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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原因、类型及治理策略

2019-02-03 17:52:37浏览:909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二十一世纪被称为信息社会, 网络信息的海量化为广大网民提供了诸多便利。但不可否认的是, 网民在享受网络信息便捷的同时也在遭受

二十一世纪被称为信息社会, 网络信息的海量化为广大网民提供了诸多便利。但不可否认的是, 网民在享受网络信息便捷的同时也在遭受着网络犯罪所引发的苦恼。据统计, 2016年, 我国的网民数量就已高达7.31亿之多, 同年遭受网络犯罪侵害的网民比例则高达70.5%。网络犯罪在财产、隐私、精神等方面已经给网民造成巨大损害, 针对网络犯罪的有效治理刻不容缓。

一、网络犯罪的界定

关于网络犯罪的界定, 在理论界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尚未达成共识, 基于自身研究需要和学科背景, 大致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 行为说

行为说认为, 凡是发生在网络空间里的犯罪行为即为网络犯罪。此观点以犯罪行为的发生场所为界定标准, 将网络空间视为网络犯罪行为发生的唯一场所,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该学说又可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 广义说认为, 凡是发生在网络空间里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侵权行为都应归属网络犯罪范畴;狭义说则认为, 网络犯罪专指在网络空间里实施的触犯刑律的行为。行为说侧重对犯罪行为发生场所的探讨, 忽略了行为发生于现实生活而危害结果发生于网络空间的个别现象, 不具有全面性, 例如, 当面诱骗被害人 (多为老年人) 到银行汇款的犯罪事件。

(二) 因果说

因果说主张, 凡危害结果皆因网络行为导致的犯罪都可界定为网络犯罪, 即使危害结果发生于现实生活, 但其与某种具有危害性的网络行为具有逻辑上的因果性就可认定该行为属于网络犯罪。例如, 遭受电话诈骗而将金钱汇出的即属适例。因果说的不足之处在于掩盖了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区别, 即未能指出网络犯罪在工具或手段上与传统犯罪存在的差异。

(三) 工具说

工具说也称手段说, 主张网络技术或网络设备应作为评判网络犯罪的核心, 脱离网络技术或网络设备支撑的犯罪行为, 不宜将其归为网络犯罪之列。

本文持工具说观点, 因为,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 其与传统犯罪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手段或犯罪工具的新颖性, 即网络信息技术、网络设备的存在是促使网络犯罪产生、发展的必要因素。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设备的更新成为网络犯罪得以高速膨胀的技术力量, 这在以往的犯罪演变中是不存在的。因此, 采工具说对网络犯罪予以界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行性, 基于此, 网络犯罪也称计算机犯罪。

二、网络犯罪的原因、特点、类型

(一) 网络犯罪的原因

1. 网络监管缺位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设备的更新在一定程度上为网络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持, 离开网络技术、网络设备, 网络犯罪将难以存续。因此, 加强对网络技术、网络设备运用的监管成为堵塞网络犯罪源头的必要举措。实践中, 网络犯罪的高速膨胀在一定程度上可归因于网络监管在网络犯罪发展中的缺位, 网络监管的滞后是导致网络犯罪得以飞速衍生的外部原因。网络监管缺位的表现可归结为网络监管的主体不明确、网络监管的制度不健全、网络监管的渠道不畅通、网络监管的责任不明确等, 针对上述网络监管存在的漏洞采取必要纠正措施是堵塞网络犯罪的有效渠道。

2. 网络安全意识缺乏

网民对于网络安全意识的养成有待加强。网络空间不同于现实生活, 网络犯罪主体、网络犯罪手段、网络犯罪结果具有典型的隐蔽性、迅捷性、虚拟性、延时性, 网民对此常缺乏防范网络犯罪的安全意识。另外, 网民对于安装、更新防火墙、杀毒软件则大都抱有无所谓态度, 甚至错误的认为只要自己不点击、链接不明网站则不会遭受网络犯罪的侵害。殊不知, 依凭网络技术的网络犯罪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伪装性, 对于普通网民来说, 难以识破网络犯罪行为的欺骗性, 网络安全意识的缺乏是网络犯罪频繁得逞的重要原因。网络安全意识缺乏导致的危害后果表现为:一旦遭受网络犯罪侵害, 被害网民则无从追讨, 更有甚者, 遭受网络犯罪而茫然不自知;更为让人担忧的是, 同一网民遭受多次侵害、连续欺骗的事件多有发生。因此, 网络安全意识缺乏是引致网络犯罪的主观成因。

3.黑客的影响

黑客 (Hacker) 特指利用公共网络线路,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侵入他人网络空间或存储设备窥探、窃取隐私、机密数据的群体。黑客拥有修改计算机运行程序、远程控制他人计算机设备的特长, 借助该项技术, 黑客能轻易的满足窥密性的犯罪心理, 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犯罪者趋向网络犯罪的精神动力。另外, 利用黑客技术实施网络犯罪的犯罪踪迹较难捕获, 也是助长网络犯罪恣意生长的客观原因。

4. 查证困难

网络犯罪主体的隐蔽性、犯罪行为的虚拟性、犯罪过程的迅捷性、犯罪结果的延时性等使得网络犯罪的踪迹难以寻觅, 这就给公安司法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了难度, 降低了侦破此类犯罪案件的时效性, 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犯罪的嚣张气焰。网络犯罪现象的最核心要素在于网络, 网络空间本身的虚拟性、开放性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天然的保护屏障, 使得网络犯罪的痕迹难以及时被发现、查获。此外, 囿于侦破犯罪的技术总是滞后于犯罪的技术的现实窘境, 公安司法机关应对此类犯罪的压力较大。面对新型犯罪, 公安司法机关亟需提升自身查获罪证、防控网络犯罪的技能水平。

(二) 网络犯罪的特点

1. 智能性

网络犯罪是一种智能犯罪, 无论是以网络信息技术为犯罪手段还是以网络信息技术系统为犯罪对象, 犯罪主体均熟稔各种网络信息技术。众所周知, 公共及个人网络环境为保障其运行安全, 都设置了必要的风险防线, 例如, 安装杀毒软件、设置防火墙、设定账号密码等。因此, 网络犯罪实施者要想侵入他人网络信息系统就必须要攻破被侵害对象预设的风险防线对于网络犯罪实施者而言, 欲想攻破这道预设风险防线, 则必须精通程序破解技能及相关计算机知识。网络犯罪主体依凭已有的计算机知识破解账号密码、入侵网络系统进而实施毁坏、修改、复制网络数据等违法犯罪活动, 具有典型的智能性。

2. 隐蔽性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天然屏障, 在虚拟的网络空间, 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皆踪迹难寻。网络犯罪久禁不绝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虚拟性, 无形中助推了网络犯罪的发展。就一般情形来看, 鉴于网络犯罪大多通过指令输入程式完成, 所用时间较短, 网络犯罪在较短时间内极难被人发现;再加上网络犯罪指令发出的远程性, 犯罪记录的踪迹难寻, 当被害人发觉自己被骗时, 却无从知晓犯罪人是谁以及犯罪行为是如何进行的, 这都体现了网络犯罪的隐蔽性。

3. 无界性

网络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 网络讯息传播的迅捷性, 使得网民足不出户便可晓知天下事。但是, 网络给网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危险, 例如, 网络空间的无界性为网络犯罪的跨地域、跨国界创造了条件, 也导致了国际网络犯罪的滋生、蔓延。毫不夸张的说, 行为人可以在任何一台计算机上利用网络线路对地球上任一网民进行网络犯罪, 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网络无界性的特点在加剧网络犯罪灾害性的同时也给国家刑事司法管辖提出了新的挑战。

综上,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网络早已深深嵌入网民的普通生活, 对网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甚至达到了无网则无生活的程度, 网民的学习、生活、工作等均对网络产生了巨大的依赖性。但是, 值得警醒的是, 网络在带给网民便利的同时也让网民的合法权益面临着随时被侵害的危险, 而这种危险又让人难以识别、防范, 其损害结果也较为严重和复杂, 例如, 这种损害结果既是有形的, 也是无形的;既是物质的, 也是精神的;既是近期的, 也是长久的, 特别是网络黄、赌、毒信息的传播, 对青少年网民的毒害更甚。

(三) 网络犯罪的类型

1. 网络色情及性骚扰

网络监管不力为不健康网络讯息的泛滥提供了机会, 色情文学、视频等非法内容充斥网络媒体;利用黑客技术向特定人发送性骚扰信息成为新的犯罪现象。近年来, 公安部为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性、创建绿色网络环境, 持续开展了净网行动、护苗行动等活动, 坚决取缔、关闭了大量的色情网站、平台, 对随意制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取得了显着成效。不足之处在于, 对利用安置于域外的服务器实施的网络色情、性骚扰等犯罪行为则惩治不足, 传播、宣扬色情文化的讯息、网游也时有出现。网络色情讯息的传播、性骚扰等网络犯罪现象对于青少年网民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 极大侵害了青少年的精神健康。

2. 网络欺诈

网络欺诈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网络犯罪类型。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网络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为网络欺诈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保障, 致使大量的网络欺诈行为甚嚣尘上, 给广大网民造成的损害结果触目惊心, 例如, 山东徐玉玉案。网络欺诈行为的久禁不绝除了网络空间自身的特点外, 网络监管不力、网民防范风险的意识淡薄、网民贪图便宜的侥幸心理也是促使网络欺诈盛行的诱因。近年来, 我国公安司法机关联合信管、工商等部门加大了打击网络欺诈行为的力度, 也取得了巨大的成果, 但网络空间的特性、网络监管的不力、网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原因的存在注定网络欺诈行为在短期内难以根除。

3. 买卖违禁物品

网络搜索功能的强大、网络讯息传播速度之快, 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网络购物范围的广泛性, 可以说, 在网络上可以买到网民想买的任何商品。再加上网络空间的虚拟性, 通过网络买卖违禁品便变得非常容易且被发现的概率较低。这就助长了违法者通过网络买卖违禁物品的侥幸心理, 例如, 通过网络买卖假冒伪劣商品、禁用药品、枪支弹药, 更有甚者买卖人体器官。

4. 窃取、泄露个人隐私

网络购物的极大便利也增加了网民个人隐私被窃取、泄露的危险, 尤其是银行账户信息、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事关网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数据更易受到侵害。网络服务提供者或技术支持者在利益的诱惑下, 将获取的网民个人信息数据进行打包出售从而给网民带来苦恼的事例并不鲜见, 例如, 时常受到一些推销、贷款短信、电话的骚扰。更为严重的是, 类似山东徐玉玉遭遇的电话诈骗, 个人的财产、人身安全均遭受侵害。

5. 制造、传播电脑病毒

违法者利用网民的好奇心理和网络安全意识淡薄, 向网民发送带有病毒的链接, 从而达到其非法目的, 例如, 蠕虫、钓鱼网站、逻辑炸弹、勒索病毒等, 给广大网民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不仅财产遭受损失, 生活、工作亦受到严重困扰。

三、我国网络犯罪的治理机制

(一) 严密刑事法网

1.1997年刑法典

鉴于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范围在世界上逐渐扩大、计算机犯罪在其他国家已然出现且造成严重后果, 1997年全国人大在制定新的刑法典时对涉嫌计算机犯罪进行了初次立法, 即第285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7条的对将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的其他犯罪的处罚原则。1997年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初次立法为后来的刑事立法作了铺垫, 为进一步完善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提供了立法支持。

2.2009年刑法修正案 (七)

在计算机犯罪初次立法的十年之间, 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范围之广、推广速度之快让人颇为震惊, 随之衍生出的网络犯罪也变得愈发严重。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七) 》, 进一步完善了对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 加强了对计算机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 例如, 第285条增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 (七) 与1997年刑法典相比, 对计算机犯罪现象进行了细化式的立法, 例如, 2009年的修正案更加侧重对计算机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性予以保护、对计算机犯罪的帮助犯 (提供侵入系统的程序工具) 予以独立定罪处罚, 再次彰显了我国刑事立法对计算机犯罪打击的细微化、精准度。

3.2015年刑法修正案 (九)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 (九) 》, 再次对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予以完善, 此次修法规模较大, 呈现一补二改三增的立法特点。一补即补充了第291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对象范围和法定刑, 在原有爆炸、生化、放射威胁的基础上增加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扩大了编造、传播对象的范围及相应法定刑。二改即修改了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的处理原则, 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犯罪行为的, 公安司法机关可为被害人提供固定证据的协助。三增即增加三个新罪名:第286条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7条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 其他

除了在刑法典中对网络犯罪严织法网外, 其他规定、司法解释也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立法制定。例如,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4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利用网络非法传播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的行为)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而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行为) 、2013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网络安全法》。

综上, 无论是刑法典的多次修改还是两高的多部司法解释, 都反映了我国治理网络犯罪在立法层面上的立场和决心。针对网络犯罪的治理, 从刑事立法层面上来看, 就应当严密法网, 在刑事立法技术与刑事立法数量上对网络犯罪予以全面预防、惩治。

(二) 制定《网络犯罪法》

2001年, 欧洲委员会签订了网络犯罪公约, 明确规定了网络犯罪的实体要件、固定网络犯罪证据的程序要求。网络犯罪公约的签署开启了世界范围内专门化打击网络犯罪的先河, 即以网络犯罪公约为指导, 各国应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网络犯罪法》, 从而将对网络犯罪的惩治从刑事法体系的依附中解脱出来, 形成独立的、单行的立法治理体系。但是, 鉴于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生类的犯罪现象, 在研究层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致使《网络犯罪法》在各国的制定进程缓慢, 例如, 网络犯罪的界定仍未能达成统一认识、网络犯罪成立的实体要件仍较为模糊、网络犯罪证据的搜集程序要求及证据规则仍需细化、《网络犯罪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仍未明确、《网络犯罪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仍未确立等, 前述问题的有效解决是制定《网络犯罪法》的前置条件。

(三) 加强网络监察队伍建设

严密刑事法网、制定《网络犯罪法》更大程度上是从事后对网络犯罪进行惩治, 网络运营中的监察作为对网络犯罪的防范, 对网络犯罪的事先预防至关重要, 可从源头堵塞网络犯罪。因此, 应当综合发挥各部门的监管职能, 将公安、工商、教育、网络管理者一并纳入网络运营的监察队伍, 各负其责、各行其是, 力争从多个层面、多个渠道及时发现、纠正、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为网民创造一个安全的、绿色的网络环境。

(四) 培养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

第一, 网民要培养、提高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在网络行为中, 要时刻警惕钓鱼网站、远离色情网站、屏蔽虚假网络信息、杜绝不明链接, 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违法网站的存在。第二, 网民要增强电脑安全性能。网民应及时安装、更新杀毒软件, 设立防火墙, 对于出现的程序漏洞要及时进行修补, 以防为网络犯罪创造机会。第三, 网民要树立网络道德规范。对于未经有权机关证实的网络信息不转发、不传播, 更不能自编、自造虚假网络信息予以传播;对于嵌入黄、赌、毒信息的违法网站, 不点击、不链接, 做到洁身自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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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玉薇.网络犯罪治理:从层级模式到功能分化[J].河北法学, 2018 (4) :154-165.

[3]李文燕.计算机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

[4]焉逢.诺顿研究报告计算出全球因网络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1140亿美元[J].卡凡月刊, 2012 (2) .

[5]时延安.网络规制与犯罪治理[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7 (6) :14-23.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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