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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分析法治视角下的违法停车治理方式

2019-02-03 17:46:14浏览:649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介绍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截至2016 年6 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85 亿辆,其中汽车1.84 亿辆。全国有40 余个城市的汽

一、介绍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截至2016 年6 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85 亿辆,其中汽车1.84 亿辆。全国有40 余个城市的汽车保有量超过百万。而针对违法停车的状况,《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架构的违法停车治理模式过于单一,已难以应对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故而产生了诸多的弊端,陷入了违法后接受处罚,接受处罚后接着违法的尴尬局面。

本文试图通过在立法中引入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柔性行政管理方式,在具体执行中做到行政指导先行,行政奖励辅助,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后置为基本框架,以创建刚柔并济,多种行政行为相结合的新型违法停车治理模式为初级目标,以引导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为最终归宿。

二、违法停车治理的现状

(一)治理违法停车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及背后的法的价值理念

对于违法停车现象的治理,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说,其九十三条的规定背后,蕴含着一种对公民个人权利尊重与保障的意图,体现着法律为了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对相关行为人进行限制时的标准和尺度。从该条款中指出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等执法方式指导用语,并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我们不难从一个侧面看到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就是要通过刚柔并济的执法行为模式,在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框架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二)违法停车治理的方式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违法停车的治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警告,罚款以及对汽车进行拖移。

之所以在治理违法停车的手段中引用警告这一措施,实质上正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这一大原则的体现,通过口头教育,说服性指导能够达到使公民自觉守法的效果,不失为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可惜在实践中,该种处罚方式较少被实施。罚款在执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由交警不定期、不定时地在马路上进行巡查,当发现违法停车的情形时,在车上张贴违法告知书,再对车辆进行拍照作为处罚证据,而后车主收妥单据,在一定时间内去交通管理部门缴纳罚款。

而对汽车进行拖移,虽不是行政处罚中法定种类中的一种,但由于该行为本身对公民的财产权,甚至是行动自由影响甚巨,以致于在此点位之上,行政相对人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的情况屡见不鲜。

三、违法停车治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的缺陷

诚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所建构的处罚模式在理论上是可以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的,但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多采用罚款的方式解决问题。不可否认,罚款作为一种程序简单,局部处理迅速的处罚措施,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处理数量众多的违法停车行为,在对违法者进行经济制裁,使其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起到了较强的警示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忽略到,这种单一的处罚模式,往往会陷入为了罚款而罚款的怪圈,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条背后的公平与价值需求,社情与民情的反映,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衔接变为空谈。毕竟,我们的立法目的是追寻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而法律只有实现形式与内在的高度一致,逻辑与内容上的自洽与自足,才能发挥法律本身所拥有的调节社会生活的作用,从现实生活来看,纸面上的法与社会物质状况已然脱节。

(二)执法上的扭曲

不可否认,罚款作为最主要的违法停车治理方式有其优越性的存在,但其弊端同样值得我们的注意。一方面,这种不定时、不定地的随机执法行为,需要大量的警力,而对于这种对社会秩序破坏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投入如此大的人力物力,其性价比值得考量。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的良莠不齐,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程度深浅不一,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执法方式上的扭曲。这种扭曲是多方面的,钓鱼执法、养鱼执法、暗中执法层出不穷,负面报道不断出现。如果说良法是善治的前提,那么善治就应当是法治之目标。国家之所以要法治而不要人治,归根结底在于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它创造了一种平等的、可以预期的、可交涉性的于正当程序规则下的矛盾冲突解决法,使之成为在现代社会中化干戈为玉帛的最佳途径。反观现有的事实上的单一违法停车治理方式,其破坏了行政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于平等环境之下,通过交涉与处罚相结合,柔性执法与刚性制裁相结合从而获得社会安定秩序的土壤。

(三)守法中的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公民究竟出于何种原因遵守法律,使社会之中的守法状态成为常态是法治得以最终实现的基础性条件。在客观条件方面,守法需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而在主观方面,守法的主体应当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及素养。前者更多的涉及立法与执法的问题,而后者,即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离不开政府的作为。长时间以来,罚款这种行政处罚行为往往让行政相对人认为执法方式缺乏人性化的设计,而个别城市执法部门贴罚单的程序简单粗暴, 更是让公众感到反感,对执法人员的不信任逐步衍生为对法律的不信任,对法律的信仰在该领域也就自然难以形成了。

四、新型违法停车治理模式的探索

(一)立法上进行完善

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过分重视了财产罚的制度设计,忽视了柔性执法措施的布局,这种在实践中单一的处罚模式,难以保证处罚的公正与公开,难以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多种权利,已不适应当下多中心治理的潮流。故而,在立法调整中,可尝试引入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探索一种有机结合的新型违法停车治理模式。毕竟,在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大原则下,有权的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引导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程度上,恢复了有权行政主体本应承担的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的责任与义务。而一定形式的奖励有助于在社会中引起公民的关注,从而有效推动新型治理模式的推广。坚持合法的处罚,才能真正起到教育的作用;同样,也只有坚持教育,才会使处罚的效果得以真正发挥。

(二)执法上进行规制

具体而言,在制度构建上,可尝试行政指导先行,行政奖励辅助,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后置,以此为基本框架,构建完整的违法停车治理模式。

对于违法停车者,首先并不急于处罚,依据其具体情形可通过行政指导方式进行管理。在这一点位上,江苏省常熟市的交警就做了有益的尝试,其通过发放二维码给车主,当车主首次发生违法乱停车现象时,交警只需扫描二维码,车主就会收到短信通知,只要在一定时间内及时挪走,就不会受到处罚,从实际情况来看,效果不错。如果车主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开走,那么就应当对其予以处罚,而罚款的数额也应予以科学的规划和考量,此时,引入弹性罚金的概念,建立一种交通违法阶梯式处罚机制,根据违法的次数,违法的情形在有关规定中细化其处罚的数额,不失为是一个明智之举。而对于长时间没有违法停车行为发生的车主,可以考虑对其进行适度的奖励,方式上可以采取对其过往违法停车记录予以注销,具体考察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所在城市的交通运行情况来决定。这种奖励更大的意义在于其形式,在于其引导的价值,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在社会生活中宣传法制,引起公民关注的作用。当然,在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在短时间内均无法达到恢复秩序的目的之时,例如违法停车的相对人将车停放在交通要道,短时间内无法挪走,这个时候,行政执法人员就应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对车辆采取损益性行政行为将其拖走,以此作为治理违法停车行为的最后保障。

(三)守法上进行引导

如何改变现阶段在违法停车治理的过程中公民不信任执法人员,进而不信任法律,从而无法生成法律的信仰的尴尬局面。实质上,还是应从法对于人这一主体的满足度入手,这是法存在的首要意义。由于公民的法律信仰具有亲身经历性,故而在这一点位上引导公民守法最关键的问题,还是要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入手。首先,在立法的设计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入人性化执法的因子,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有权行政机关处理模式的人性化将带来行政相对人的自觉性。通过柔性执法方式,减少违法者心理上的抵触与对抗,令其感受到权利被尊重被理解,从而理解执法者的执法初衷,完成自我约束。其次,多层次多角度的行政处理模式,对不同的违法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相对人在合理的制度框架下,将更为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刚柔相济的执法模式,奖惩分明的执法手段将会产生强大的动力,推动公民守法意识的生成。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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