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投资者):________
有效身份证号: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代理配股缴款有关协议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经过自愿协商,就代理配股缴款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配股缴款(不包括增发、配售新股、转配、转让、转转配),代理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记名证券为限。
二、甲方同意由乙方按上市公司公布的配股比例、配股价格,将其配股款自动从甲方资金账户划出,但甲方须保证其资金账户有足够资金用于缴纳配股款,因账户资金不足而未配股,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在甲方资金账户上有足够配股款时,在配股缴款期内,乙方应及时自动为甲方办理配股,(甲方资金不足时,按账面资金可配数给予部分缴款),由于乙方的过失(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未能为甲方配股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当甲方证券账户如有遗失、冻结或欲将账户转往异地时,应持本协议书提前通知乙方,说明情况,由乙方视当时情况及时处理。
五、如果甲方因某种原因不愿缴某只股票配股款时,必须在该股票配股的缴款起始日前通知乙方,否则,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被视为甲方同意此次的配股缴款,直接由乙方从甲方资金账户划出,无需甲方另外授权。
六、若因证券交易所数据库不正确而非乙方的过失造成配股不成功,甲方应承诺不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后第二日起生效。自指定交易撤销日起自动失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