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商法概念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统称,我国在民商法方面采用民商合一体制,也就是民法包含商法,民法是商法的母法,指导商法,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民法和商法共同作用于商品经济发展,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民法吸收商法中的一切原则,民法也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民法保护的是个人利益,商法包含的也是个人利益,因此都是私法。
民商法在运用过程中主要遵循的原则包括:首先是平等原则,也就是民商活动中的当事人具有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不能以经济实力差别、行政差别等影响他们的法律地位平等。其次是意志自治原则,也就是参加民商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享受完全自由,不受任何机关、个人或者组织的干涉。最后是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参与民商活动的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应该遵守自己的诺言,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并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
民商法能够保障市场在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下发挥自身的资源配置作用,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目标,从而保证市场机制顺利进行,调整主体之间的平等财产关系,规范市场主体的地位。详细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
(一)保护平等和公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通常有众多的个体参与经营,并且他们大多属于社会中下层人物,因此需要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平等和公平权利。民商法在这一过程中就应该体现自身的价值取向,也就是强调公平和平等的意义,让每个人的心理都能够感受到公平和平等。同时,为了照顾社会下层人士,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该以个体救济来健全平等和公平,从而使保护个体平等和公平更为有意义,建立完善的救济制度。
(二)强调兼顾与和谐
民商法在效率和公平之间更为注重后者,因此我们应该看到民商法强调兼顾、和谐和协调方面的作用。事物发挥作用就需要对其他价值加以兼顾,从而实现和谐。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价值的追求也开展变化,价值的影响效果也变得更为多样,因此要实现和谐并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就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做到兼顾和和谐。民商法在发挥作用时,紧跟时代发展的特点,不断更新,兼顾社会各方的利益,达到和谐的目标。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民商法建设的对策详细来说,强化民商法建设的对策主要包括:
(一)完善民商法制度
民商法在过去立法原则下并不够细致,经常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过于随意,操作和掌握比较困难,影响了民商法的权威和作用,甚至带来了负面影响,造成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并不能很好解决。针对以上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制定民商法立法原则时,应该改正过去的立法原则,以实际需求为基本依据,制定更为规范合理的立法原则。另外一方面,我们应该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不是几种简单法律制度拼凑形成,而是需要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所制定的法律体系,这样就需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来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民商法,避免出现盲目性行为,防止法律法规不协调、不规范的现象出现。完善民商法制度可以说是强化民商法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民商法发挥作用的关键要素。
(二)健全经济司法程序制度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不是几种简单法律制度拼凑而成,否则则会出现各种不协调、不匹配的现象,甚至会造成相互重复、相互抵触,并不能有效执行民商法。因此,应该健全经济司法程序制度,制定规划应该以实际需求为基本依据,进行科学预测,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实现各类法律的协调统一,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立法效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该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有效落实民商法,与司法程序保护相一致,共同促进经济司法程序建设。另外,还需要加强现有法律程序制度的健全和调整,确保民商法在落实过程中有一定的程序保障,完善现有审判庭制,设置不同类型的经济审判,并针对金融、公司、破产、社会保障等类型,专门审理不同的经济案件。
(三)构建民商法的信用体系
民商法在应用过程中只有具备一定的信用,才能被社会所接受,发挥其权威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首先,应该加强民商法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由于民商法属于私法,其内容对信用原则和要求都做了详细说明和规定,但是民商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执行力不够等问题,并不能在执行过程中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效果受到影响。因此,应该进一步细化社会各界的遵循信用原则,对违法信用原则的惩处办法进行细化。
其次,应该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实现法治经济,不仅仅需要民商法在市场主体信用方面加以规定,同时还需要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实现民商法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的支撑地位,自觉构建市场主体的优质信用体系。信用应该是社会资本,应该在市场主体建设中得以加强和重视,发挥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将信用作为企业家的内在精神和文化进行宣贯。
最后,应该加强政府对社会信用的引导和监督力度。一方面应该加强信用立法建设,进一步明确信用主体,梳理信用体系;另外一方面应该加强信用的透明度和公开度,特别是企业信用建设,这样就要首先做好个人信用,以个人信用来完善企业信用,最终实现社会信用,提高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公开化和社会化。
(四)创新民商法律体系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贸易方式已经将传统的贸易方式取而代之,越来越多的产品交易使产品交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在交易过程中财产归属、财产支配、交易种类问题层出不穷,这个时候民商法就应该对其物权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以创新。要想更好地规范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就应该不断的分析民商法的内容,并对民商法的内容和体系加以创新,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才可以得到更好的满足。
(五)构建健全的运行机制
法律运行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这也是一个国家能够在全球化进程中持续发展的基础。本文认为构建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首先,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角度来分析,应该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度,为社会提供更为健全的法律体系,监督法律的实施;其次,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分析,应该合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自身的自由和权力,没有任何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力;再次,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分析,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没有干涉司法机关行使自身独立权力的权利,司法机关应该做到公平公正,防止腐败行为;最后,从社会组织的角度来分析,应该积极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确保民商法的良性运转,充分发挥民商法的作用。
四、强化民商法建设的重要意义
民商法不仅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更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详细来说,强化民商法建设的主要意义包括:
(一)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张依法治国,实现在法律框架内建设国家,而法律在建设过程中的主要目标就是确立单一的综合性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每一项权利。综合性法律制度是科学、严谨的规章制度,这样就需要现行法律进行协调和监管。另外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公民在人身安全、财产等方面都是平等的,监管地位也是平等的,这样就需要法律从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干预。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识到,民商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涵了完整的法律制度,对我国法治进程发挥着重要影响作用。因此,加强我国民商法建设,则必然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二)对保护公民的权利有着重要意义
现代法治国家不仅仅需要国家层面创造健全的法律制度,更需要社会成员共同创造法律意识和规则,因此维护社会稳定的规则就是法律,不仅仅是现代司法系统,更是一种法律意识。民商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仅局限于市场经济中,还包括公民所参与的文化活动、社会活动等,因此民商法的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对财产的平等和人际关系的维护。充分发挥民商法对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就必须加强民商法的现代教育,健全民商法的公民意识,健全法治在现代化中的作用。
(三)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维护,从而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否则会导致社会发展不当,法制现代化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只有以法律为基础才能符合上层建筑理念。民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主宰着市场经济,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发展的基本法律规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协调作用。法律的意义在于追求公平和自由,这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程度最高的体现,因此民商法的理性追求就是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另外一方面,民商法也是协调人际关系的法律,现代社会要想实现平等发展就必须实现个人的自由,而民商法在现代社会中不仅仅局限于商品市场或者经济关系中的平等,同时还兼顾社会关系中的平等,并且经济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本质。因此,民商法决定了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必然法律规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延伸,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必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维护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