示。人权中就天赋了自由,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于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对人权的尊重,也就是对财产权的尊重。
(二)物质财产权是人权派生物
物质财产权是人的权利的一种自然引伸和发展,也就是说,物权是由人权派生出来的,是人权的派生物。自我保存是人的本能,人类一出生就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得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都享有排他性的所有物权和自己支配自身的自由权,因而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就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Property)。人是自己的主人,也就是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在自然状态下,一个人的劳动能力是他的生命权的延伸和展现,而劳动则是他对自己的人身自由的一种运用。人通过劳动在自然物品上渗进了私人劳力,劳动力跟无主物相结合,便产生了所有物,因此,这些劳动产品也就成了他的私人财产,物权也就这样产生了。生命和自由是人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而从人身到物质财产,从人权到物权,则是生命权、人生自由权在劳动过程中的延伸和结果。有了人身所有权,才有对物质财产的所有权,换言之,物权是由人权派生出来的。
(三)人权是所有物权的升华
洛克将生命权、平等权、自由权、安全权等人与生俱有的、独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系统地归结为所有物权利,所有物权成为人之为人的标准。在处理个人与政府的关系时,洛克突出和强调保护人权这一核心。他明确指出,政府的权力是公民赋予的,其目的是使其更好地保护人权。由天赋的自然权利推导出人权,然后通过劳动价值这一过渡,由人权推导出物权。所有物权源于生命和自由的自身财产权,物质财产权作为自身财产权的延伸,被赋予了物质财产权人性基础,物权也因此具有了神圣不可侵犯性。洛克的财产权学说中所贯穿着的人权思想,不仅拓宽了所有物权理论,而且也唤醒了人类的自我意识,使人权观念深入人心。
物质财产权是洛克所有物权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所有物权除了物质财产权之外,还涵盖了非物质财产权,也即人权。洛克的物质财产权理论中蕴含着人权精神。他的物质财产权学说本身正是以人为中心的。而且,洛克对人权的呼吁和保护,恰恰是他的所有物权学说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与现代西方其他政治哲学家相比,洛克的所有物权学说明确地把保护私有财产权作为他的所有物权的价值目标。在他看来,天赋自然是为了人而存在,它作为人自身所有物权的一种可能性,必须通过某种方式拔归私用劳动是人将天赋自然拔归私用的方式,而人的价值就体现在劳动之中,天赋自然因劳动而具有属人性。可以说,洛克的所有物权学说正是从人的本性出发来发掘人的价值。更为重要的是,洛克把人的固有的自然属性Property归结为生命、自由和物质财产,这就为我们指明了希望寻求的普遍价值的方向。生命、自由与物质财产,对任何人来说,都是维护自身的尊严,保证人的目标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